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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卫明:管不了的“疯子” 送不走的“罪犯”

发布时间:2018-04-18 作者:卢卫明


    这不仅仅只是工作效率问题,也不仅仅只是司法成本问题。尽管很多时候我们为公家办事不计成本,尽管很多时候我们花纳税人的钱不用心痛。但在这个案子里,我们不知道作为精神病患者的邓某的心痛与不痛,但我们知道,作为普通老百姓的他的家属的心一定会痛……



    在看守所执法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些棘手的问题。如有的在押犯罪嫌疑人因种种原因一再延长羁押期限而无法及时审理判决;有的已经判决的罪犯因种种原因不能及时移交执行。

 

    邓某就是这样一个已关押一年多,而欲判不能、欲放也不能的犯罪嫌疑人。邓某,男,32岁,四川成都市人,一个标致的小伙子,因参与制造毒品于2012年1月被检察机关决定逮捕,送看守所关押。

 

    邓某等人涉嫌制造毒品的犯罪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办案单位因邓某患有精神疾病,曾先后两次聘请西南地区最具权威的司法和法医鉴定机构对邓某的病情进行鉴定,但均被鉴定为无受审能力而无法出庭受审。

 

    鉴于邓某在羁押期间病情反复发作的具体情况,看守所也曾在案件的各个诉讼阶段多次建议办案单位,对邓某采取非监禁性强制措施,但无论起诉机关还是审判机关,都未予足够的重视。

 

    先是起诉机关不予回复,到了审判阶段,法院也曾将邓某送请权威鉴定机构再次鉴定,依然被鉴定为无受审能力,但法院也未做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他们给出的说法是:准备对邓某宣告缓刑予以释放,但又恐同案人员不服。此后,同案人员都被判处徒刑投送监狱执行后,看守所以及看守所所属上级公安机关曾多次与法院衔接,法院最后竟回函要看守所将邓某送医院治疗,并要求随时通报治疗进展情况。

 

    无奈之下,看守所只得抽调警力将邓某押送至有关精神病院,在民警看管下住院治疗。

 

    邓某其实早在2010年曾因吸毒并涉嫌伙同他人制造冰毒被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同年10月隔离戒毒结束,因患有精神疾病被侦查机关依法监视居住,后因监视居住期限届满被变更为取保候审。2012年1月,邓某等涉嫌制造毒品一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起诉机关遂决定对邓某予以逮捕,并送看守所关押。

 

    邓某自被逮捕以来,因捕前吸食毒品所致精神疾病,在长达两年多的羁押监管期间,长期表现得精神恍惚、神情漂移,还时有神智不清等状况发生。

 

    他经常对主管民警和同监室友讲,只要他一静下来、或者闭上眼睛,脑袋里就有“六道光轮”在转,同监室友戏谑说邓某脑袋里有个“法轮”。

 

    久而久之,他自己也觉得脑袋里有个“法轮”,只要一发生这种幻觉,他就觉得十分心慌难受,就想大声叫喊,就想找人吵嘴打架,就想往监室外面跑。

 

    在被羁押的日子里,邓某曾多次以头碰墙、与人打架,甚至将他人咬伤,乃至脱光衣服往监室外冲等,这都是他在羁押期间随时轮番上演的保留剧目。

 

 

 

 

    邓某的行为不仅严重影响了正常监管秩序,同时也给监所安全带来了重大隐患。从每个值班组的警察到他所在监室的主管警察、直至看守所领导都拿他十分头疼。

 

    小编曾想,似邓某这种情况,不抓捕是否就具有社会危险性?不抓捕是否就不能开庭审理了?抓捕了就不能变更强制措施了?依法宣告缓刑就能怎么了?我们的刑诉法不是有那么多可以适用非监禁性强制措施的规定吗?我们的刑法不是有那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吗?到了邓某这里怎么啥啥都不行了呢?法院似乎比较考虑同案人员的感受,可怎么就不考虑邓某及其家属的感受?或者适当考虑一下24小时在看守所坚守值班的警察们的感受呢?

 

    小编无意为邓某开脱,但这么多的疑惑令人难以释怀!

 

    2014年4月18日,邓某经一个多月的住院治疗,病情有所好转,由于看守所在押人员数量持续上升,原本十分紧张的警力更显紧张,无奈之下看守所只好把邓某押解回所继续关押。

 

    其实,有些事情,只要办案单位稍微办事认真负责一点就可以办成的;有些问题,只要有关领导足够重视也就不是问题了;有些疑惑,只要我们的司法人员让貌似冰冷的法律有些许温度也是可以冰释的。

 

    但遗憾的是,没有人愿意施以援手,没有人对此有足够重视,因为他们都是铁石心肠。因此,看守所就有了这种欲关不能、欲放也不能的故事。

 

 

 

 

    这不仅仅只是工作效率问题,也不仅仅只是司法成本问题。尽管很多时候我们为公家办事不计成本,尽管很多时候我们花纳税人的钱不用心痛。但在这个案子里,我们不知道作为精神病患者的邓某的心痛与不痛,但我们知道,作为普通老百姓的他的家属的心一定会痛。

 


 

原文标题:管不了的“疯子”,送不走的“罪犯”――令看守所左右为难的在押人员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卢卫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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