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既要看制定得好不好,更要看执行得好不好。如果只是关注立法,不关注监督执行,立法声势造得很大,人力、物力花得不少,吸引了眼球,但执行效果却不尽如人意……
立法网实习记者 小蚕
成都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王东洲近日撰文指出,实践是立法的源泉,也是法律的生命力所在。应坚持把地方立法,融入到依法治市之中,促进立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他说,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精神,是决定法制发展进步的根本动力。要坚持利用好立法工作这个重要抓手,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各种方式,有的放矢地开展地方立法宣传。把科学立法实践、民主立法实践的过程,作为加强法制宣传、弘扬法治精神、树立法治新风的过程。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贴近群众的强大社会资源的作用,积极汇集人大代表躬身实践、示范影响的巨大推动力量,春风化雨,润物无声,提高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的覆盖面和渗透力。在现实生活当中,老百姓对法律法规公信力的油然而生,往往是受身边人大代表参与的一次次维权行动、一次次法律服务、一次次伸张正义的言行感染。榜样力量是无穷的,要重视宣传报道这方面涌现出来的突出典型和先进事迹。
他说,立法既要看制定得好不好,更要看执行得好不好。如果只是关注立法,不关注监督执行,立法声势造得很大,人力、物力花得不少,吸引了眼球,但执行效果却不尽如人意。那样,不仅违背了立法的初衷,也亵渎了法律的尊严。要杜绝只“立”不“执”的问题,坚持立法与监督并重,建立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和法规评价制度,做到议而有决,决而有行,保证宪法和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