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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修福:主任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可以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吗?

发布时间:2021-09-01 作者:滕修福

    朋友圈有人大工作者提出课题: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补选上一级人大代表,除政党和人民团体有权依法提名推荐外,主任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或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人大代表候选人吗?
 


    朋友圈有人大工作者提出课题: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补选上一级人大代表,除政党和人民团体有权依法提名推荐外,主任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或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人大代表候选人吗?
 
    笔者认为,间接补选上一级人大代表,应依法而为,不宜别出心裁。



    实践中,补选上一级人大代表,一般由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根据同级党委意见,决定在某一选举单位(下一级人大或其常委会)进行等额补选;出缺补选上一级人大代表,一般由上一级党委(政党)提名,或下一级党委根据上一级党委意见提名,少有团体或代表联名提出。

    依据选举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统称“间接选举”),依法有两大块提名推荐主体,即“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因此,别出心裁由主任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作为提名推荐主体,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提名推荐补选的代表候选人,无法可依。笔者认为,虽然说,主任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本级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六条)、提出质询案(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提议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监督法第四十条)、提出撤职案(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但是,主任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毕竟不是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法定提名推荐主体。

    可能有人会质疑:如果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不能联名推荐上一级人大代表候选人,但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以代表身份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应该无可争议?笔者认为,看似合法,未必合规。

    依据选举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举单位补选(第一款);闭会期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第三款);补选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补选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第四款之规定)依法可见,补选人大代表可以进行等额选举。笔者认为,一旦地方选举实施细则或具体选举办法明确等额补选,常委会组成人员基本上就没有以代表身份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机会。

    《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特别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如果实行差额选举,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也就是说,如果差额补选的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也应该按选举法和选举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法提名推荐。笔者认为,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差额补选上一级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可以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但是,这种联名只是代表十人以上依法联名,而不是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联名。

    综上所述,人大常委会补选上一级人大代表,无论是等额还是差额,其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必须依照选举法和地方选举实施细则之规定,主任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不是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法定主体。笔者认为,等额补选可以尝试由出缺代表的原提名推荐主体进行提名推荐。即:出缺代表是由党组织提名产生的,补选仍由党组织提名;是由某民主党派提名产生的,现在仍由该民主党派提名;是由代表十人以上联名的,现在仍由原联名代表进行联名推荐。这样做,合法有理。
 
 

    原文标题:滕修福:主任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可以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吗?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滕修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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