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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鸿任:政府借调人员能担任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吗?

发布时间:2022-05-20 作者:王鸿任

    宪法、地方组织法均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这一规定的本义在于保障人大常委会以合法的行权主体,对“一府一委两院”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即通常所说的监督机关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据此,笔者认为政府部门借调的工作人员,不宜担任人大常委员会组成人员。
 
 

    宪法、地方组织法均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这一规定的本义在于保障人大常委会以合法的行权主体,对“一府一委两院”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即通常所说的监督机关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据此,笔者认为政府部门借调的工作人员,不宜担任人大常委员会组成人员。
 


    当下也有与上述看法相反的观点,认为政府部门借调的工作人员可以担任人大常委员会组成人员,其理由主要有两点:一是被借调人员的编制员额、工作职务乃至工资供给,均存在于原工作单位,在借调的政府部门没有担任工作职务,若担任人大常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属于同时兼任“国家行政机关”职务;二是被借调人员借调之后从所从事的工作,不属于人大常委会监督范围内的工作,譬如借调之后没在政府部门上班,就下乡驻村扶贫去了,若担任人大常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应受上述规定限制。这两点理由的存在问题,在于对上述法律规定的理解缺乏系统思维,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一委两院”的监督并不局限于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职务,而是着重于政府即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政府部门之所以要借调工作人员,自然是政府部门工作需要,从事借调部门即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即使没有明确其工作职务,同样应当接受人大常委员会的监督,因此不宜担任人大常委员会组成人员。至于“借调之后从所从事的工作,不属于人大常委会监督范围内的工作”,这种说法本身就是错误的,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一委两院”的监督,属于全方位的整体监督,涵盖这些机关的各项工作,没有例外或工作类目上的区别,譬如政府工作部门本身的在职人员,包括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即使是下乡驻村扶贫,同样属于政府的重要中心工作,怎么能游离于人大常委员会的监督之外呢,扶贫工作本身就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同样具有是否执行或违背法律法规的问题。借调人员进了政府工作部门之“门”,就由借调部门负责对其管理,这也是各地“干部借调规定”中所明确规定的,所以被政府部门借调的人员所从事的工作均属于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范围,被借调人员自然不宜担任人大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原文标题:王鸿任:政府借调人员能担任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吗?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王鸿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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