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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天科:法定选举日之前能进行流动投票吗?

发布时间:2021-08-30 作者:张天科

    朋友圈有人咨询:县乡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确定选举日为11月25日,对于农村选区而言,由于外出务工人员较多,人员不好集中,无法进行投票选举,可否在放法定选举日的前一晚进行流动投票,将票箱集中保存起来,第二天再和大会投票的票箱一同开箱计票,最后统一计票以得票结果确认当选人大代表。有人认为,可以,以前也这样搞过,省时省力,投票计票也方便;有人则认为,不可,县乡人大代表投票选举只能在法定的选举日进行,不能提前和推后。
 


    朋友圈有人咨询:县乡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确定选举日为11月25日,对于农村选区而言,由于外出务工人员较多,人员不好集中,无法进行投票选举,可否在放法定选举日的前一晚进行流动投票,将票箱集中保存起来,第二天再和大会投票的票箱一同开箱计票,最后统一计票以得票结果确认当选人大代表。有人认为,可以,以前也这样搞过,省时省力,投票计票也方便;有人则认为,不可,县乡人大代表投票选举只能在法定的选举日进行,不能提前和推后。


 
    笔者认为,县乡人大代表投票选举依法只能在法定的选举日进行;在法定选举日之前进行流动投票为违规非法操作,其结果也是无效的。
  
    这是因为投票选举的法定时限,只能选举日当天。从理论上来讲,如果选举日确定为11月25日,当天不应有时间限制,时间段应该是凌晨零点到深夜12时。但从实践上看,具体选举的时间不可能这样安排,选举日时限的确定,还应考虑方便选民参加投票选举活动,尽量避开晚上休息时间,各选区在公布投票选举日时,应一并公布投票地点和时限,例如:11月25日8.00—18.00,本选区在某某(地点)设立投票站接受选民投票选举。也就是说,只有在这个时间段内的投票选举是有效的,否则就是无效的。在法定选举日前一晚进行流动投票显然没在这个时间内,应视为违规非法操作,因而也是非法和无效的。这是其一。

    其二,选举日是经过选举委员会依法确定的,法定的选举日不能随意变更。选举法所说的“选举日”是指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投票选举日期。这里所指的“选举日”就是由选民投票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日子,也是进行选民登记时依法确定年龄的截止日期。按照选举法的规定,选举日必须定在选民名单公布之后的20日,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后的15日,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并公布名单之后的5日。选举日一经确定,即具有法律约束力,某一区域范围内的各选区都应遵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改变。也就是说,法定选举日和投票的方式、时间、地点一经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随意变动和更改。同时,其他相应的时间规定和安排,都要依法服从服务于选举日的投票选举。因此,选民投票选举应在选举日规定的时间内依法有序进行,不能提前或推后。这里应当说明,县乡选举委员会之所以要在某一区域范围内,统一规定选举日,主要是因为直接选举的各个阶段都是在某一区域范围内按选区有计划、有步骤进行的,如果不确定一个统一的选举日,选民登记就无法进行,候选人也会不便产生,投票选举代表不可能一次选举成功。所以,一般情况下,不宜变更选举日期,也不宜提前或延迟个别选区的投票选举。就一个行政区域而言,因提前或推迟投票选举而存在两个选举日,就会存在少数选民选举权的变化,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公,还会给整个代表选举造成混乱,带来负面影响。
 
    其三,在县乡人大代表选举实践中,有时确实会出现意想不到和难以预测的特殊情况,特别是今年又处于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加之自然灾害等不确定因素较多,一些地方选举日确定后能否如期投票选举,的确难以预料。因此,如遇特殊情况、不可抗力,或者无法产生候选人等因素,在选举日一天内完成投票确有困难,需要变更时间的,经本级选举委员会批准可将投票时间延续一天。但无论是提前或延迟投票选举,选民登记都要以新的选举日进行选民增减登记,重新公布选民补正榜。与此同时,围绕选举日的变更,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的张榜公布日也要依法随之变更。这里需要强调和指出的是,选举代表不管采取哪种投票方式,都必须在法定的选举日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未经允许,不能人为提前或推后。否则,不在法定选举日依法进行投票,选举产生的代表没有合法性。其结果也是非法的,无效的。


 
    当然,在以往的县乡人大代表选举过程中,针对农村一些选区外出务工人员多,流动人口多,选举日当天不便召集选民进行投票选举的情况,一些地方为了节省人力、物力、财力,提高参选率和得票率,确保代表选举一次成功,默许个别选区采取提前投票的办法,即在法定选举日的前一晚进行流动投票,将票箱集中保存起来,第二天再和大会投票的票箱一同开箱计票,最后统一计票,以得票结果确认当选人大代表。
 
    笔者认为,这种做法看似简单省事、方便易行,且以前有惯例可循,省时省力,预期效果较好;但却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悖,并不合法有效。所以,非特殊需要不宜变更选举日或者提前或延迟个别选区的投票选举;更不能成为在法定的选举日之前进行流动投票,违规操作的理由和借口。同时对这种人为在选举日之前组织投票的错误做法,应在时下县乡代表选举中明确加以制止,以避免出现违法行为和违规现象,保证换届选举的顺利进行。
 
 

    原文标题:张天科:法定选举日之前能进行流动投票吗?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张天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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