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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天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不发选民证不妥

发布时间:2021-09-15 作者:张天科

    多年来,在选民直接选举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时,许多地方都是采取给选民发选民证,选民凭选民证领取选票,参加选举的做法。应该说,选民凭选民证领取选票直接参加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是合法而有效的。
 


    多年来,在选民直接选举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时,许多地方都是采取给选民发选民证,选民凭选民证领取选票,参加选举的做法。应该说,选民凭选民证领取选票直接参加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是合法而有效的。



    而有人则认为,在直接选举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时,可以不发给选民证,选民可凭身份证领取选票,参加选举。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和看法有失偏颇,与法律规定和要求不符,实不可取。
 
    选民证是指经由选举机构依法进行选民资格审查,发给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具有管理国家行为能力公民的盖有选举工作机构印章的证明书,是选民参加选举活动的凭证,须写明选民的姓名、性别、年纪等项内容。在选举日,选民凭证进入选举大会会场或者投票站领取选票。选民证只准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民族自治地方的选民证还须加盖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的公章。选民证能够委托。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或者选民小组分别发放,亦可召开群众大会发放,通过庄严的选民证发放形式,激发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职责感。而身份证只是个人身份的证明,并不能代表选民证,也不能证明其是否证明选民资格。可见,发放选民证是进一步明确选民资格,加强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规范性的重要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同时,选举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而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选民经选举委员会审查确认后,由选区选民小组在选举日二十日以前公布,并发给选民证。选民证不得涂改或者转借。第五十四条更是明确选民凭选民证领取选票。可见,法律对此规定是比较明确的,即直接选举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时,应发给选民证,选民凭选民证领取选票,参加选举。而不发给选民证,选民仅凭身份证领取选票,直接参加选举法律依据不充分,在实践中也站不住脚。
 
    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直接选举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是我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一项十分严肃的民主实践活动,法律程序规定得比较严格,必须限定在法律制度允许的范围内依法有效进行。选举前进行选民登记就是确认是不是“本选区有选举权的选民”。只有被确认为本选区有选举权的选民才有投票权利。“选民证”就是本选区有选举权选民的证明,凭选民证领取选票可以防止舞弊行为。同时,凭选民证领取选票,可以比较准确地计算出发出、收回选票数。因此,直接选举县乡人大代表时必须凭选民证领取选票,才能参加投票。否则,就没有资格领取选票,参加投票。如果在直接选举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时,不发给选民证,仅允许选民凭身份证领取选票,参加选举,难以确认其选民身份,只会给选举工作造成混乱和不便,并无益处。
 
    因此,在县乡代表同步选举中,必须核对选民证向选民发放选票。应以县为单位,统一制作选民证,需要注意的是:第一,选民证需要加盖×县、乡(镇)第×选举委员会公章;第二,每一选民凭“选民证”可领取选举县、乡人大代表两张选票,在选举日当天同时参加县、乡代表两次选举。
 
 
 
    原文标题:张天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不发选民证不妥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张天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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