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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立生:“简易程序”不是“随意程序”

发布时间:2018-04-11 作者:陈立生


    实践证明,公民对法律失去信心,对国家法治建设的伤害是不可估量的。法律人不愿看到司法的随意性,公民更不愿意司法的随意性操控案件的审理,法治建设必然要求拚弃司法的随意性……



    随着法治建设的推进,严格依法办案,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的司法理念逐步增强,司法的随意性大大减少。

 

    然而,民事诉讼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也还有不尽人意的地方,有的案件审理中,“简易”变成了“随意”,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处于不安状态。

 

 


 

    民事诉讼适用简易程序,是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采用简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处理纠纷,止争息诉的审判机制,对化解大量的民事纠纷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都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理民事案件的程序,无论适用何种程序,都应遵循民事诉讼法的立法宗旨,法律原则和具体规定,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及时、公正地审理案件,正确地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实现民诉法的任务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司法解释,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具体操作规程,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是法官审理案件的指南。司法解释规定法官应当给当事人释明的事项,应当告知的答辩时限、举证期限、诉讼权利义务等,法官应当及时告知,释明,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此外,相关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具体简便操作的方式,体现了简易程序的特点,又在具体规定中充分体现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立法思想。

 

    因此,法官审理案件必须依法进行,不能因为是简易程序就可以随意。

 

    有一被告当事人接到某法院的应诉通知,通知告知答辩的时间为5天,举证时限为5天。可收到应诉通知后的第3天接到法院电话通知,第二天上午开庭审理。当事人来不及收集证据,在法庭上向法官提出,没有得到回应,一审败诉。当事人只得提起上诉。

 

    该案审理中,给予被告当事人的答辩时间、举证时间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一致,并且在正式告知给予的时限未到时,即开庭审理,显得太随意,漠视了被告的答辩权利、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虽然说,现阶段法院人少案多,审判资源缺乏,而适用简易程序,有快速审理案件,节约审判资源的初衷。

 

    但在对一个具体案件的审理中存在随意性,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没有得到起码的尊重和必要的保护,以至于不得不进行二审,因程序不合法还可能被发回重审,这要浪费多少审判资源?又增加了当事人多少讼累?其结果,与适用简易程序的目的、要求、初衷相去甚远,岂不是欲速则不达?

 

    程序的公正才能保证实体的公正。法官审理案件的公正和良知,是依法办案,正确行使审判权力的必然要求,适用简易程序也必须依法进行,岂能以个人意志随意为之。

 

    公正司法,既是依法正确处理案件,保障法律正确执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要求,又有教育当事人相信法律,遵从法律的教化功能。司法的随意性,极有可能扭曲公正,使当事人对法律产生怀疑,失去对法律的信心。

 

    实践证明,公民对法律失去信心,对国家法治建设的伤害是不可估量的。法律人不愿看到司法的随意性,公民更不愿意司法的随意性操控案件的审理,法治建设必然要求拚弃司法的随意性。

 

    公正意识和司法良知是法律人必备的职业道德和素质。人们希望强化公正,克服司法的随意性,用正当的权力,维护正当的权益。

 

 

 

 

 

原文标题:“简易程序”不是“随意程序”――论民事诉讼中须注重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利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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