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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天科:人大常委会有“常委”和常务副主任吗?

发布时间:2021-09-15 作者:张天科

    在人大日常工作和对外宣传报道中,时常会听到看到“某是人大常务副主任”或“某是人大常委”的称谓和提法。那么,人大常委会到底有没有“常务副主任”和“常委”之职位,对外宣传报道这样称谓合适吗?



    在人大日常工作和对外宣传报道中,时常会听到看到“某是人大常务副主任”或“某是人大常委”的称谓和提法。那么,人大常委会到底有没有“常务副主任”和“常委”之职位,对外宣传报道这样称谓合适吗?
 


    这里首先应当明确,人大常委会没有“常务副主任”和“常委”之职位。应当清楚,人大和党委的机构设置和产生方式不同,党委有委员、常委、书记、副书记,一般先由党员或党代表选出委员,再从委员中选出常委,而后从常委中产生书记和副书记,职务相互交叉,书记和副书记既是委员,又是常委。而目前在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只有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职务并不相互交叉,一次选举产生。也就是说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都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之一,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都不兼任委员,常委会委员也只有驻会委员和非驻会委员之分,排名顺序虽有先后,并没有“常务副主任”和“常委”之职位。人大常委会既没有“常委”,何来“常务副主任”一职?因此,不能将人大常委会委员简称为“常委”,也不能简单地把排位在主任之后的第一个副主任称为“常务副主任”。
 
    其次,必须清楚,对外称谓“人大常委”和“常务副主任”与现行的法律相悖。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市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县、市辖区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此可以看出,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只有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的职位称谓,没有所谓的“常委”和“常务副主任”一说。因此,将人大常委会委员简称为“常委”,将主持人大常委会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称为“常务副主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违背相关法律规定的。
 
    其三,法定的人大常委会委员、副主任权利地位相等,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各级人大常委会作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工作机构,主要依靠常委会组成人员的集体智慧议事决策和集体行使监督职权。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要求,各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重大问题,作出决议、决定,依法都要进行集体讨论,获得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以上票决、表决方可通过。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议事决策一人一票,权力相等。所以,人大常委会委员没有“一般委员”和“常务委员”,副主任更没有第一、第二之分,也没有“常务”之说。因此,无论是工作中称谓、还是对外宣传报道采用“人大常委”和“常务副主任”的用语和提法都是错误的,不对的,也是不应该的。
 
    当然,目前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大常委会主任由同级党委书记兼任,这样一来就出现了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有一名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同时任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或副书记享受正职级,主持人大常委会机关日常工作。这位主持人大机关日常工作的副主任,自然就被冠称为“常务副主任”。为了纠正这一错误现象,愚认为在对外介绍或宣传报道时,可在前加上“人大党组书记、常委会副主任”或者“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即可。这样既不违法律规定,又合情合理,也不会出现问题。
 


    原文标题:张天科:人大常委会有“常委”和常务副主任吗?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张天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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