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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国:地方立法应为国家立法发挥“试验田”作用

发布时间:2012-08-07 作者:


    宪法和法律之所以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就是为了使地方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解决各地各自的特殊问题。地方立法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要突出地方特色。国家立法条件不够成熟时,地方立法可以先行一步,为国家立法提供经验,发挥“试验田”作用……



    立法网实习记者  小蚕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曾在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上讲,地方立法应为国家立法发挥“试验田”作用。王兆国副委员长讲,我国是一个地广人多的泱泱大国,各地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很不均衡。

    宪法和法律之所以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就是为了使地方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解决各地各自的特殊问题。地方立法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要突出地方特色。国家立法条件不够成熟时,地方立法可以先行一步,为国家立法提供经验,发挥“试验田”作用。

    国家立法仅有原则规定的,地方性法规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求,可以进一步具体化。对于地方性事务,国家不必要也不可能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应进行自主立法。

    例如,内蒙古畜牧业发达,海南省的旅游资源丰富,地方立法可以各有侧重。地方特色越突出,针对性越强,越能解决本地的实际问题,法规的实施效果越好,对国家立法工作的贡献也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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