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 攀枝花市 自贡市 绵阳市 南充市 达州市 遂宁市 广安市 巴中市 泸州市 宜宾市 内江市 资阳市 乐山市 眉山市 广元市 雅安市 德阳市 凉山州 甘孜州 阿坝州

滕修福:县城街道可以设立人大工作机构吗?

发布时间:2022-05-18 作者:滕修福

    朋友圈有专家学者提出课题:地方组织法第六次修正新增规定,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可以比照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在街道设立工作机构;而地方组织法却没有调整规定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设立街道办事处。那么,这会出现县、自治县的街道人大工作机构没有对应的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情形吗?笔者认为,应该不会!



    县城街道可以设立人大工作机构吗?——兼谈调整设立县、自治县街道办事处的立法完善
 


    朋友圈有专家学者提出课题:地方组织法第六次修正新增规定,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可以比照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在街道设立工作机构;而地方组织法却没有调整规定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设立街道办事处。那么,这会出现县、自治县的街道人大工作机构没有对应的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情形吗?笔者认为,应该不会!

    “街道”一词原义指两边有房屋的比较宽阔的道路,引申为城镇街道区域;而作为法定用语的行政区划单位是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一个行政分区。依据地方组织法第八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然而,从地方基层机关的组织架构上来说,县、自治县并没有法定可以下设“街道办事处”作为政府的派出机关,而是“区公所”。但是,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县域范围内城市化密度也不断提升,随之而来的县域范围内的街道办事处也不断被批准(试点)设立。

    2015年地方组织法第五次修正,就街道人大工作机构设置,特别增加条款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在街道设立工作机构。工作机构负责联系街道辖区内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常务委员会交办的监督、选举以及其他工作,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原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现为第五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今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简称“地方组织法”)进行了第六次修正,自3月12日起施行。新修正的地方组织法,进一步补充条款规定,“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比照前款规定,在街道设立工作机构。”(第五十九条第四款)至此,不分市辖区、不设区的市,还是县、自治县,所有的街道均可以设立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进一步健全了街道人大组织和工作制度,尤其强化了对街道代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代表活动的依法开展。

    然而,本次地方组织法修正并没有对县、自治县的下设派出机关进行与时俱进立法完善。地方组织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依然规定,“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依法可见,县、自治县下设的政府派出机关,法定名称为“区公所”,而不是“街道办事处”。区公所的行政地位介于县和乡、镇之间,管理若干个乡、镇。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随着撤区并乡、撤乡并镇,一轮又一轮区划调整,到目前也仅剩个别区公所,诸如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赵家蓬区公所(原名南山区公所)。笔者认为,随着二元户籍制度的取消和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和发展,县、自治县下设区公所(目前全国仅存个别)将会在不久的将来成为历史;而实践中,县、自治县也在尝试相继设立派出机关——街道,不同类型的开发区作为一级派出机关已成事实。

    从基层组织设置现状来看,县(自治县、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一级区划一般下设乡(民族乡)镇、街道一级,乡镇(街道)一级一般下设行政村、(城镇)社区。以行政机关为例,县一级人民政府一般下设乡镇一级人民政府或(派出)街道办事处,乡镇(街道)一级一般下设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就县、自治县来说,不是所有的县域(城市)政府(驻地)下设街道办事处,而不少是“城镇一体化”(县政府驻地设建制镇),(县城)镇下设(基层组织)社区、行政村。

    这里还有一种比较普遍的情况,即不同类型的开发区。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某一级人民政府范围内,相对独立,相当于某一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这一特定机构设置,法律也没有规定。笔者认为,在开发区也可以设立人大工作委员会。

    综上所述,地方组织法相关条款的“街道”是行政区划的一个部分,而不是传统意义上城镇街道区域。因此,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比照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在街道设立工作机构(工作委员会),必然有同级政府的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如果是没有街道办事处的城镇街道区域,一般只是建制镇的社区(俗称“街道居委会”),就没有必要设立县域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工作委员会);因为,社区隶属于的建制镇,有一级镇人大机关。

    笔者认为,纵然县域人大常委会在社区(街道居委会)设立派出的工作机构,那也不宜称之为“(街道居委会)工作委员会”,可以称之为“社区人大(代表)工作站(室)”之类的。

    笔者建议,地方组织法再次修正,应对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设立街道办事处,与时俱进进行立法调整。即:删除地方组织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将第三款作为第二款,补充修正为:“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原文标题:滕修福:县城街道可以设立人大工作机构吗?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滕修福/文)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立法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