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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天科:“选举完成”的时间到底应该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21-09-13 作者:张天科

    地方组织法第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应当在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召开。但时下,对“选举完成”的时间认定上还存在意见分歧和争议。有人认为,应以选举委员会确定的选举投票日为选举完成时间,因为选举日是法定的投票选举时间;有人认为,应以代表资格审查通过的时间,因为代表资格审格通过,才算完成了代表选举。那么,“选举完成”的时间到底应该如何认定才合法有效呢?
 


    地方组织法第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应当在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召开。但时下,对“选举完成”的时间认定上还存在意见分歧和争议。有人认为,应以选举委员会确定的选举投票日为选举完成时间,因为选举日是法定的投票选举时间;有人认为,应以代表资格审查通过的时间,因为代表资格审格通过,才算完成了代表选举。那么,“选举完成”的时间到底应该如何认定才合法有效呢?


  
    笔者认为,要合法有效的认定“选举完成”的时间,首先必须搞清和把握好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的时限概念。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是指本行政区域内本届代表选举全部完成(除个别选区因特殊原因不计外)后的两个月内。 特别需要明确的是,这里的“选举完成”的时间,是在法定的选举日完成投票选举代表的时间,而不是代表资格审查通过的时间。也就是说,只要代表选出,就算“选举完成。”

    从法律和实践上来说,直接选举的,以选举委员会确定的选举投票日为选举完成时间;间接选举的,应以本级人大确定的最后一个选举单位选举时间为选举完成时间。对一般选举委员会确定的各选区的投票选举日是统一的,如果不统一,则以最后一个选区的投票选举日为选举完成时间。个别选区不能按照选举委员会确定的投票选举日进行投票选举,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延迟投票选举的,如延迟选举的选区在其他绝大多数选区完成选举的两个月内进行了选举,应按绝大多数选区完成选举的时间为本级人大选举完成的时间;如延迟选举的选区没有在绝大多数选区完成选举的两个月内进行选举,应当在延迟选举的选区进行选举后尽快召开人大会议。同时,选区第一次投票选举没有选足应选名额的,另行选举的时间从法律上说不能作为选举完成的时间。
   
    现行的法律之所以要规定和要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应当在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召开,是因为只有成功召开换届选举后的第一次代表大会会议,确认代表当选有效,选举产生新的一届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后,整个换届选举工作才算全部完成。同时,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同时要选举产生市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新一届人大代表选举完成后,迟迟不能召开第一次代表大会,就无法完成新老交替,也会影响和延迟人大代表的任期和新一届人大行使职权。
   
    因此,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不能无故延迟或推后。只有依法按时召开新一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听取、审议和批准各项工作报告,选举产生新一届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完成对上一级人大代表的选举,整个换届选举任务才能圆满结束。
 
 
 
    原文标题:张天科:“选举完成”的时间到底应该如何认定?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张天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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