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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修福:如何划分选区推选兼任县委常委的武装部领导作为县人大代表?

发布时间:2021-11-24 作者:滕修福

    朋友圈有人大工作者咨询:该县县委常委均要提名推选为县人大代表,而兼任县委常委的县人民武装部部长却属于部队序列干部,如何划分选区推选县委常委、人民武装部部长为县人大代表呢?有人认为,人民武装部属于人民解放军序列,应单独划分选区;有人则认为,县一级人民武装部机关的军人和文职人员加起来也不过只有十几人,单独划分选区太小,可以考虑与其他相关机关单位合并划分混合选区,比较妥当。
 


    朋友圈有人大工作者咨询:该县县委常委均要提名推选为县人大代表,而兼任县委常委的县人民武装部部长却属于部队序列干部,如何划分选区推选县委常委、人民武装部部长为县人大代表呢?有人认为,人民武装部属于人民解放军序列,应单独划分选区;有人则认为,县一级人民武装部机关的军人和文职人员加起来也不过只有十几人,单独划分选区太小,可以考虑与其他相关机关单位合并划分混合选区,比较妥当。



    笔者认为,提名推选县人民武装部领导为县人大代表,应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简称“军队选举办法”)执行,但县人民武装部机关人员不足10人的,可以考虑划分混合选区。

    依据“军队选举办法”之规定,“人民解放军军人、文职人员,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和其他人员,参加军队选举。”(第五条)“有关选举事宜,由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分别与驻地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第十四条第二款)“驻军选举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驻该行政区域的军人和参加军队选举的其他人员按选区直接选举产生。选区按该行政区域内驻军各单位的分布情况划分。”(第十五条)依法可见,县一级人民武装部部长或政委参选县一级人大代表,应依据军队选举办法单独划分选区进行选举。

    客观现实是,一些县级区域内,除人民武装部外,没有其他应当列入军队选举的机关单位。仅仅将县人民武装部机关单独划分一个选区,多则一二十人,少则不足十人,的确有点少。笔者认为,县人民武装部机关人员只要超出10人,依法应当按照军队选举办法,单独划分选区进行选举;但是,如果县人民武装部机关人员不足10人,可以考虑与其他相关机关单位合并划分混合选区参与选举。

    为什么县人民武装部机关人员不足10人的,可以考虑划分混合选区呢?因为,依据军队选举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代表候选人也可以由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而且,依据军队选举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对于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旅、团级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笔者认为,如果单独划分的选区选民不足10人,即客观上剥夺了选民的依法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权和依法联名罢免代表权,于法不妥。

    那么,没有其他军队序列机关单位及人员,如何划分混合选区呢?笔者认为:

    一是可以与辖区武警部队合并划分混合选区。因为,一般的县都有武警部队人员驻守县看守所;可以将这些驻守的武警人员并入军队序列,划分为军队武警混合选区。依据军队选举办法第四十条之规定,“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适用本办法。”便于操作。

    二是可以与县域内的民兵预备役部队人员或将下属乡镇人民武装部部长等合并划入县人民武装部选区,参与投票选举。一般县域范围内都有民兵预备役建制的部队,虽然不属于正规的人民解放军序列,但是属于辖区人民武装部领导管理,辖区乡镇人民武装部也是。笔者认为,将县域内的民兵预备役和乡镇人民武装部人员,划入县人民武装部选区参选,一定程度上合乎军队选举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其他人员”,不无道理。
 


    原文标题:滕修福:如何划分选区推选兼任县委常委的武装部领导作为县人大代表?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滕修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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