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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门浩:五华区法院再次“集中发放执行案款”五千万元

发布时间:2018-01-29 作者:龙门浩


    据中国新闻网1月25日报道,1月23日,在2018年春节临近之际,昆明市五华法院“法威行动”执行案款暨司法救助金集中发放在五华法院进行。共对107件涉民生、涉金融案件发放执行案款约5000万元,同时对13起执行案件中的14名特困人员发放司法救助金346000元。发放现场,桌子上堆满现金……


 

半年前:两级法院“集中发放执行案款”五亿元

 

    半年前,立法网以《还有比“集中发还数亿执行案款”更好的方法吗?》为题,对2017年5月25日昆明法院系统“执行迅雷”行动案款发放大会提出质疑。

 

    该次“执行迅雷”行动在昆明中院和各区县级法院同步举行,共对700多件执行案件集中发放执行款5.03亿元。其中五华、官渡、盘龙、西山、安宁五个基层法院发还的金额都达到了“千万元级别”。

 

    为此,立法网作者的质疑是:早就听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在全国“两会”期间承诺:要在“两到三年内基本解决执行难”,可从未听说过人民法院可以无视望眼欲穿的债权人的诉求而将已经执行到位的执行案款采取“零存整取”的方式进行“集中发还”!

 

 




 

 

半年后:五华区法院再次“集中发放执行案款”五千万元

 

    没想到,半年后,“集中发还执行案款”的“司法为民”之举又发生在昆明法院。有所不同的是执行法院由半年前的昆明两级法院变为了一家法院: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集中发还”的“执行案款”数额为5000万元。

 

    据中国新闻网1月25日报道,1月23日,在2018年春节临近之际,昆明市五华法院“法威行动”执行案款暨司法救助金集中发放在五华法院进行。共对107件涉民生、涉金融案件发放执行案款约5000万元,同时对13起执行案件中的14名特困人员发放司法救助金346000元。发放现场,桌子上堆满现金。

 

    报道称,此次集中发放案款暨司法救助金大会,确保申请执行人和特困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兑现,让民众过上一个欢乐的新春佳节。

 

 

看5000万现金堆成小山现场

 

 

集中发放执行案款:“让民众过上一个欢乐的新春佳节”?!

 

    本次“集中发还”大会现场的图片报道突出了“堆成小山”似的百元大钞的静态场景,而没有再出现半年前“一名壮汉走上发还席,怀抱100多万元执行款时,手酸了、腿麻了,身子只能用力向后倾斜,才能托住这笔来之不易的执行款。场面虽然有些尴尬,但他的脸上笑开了花……”的动态情景!

 

    小编一直不明白,对生效判决依法执行以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和执行人员的职责,可为什么司法实践中总是一再出现将陆续执行到位的款项不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而非要习惯于用搞“司法运动”的方式搞什么“集中发还”,并美其名曰这是确保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兑现”,以“让民众过上一个欢乐的新春佳节”?!

 

    如果人民法院真的是要让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兑现”以体现“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案款到了法院的账户后就应当立即通知债权人领取即可,何必非要“零存整取”兴师动众召开“集中发还大会”?!

 

    其实,关于执行案款应当在什么时候发放以及如何发放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是有明确规定的。

 

    2017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公开发布了《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法发〔2017〕6号),其中第十条的前半段就是专门对执行人员提出的明确要求: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

 

    第十条 执行人员应当在收到财务部门执行款到账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执行款的核算、执行费用的结算、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和执行款发放等工作。……

 

 

    这样的规定,如果债权人不清楚还情有可原,可作为地方法院及其执行法官,怎么能够有法不依、有章不循呢?

 

    也许,最高人民法院当初在制定这个《规定》时就担心地方法院在执行中可能“走样”,如以种种理由和借口拖延,于是不仅特别强调“人民法院发放执行款,一般应当采取转账方式”,而且还在第十条的后半段对可以“延缓发放”的“例外”情形作了严格限制: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执行局局长或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可以延缓发放:(一)需要进行案款分配的;(二)申请执行人因另案诉讼、执行或涉嫌犯罪等原因导致执行款被保全或冻结的;(三)申请执行人经通知未领取的;(四)案件被依法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五)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延缓发放执行款的。上述情形消失后,执行人员应当在十日内完成执行款的发放。

 

 

    显然,以为了营造“司法为民”的声势而对已经执行到位的数千万元执行案款“零存整取”后再召开“集中发还大会”的方式,无论如何都不属于前述四种“可以延缓发放”的情形,也不能视为第五项“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延缓发放执行款”中的“正当理由”。

 

    前几天,一位从省人大法工委领导岗位上退下来不久的老同志向小编询问: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款逾千万元,现在已经执行到位三百万元并扣划到人民法院的专用账户,但执行人员表示要等待全部案款执行完毕后才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此时此刻,债权人是否可以要求先行领取已经执行到位的部分?执行人员有关必须待全部到位后方可领取的说法和做法是否合法?

 

    小编不假思索回答:债权人当然可以要求先行领取已经执行到位的部分,执行人员的答复于法无据。

 

    但后来才知道,法院拒绝“先行部分领取”的理由也源于上述司法解释第十条的规定。

 

    对此,执行法官对申请执行人的说法是:按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人员应当在收到财务部门执行款到账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执行款的核算、执行费用的结算、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和执行款发放等工作。”――但该案尚未执行完毕,因此就无法“完成执行款的核算、执行费用的结算”,自然就不可能“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和执行款发放等工作。”

 

    从表面上看,问题的根源似乎还出在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司法解释上。其实明眼人都知道,不少案件的执行案款到位后为什么总是迟迟不能到达申请执行人手中,总是有诸多不便公开的“原因”的。

 

    据说,即使什么“原因”都没有,执行法院“零存整取”到一定数量,选个良辰吉日“公开发放”,让申请执行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和执行法官“千恩万谢”,高度赞扬“司法为民”总是可以的吧?!并不过分吧?!

 

    不知这是否属于司法解释中有关“可以延缓发放”的“正当理由”。


 

原文标题:有感于昆明五华区法院春节前“集中发放执行案款”,现金堆成小山……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龙门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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