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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鸿任:街道能设立选举委员会吗?

发布时间:2021-10-11 作者:王鸿任

    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人大代表时,有人认为街道不能设立选举委员会,其理由一是法律没有街道设立选举委员会的规定;二是街道为县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不是一级人民政府,本身也没有人民代表大会的设置;三是街道只需要 选举县级人大代表而不需要选举街道人大代表。街道选举县一级人大代表的工作,由县一级的选举委员会主持即可。但笔者认为从实际工作需要来看,街道设立选举委员会也是未尝不可的。
 
 

    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人大代表时,有人认为街道不能设立选举委员会,其理由一是法律没有街道设立选举委员会的规定;二是街道为县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不是一级人民政府,本身也没有人民代表大会的设置;三是街道只需要 选举县级人大代表而不需要选举街道人大代表。街道选举县一级人大代表的工作,由县一级的选举委员会主持即可。但笔者认为从实际工作需要来看,街道设立选举委员会也是未尝不可的。


 
    首先,街道设立选举委员会是选民行使直接选举人大代表权利的需要。选举法第八条对我国五级人大代表的选举机构明确规定:全国、省、市三级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主持;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同级选举委员会主持。因为全国、省、市三级人大代表系由选举单位间接选举,程序简便、工作量小,法律没有规定设立专门的选举委员会主持其选举。然而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都是需要由选区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程序较多、工作量较大,故法律规定在这两级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其选举,这是直接选举的需要,更是确保直接选举质量的需要。街道办事处是相当于乡、民族乡、镇一级的行政机构,其辖区内的选民都应行使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权利,因此应当允许街道设立选举委员会。
 
    其次,街道设立选举委员会是同步进行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的需要。法律规定我国县乡两级人大的任期均为五年,因此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基本都是同步进行的,在县级的行政区域范围内,连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日都设定为同一天。这就在客观上形成了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的工作紧密关联、密不可分,譬如选区选民的登记、选民资格的审查、选民名单的公布、有关申诉的受理,尤其是选民投票的组织,其中大量具体工作都是由分布面较为广泛的乡级选举委员会承担、协助县级选举委员会一并完成的。街道虽然只选举县一级人大代表,但相对于选举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乡镇来说,其工作量仅仅是少发一张选票而已。鉴于街道与乡镇的选举工作也需同步进行,若街道不设立选举委员会,从目前城镇化的街道规模来考量,其街道选举的实际工作量,仅靠县一级选举委员会是难以承担得了的。而设立街道选举委员会并像乡镇选举委员会那样协同县级选举委员会工作,才有利于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同步选举任务的完成。
 
    再次,街道设立选举委员会是规范基层人大代表选举工作机构的需要。由于法律对街道选举工作机构暂未明确规定,近年来各地在换届选举时总想将街道选举工作机构的名称与乡镇选举委员会有所区别,以设立名为“街道选举工作小组”的居多,这说明大家对县乡人大换届选举时街道必须设立一个工作机构,还是具有共识的,只是对机构名称有不同认识。“街道”非政府,并不是设立选举委员会的法律障碍。“街道选举工作小组”这个名称,对其对号履行选举法规定的选举委员会的7项职责多有不便,而且与各地按照2015年6月22日中共中央转发《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建立的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很容易产生混淆。选举法第九条规定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而“街道选举工作小组”成员为代表候选人的是否需要辞去小组成员职务,又很可能产生争议。笔者认为街道选举工作机构叫街道选举委员会没什么好,这样使得基层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机构更加规范,也能为将来选举法的修改提供有益的实践经验。
 
 

    原文标题:王鸿任:街道能设立选举委员会吗?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王鸿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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