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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语言天生具有专业性偏向 不宜选用那些口语化的词

发布时间:2017-04-26 作者:


    在起草法律文本时,立法机关究竟应选用专业性的法言法语还是通俗易懂的日常用语,是一个颇具争议的理论问题。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张建军在《中国社会科学报》撰文说,专业术语是立法语言的筋骨和核心。

 

    专业术语不可或缺。

 

    日常语言虽然语义直白、浅显易懂,便于理解,但因具有多义性而容易产生歧义。在立法这一特殊领域,日常语言显然已难以胜任,存在着明显的局限,需要严格的专业语言来代替。

 

    如刑法中的数罪并罚、正当防卫、犯罪集团、追诉时效;民法中的代理、不动产、善意取得、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等等。这些术语具有意义上的法定性、单义性与准确性,它们表述规范、含义清晰、外延确定。

 

    专业术语能够精准地揭示其所指称的法律现象,是立法者传递立法意图、表述立法内容必不可少的工具。

 

    专业术语不可替代。

 

    “法言法语”与日常用语的含义有很大的区别,无法用日常语言来替代。即便被日常用语替代,也可能会出现行文臃肿冗长、意义模糊、缺乏确定性等弊端。

 

    民法领域的“要约”、“承诺”作为缔约过程的两个基本步骤均有其特定的含义,立法者对这些约定俗成、沿用已久的专业术语只需直接使用即可,而无需假借通俗性之名将其表述为“订立合同的条件”、“对缔约条件的全部接受”。

 

    在刑法领域,不能为了追求所谓的通俗化而将“教唆”表述为“鼓动”、“中止”表述为“自动停止”、“犯罪集团”表述为“犯罪团伙”、“刺探”表述为“打探”、“累犯”表述为“多次犯罪”、“假释”表述为“提前释放”、“罚金”表述为“罚款”,等等。

 

    日常语言可能会使法律规范歧义丛生,缺乏基本的理解可能性和预见可能性,甚至给法律共同体的对话和交流带来困难。

 

    张建军说,法典的风格应该具有更大的清晰性、更大的精确性、更大的常见性;因为它写出来就是让所有人都理解,尤其是让最低文化水平的人理解的。

 

    孟德斯鸠曾经告诫立法者:“法律不要精微玄奥;它是为具有一般理解力的人们制定的。它并不是一种逻辑学的艺术,而是像一个家庭父亲的简单平易的推理。”

 

 

    法律要想在实践中得到实施和遵守,就应当摒弃诘屈聱牙、深奥生僻、晦涩难懂的词汇。因为,晦涩难懂的法律潜藏着对法治的威胁。

 

    立法语言的专业性和通俗性并不是非此即彼的排他关系,而是相互依存、彼此搭配的兼容关系。

 

    没有一部立法文件完全是由法律术语写成的,否则,它就变成了法学论文;也没有一部法典或立法文件完全是由日常用语写成的,否则,它就成了普法宣传品。

 

    立法所使用的词语既包括日常用语,也包括法律术语,但专业性更符合立法语言的特质和要求,因而是根本性的、第一位的,通俗性只能居于次要地位,二者具有本末之分、轻重之别。

 

    使用恰当贴切的概念和语词,准确无误地传达立法意图、表述法律规范的内容是立法者的基本使命。

 

    立法不宜为追求所谓的通俗易懂而影响法律的准确性,尤其不能选用那些口语化的词、方言词和某些行业词语。

 

    在通俗化与专业性的选择上,应在保持立法语言的准确、严谨、庄重,也就是在专业性的前提下,力求做到明晰畅达。

 

    也就是说,立法语言的通俗化有严格的条件:不得损及法律表述的准确性,否则,就会因辞害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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