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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明:关于“精日”言行“入刑”的法律思考

发布时间:2018-03-30 作者:松明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是指故意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故意煽动他人实施恐怖活动的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的图书,视听资料或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行为,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行为,只要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就可构成本罪……


 

  


 

    在3月8日上午的外交部部长记者会结束后,外交部部长王毅准备离场时,有记者追问,“对于近期出现的否定历史、侮辱南京大屠杀死难同胞等挑衅民族底线的行为,您怎么看?”

 

    王毅外长怒斥:“中国人的败类!”

 

 

(孟某录制视频的截图)

 

 

二月下旬:上海公安刑事拘留不知悔改的孟某
 

    上海男子孟某因在一个有400人的微信群内,发布“南京大屠杀杀30万太少”等污蔑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的言论,2月23日,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依法对孟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行政拘留结束后,不知悔改的孟某又在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内拍摄视频,侮辱举报和批评他的网友们――这一次,他又被抓了――不过,这次是被刑事拘留!

 

 

 

 

三月上旬:三十八名政协委员联名递交提案
 

    3月8日下午,来自文艺界第26组的38位全国政协委员联名递交了一份关于“制定保护国格与民族尊严专门法”的提案。

 

    全国政协委员、南京大学历史系教授贺云翱将提案以及联合签名表郑重地交给了提案组,签名中有张凯丽、郑晓龙、张光北、冯远征、成龙、吕章申、范迪安、吕逸涛等来自各领域的文艺界知名人士。 

 

    提案建议,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的立法体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专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格与中华民族尊严保护法》,规定对侮辱、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格、中华民族尊严的行为,处以治安处罚,并制定《刑法修正案》,将严重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格、侵犯中华民族尊严、侮辱民族英雄、革命先烈,或宣扬日本军国主义、法西斯主义及日本武士道精神的行为纳入刑法处罚的范畴。

 

 

(政协委员在联合提案签名表上签名)

 

 

三月中旬:南京公安刑事拘留两名发布极端言论者
 

    3月11日下午,南京市公安局发布警方通报,两名男子通过网络发布极端言论寻衅滋事,被南京警方刑事拘留。其中,微信名为“圣诞老人”的男子因在微信群中发布“南京就是一个坑,应该让日本人在(再)屠杀一次”的违法言论,3月10日被南京警方刑事拘留。

 

 

 

 

小编观点
 

    关于是否将严重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格、侵犯中华民族尊严、侮辱民族英雄、革命先烈,或宣扬日本军国主义、法西斯主义及日本武士道精神的行为纳入刑法处罚的范畴这一问题,小编的观点是:

 

    首先,我国刑法制定是根据宪法第二十八条,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同时,我国刑法第二条规定了我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因此,如果要将一种行为纳入刑法规定的犯罪并予以刑罚处罚的范畴,那么就要考虑它是否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主观恶性的大小、客观上造成的后果以及社会危害性!

 

    关于“精日”行为侵犯了何种法益的问题,小编认为,“精日”分子的言行直接否定的是中华民族近代以来的抗争史,是对国家民族尊严的侮辱和否定,而且宣扬法西斯主义等反人类的言行,极大的损害了公众的民族情感,是对全社会共同认知的一种否定!同时对于社会治安秩序也是一种破坏!

 

    从主观恶性上说,小编并不认同“精日”分子“开玩笑”这一说法,只要是有理性的正常中国人是决不会用这种方式来开玩笑的,况且孟某在行政处罚结束还故伎重演,而且视频中其言行激动,具有煽动性,并制成完整的视频在微信群里传播。更像是一场有组织,有策划的行动。

 

    如果他是想用此种手段来博取眼球,成为“网红”的话,可以说是毫无底线的商业炒作,而且其主观目的还在于传播扩大其错误言论,主观恶意明显!

 

    客观上,“精日”份子也造成了不良后果,这些言论和视屏在一定范围内传播,是对网络空间的一种污染,同时也伤害了我们的民族感情,而且其中还不乏侮辱性的言语,更是一种对于社会公德的挑战!

 

    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是极大的,以公然公开的方式,用极具煽动行的语言制成视频并发布到网络上,而且浏览量巨大!

 

    试想,这些视频如果让我们的小孩子看到了,在他们还没有一定鉴别力的情况下,给他们灌输了错误的认知,是极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的!

 

    这些视频何尝又不是对历经艰辛幸存至今的为数不多的南京大屠杀幸存者的一种侮辱,何尝不是对拯救国家危亡的先辈们的否定呢?这对于我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何尝不是一种冲击呢?这对于我们的公序良俗也是一种极大的破坏!

 

    在我国刑法中,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类罪中的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犯罪,其实是可以借鉴到针对“精日”言行“入刑”中!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是指故意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故意煽动他人实施恐怖活动的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的图书,视听资料或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行为,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行为,只要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就可构成本罪!

 

    “精日”分子关于“南京大屠杀杀30万太少”“才30万而已”这类言语在客观上已经构成了极端言论,同时其将该视频上传到网上的行为也符合制作宣扬极端主义的视听资料,并进行了传播。

 

    所以如果将此类行为“入刑”的话,小编认为可以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角度来考虑定罪和量刑!

 

 

 

原文标题:如何看待否定历史、侮辱南京大屠杀死难同胞的行为?――关于“精日”言行“入刑”的法律思考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松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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