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1年至今,应当说,“不接触、有特色、可操作”这个地方立法的“九字原则”已成为衡量地方立法质量的一条重要标准,对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提高地方立法水平,保证立法质量,都产生和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和发展……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铁木尔·达瓦买提在“读《立法与监督——李鹏人大日记》”一书中回忆,九届全国人大的立法工作成就,不仅反映在制定和修改的一大批法律上,更反映在一系列立法制度创新上。这些制度的创新就包括了地方特色。
铁木尔·达瓦买提在书中序言部分写到:“这些制度主要包括:一、围绕立法目标制定立法规划;二、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改进常委会对法律草案的审议制度;三、对重要的法律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四、大力加强立法调研;五、确定了立法应当遵循的一些基本规范;六、制定出立法法。”
在谈到立法应当遵循的基本规范时,他一一列举:“先制定单项法律,或者先作出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再制定综合性法律”;“制定法律与修改法律并重”;“立法要有前瞻性,但必须符合现实,要有可操作性”;地方立法要遵循“不与上位法相抵触,从当地实际出发,可操作”等三项原则。
铁木尔·达瓦买提认为,“这些制度的创立和实行,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于立法工作的实践之中,使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程度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小编非常赞同铁木尔·达瓦买提的看法。
从2001年至今,应当说,“不接触、有特色、可操作”这个地方立法的“九字原则”已成为衡量地方立法质量的一条重要标准,对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提高地方立法水平,保证立法质量,都产生和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和发展。
2016年1月29日,根据201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条“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的规定,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在通过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条中就明确规定,“地方立法应当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体现地方特色。”——地方特色正式进入四川省地方性法规,成为全省地方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今天,回顾地方立法地方特色的演进历程,展望地方立法的未来,使我们对地方性法规的地方特色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实践证明,地方立法的“九字原则”不仅依然适用,而且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
因此,我们一定要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从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实现社会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九字原则”的重要意义,坚持从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不断提高地方立法质量,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更实的举措,推动地方立法工作不断创新发展。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蜀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