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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修福:主任会议可不可以向“一府一委两院”提出监督意见?

发布时间:2022-06-06 作者:滕修福

    朋友圈有人大工作者咨询: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不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提出监督意见?如果可以,又以什么名义或者什么形式把监督意见反馈给政府及相关部门?有人认为,主任会议无监督职权,提出监督意见不妥;有人则认为,主任会议从日常工作层面提出监督意见,未尝不可。



    朋友圈有人大工作者咨询: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不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提出监督意见?如果可以,又以什么名义或者什么形式把监督意见反馈给政府及相关部门?有人认为,主任会议无监督职权,提出监督意见不妥;有人则认为,主任会议从日常工作层面提出监督意见,未尝不可。


    
    笔者认为,主任会议就本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日常工作,对本级“一府一委两院”机关及其部门提出监督意见,未尝不可;以主任会议纪要或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文件形式反馈即可。

    依据新修正的地方组织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一)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订会议议程草案,必要时提出调整会议议程的建议;(二)对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和质询案,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三)决定是否将议案和决定草案、决议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对暂不交付表决的,提出下一步处理意见;(四)通过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等;(五)指导和协调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六)其他重要日常工作。”从该条款的表述来看,主任会议的法定职能,的确没有“监督”一词。那么,主任会议可不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提出监督意见?笔者认为,主任会议虽然没有监督职权,但有提出监督意见的职能。即:属于本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的“重要日常工作”(职责、职能),主任会议依法可以“处理”(提出监督意见)。

    实践中,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直接听取“一府一委两院”相关专项工作报告,并提出审议意见(或称监督意见)。笔者认为,未尝不可;但是,只能是“意见”,而不是“决议”或“决定”。

    这里要注意的是,主任会议对本级“一府一委两院”机关及其部门提出监督意见,应依据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相关决议、决定而提出,应属于本级人大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范畴,不能越俎代庖直接作出决议、决定。

    主任会议既不是本级人大的专门机构(专门委员会),也不是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办公厅、室),而是处理本级人大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的法定组织(核心机构),以会议形式依法行使法定职能,一般不对外发文,也没有印章。那么,主任会议对本级“一府一委两院”机关及其相关部门提出的监督意见,以什么名义、什么形式反馈呢?笔者认为,当然是以主任会议的名义,不能假借人大常委会的名义;可以采取主任会议纪要的形式反馈,也可以由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行文反馈,或者由本级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本级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工作委员会)行文反馈也可。

 

    原文标题:滕修福:主任会议可不可以向“一府一委两院”提出监督意见?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滕修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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