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地方各级召开人民代表大会时,一般都会在主席团第一次会议上对代表联名提议案的截止时间做出明确规定,却没有对其他主体提议案的截止时间做出要求。有观点认为对不同主体提议案的截止时间区别对待不合适,应该一视同仁。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笔者认为,大会主席团只对代表联名提议案的截止时间做出规定,而不对其他主体提议案的截止时间做出要求的做法是符合实际的,一视同仁不妥。
在地方各级召开人民代表大会时,一般都会在主席团第一次会议上对代表联名提议案的截止时间做出明确规定,却没有对其他主体提议案的截止时间做出要求。有观点认为对不同主体提议案的截止时间区别对待不合适,应该一视同仁。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笔者认为,大会主席团只对代表联名提议案的截止时间做出规定,而不对其他主体提议案的截止时间做出要求的做法是符合实际的,一视同仁不妥。
地方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从此条规定可以看出,对代表提议案和其他主体提议案,法律规定的处理方式是不一样的。对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主席团有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权力。也就是说,可以决定列入大会议程,也可以决定不列入大会议程。既然主席团对代表联名提议案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有处置权,为了人代会顺利有序进行,对代表联名提议案的截止时间作出约束性的规定当然是可以的。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此条规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大会主席团必须决定提交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法律没有赋予主席团对其提出议案的搁置权。笔者认为,如果大会主席团对其提议案的截止时间作出约束性规定,尽管可能有利于议案的处理,但超越了法律赋予主席团的权力,因为无论是否在大会主席团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大会主席团都无权搁置这些主体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都必须提交大会审议或表决。因而,大会主席团不宜对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议案截止时间做出规定,对不同主体提议案的截止时间区别对待是合适的。
原文标题:武春:对不同主体提议案的截止时间区别对待合适吗?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武春/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