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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天科:人大有保证权吗?

发布时间:2022-07-21 作者:张天科

    众所周知,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拥有立法权(地市以上)、任免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四项职权。当下,有人以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本行政区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的遵守和执行的宪法法律规定为由,直言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还应有“保证权。”那么,人大到底有没有“保证权”呢?


    
    众所周知,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拥有立法权(地市以上)、任免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四项职权。当下,有人以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本行政区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的遵守和执行的宪法法律规定为由,直言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还应有“保证权。”那么,人大到底有没有“保证权”呢?


 
    笔者认为,依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应有“保证权。”
 
    宪法第三章第五节第九十九条和地方组织法第二章第二节第十一条在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中明确规定,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这里的保证就是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的“保证权。”由此可见,“保证权”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职权。
 
    那么,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这项职权,能否像用“决定权”来概括关于决定的职权、用“监督权”来概括关于监督的职权、用“立法权”来概括关于立法的职权、用“任免权”来概括关于人事任免的职权一样,用“保证权”来概括关于法律实施的职权,或者直接将保证权和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权、监督权、任免权、立法权合并概括为“五权”呢?
 
    笔者认为不用。理由是保证权寓于“四权”之中,与其它“四权”互相交叉,相互包容,相辅相成,互为作用,其保证权要通过立法权、决定权、监督权、任免权的实施来起作用。即“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代会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得通过行使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立法权等权利来实现。也就是说,依法行使好立法权、决定权、监督权、任免权是前提和基础,保证权是目的和结果。“四权”为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没有立法、决定、监督、任免“四权”,就没有保证权。各级人大只有把立法、决定、监督、任免“四权”的职能和作用发挥到位,保证权自然就实现了。换句话说,保证权并不单独存在,包含在立法权、决定权、监督权、任免权(“四权”)的行使之中。合并或同时行使“四权”就能达到保证目的和效果。因此,保证权不能独立于其它“四权”之外,更不能脱离“四权”来单独谈保证权。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保证宪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必须有对违法违宪行为的审查监督和纠正权!否则,宪法实施的监督权或者保证其的遵守和执行权不到位,一切保证都是空谈!

    实际上,现行法律之所以要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代会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作为重要职权加以明确,而未用“保证权”来概括,就是因为其本身就包含在立法、决定、监督、任免的“四权”之中,没必要单独列开,更不宜将保证权和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权、监督权、任免权、立法权合并概括为“五权”。

    综上所述,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这是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主要通过实施立法、决定、任免、监督“四权”来实现。这就要求地方人大不仅要把对宪法、法律的宣传作为一项经常性的任务,让公民知晓法律,而且要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开展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纠正违法行为,促进司法机关公正执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使广大人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进而促进法律在本行区域内得到有效贯彻实施,推动依法治国进程。
 
 

    原文标题:张天科:人大有保证权吗?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张天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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