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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书平:令人费解的“绝对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

发布时间:2018-05-04 作者:罗书平


    法律常识告诉我们:对于公民来说,“法无禁止视为允许”;而对于公权力来说,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只有这样,才能让多年来我们三令五申宣传和强调的“司法公正”“司法公开”“公平正义”“依法治国”“法治社会”等一系列目标落到实处!……

 


 

案件回放:银大爷顺手把小偷的外衣罩在其头上……


    据红星新闻报道,出生在四川省蓬溪县的银希培大爷平静的生活是从2015年6月26日开始被打乱的。


    那一天,银大爷在孙女上学的昆明市五华区博华小学看到学校的保安在逮小偷,就上去帮忙制服了一名偷盗电动车的男子(严某)。由于怕报复,银大爷顺手把小偷外衣罩在其头上。后来,严某死亡。

 


 


    昆明市五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一纸《法医学实体检验鉴定意见书》,对严某的死因作出如下结论:严某因头部被透气性差的外衣包裹,造成缺氧环境,诱发其自身潜在的疾病急性发作,导致心源性猝死。


    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对本案侦查终结后,以银希培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7年10月18日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3月12日,五华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认定银希培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但其有自首情节,且“银希培作为普通公民挺身而出,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应当予以支持和鼓励”。
 

面对记者:银大爷一再表示“折腾不起了!”

 

    接到《不起诉决定书》后,经过了两年的刑事司法的办案程序后的银大爷表示再也“折腾不起了!”


    按说,银希培大爷收到了这个具有法律效力的《不起诉决定书》后,应该高兴才是,可面对红星新闻记者的采访,一再表示“我折腾不起了!”

 



 

    回忆起“案发经过”和自己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司法机关审查的经历,银大爷至今心有余悸:

 

    捆了他(小偷)之后,我们把他扶起来站着,当时他大喊大叫,盯着我说,如不把他放了,以后没好事。我两个孙女在学校上学,我怕他报复,顺手把他挣脱的外衣罩在他头上。当时有很多围观的家长,校长报警后,大家才各做各的事情去了。我想,出了这个事,要看到警察把人带走才放心。


    警察来了之后说,那个小偷没动了,死了,就把我们三个喊过去。我不相信,亲自去检查了一遍,确实没动了。我怕影响不好,娃娃看了会害怕,就拿那件衣服重新把他盖起。过后120来了,检查确认他确实没气了。


    根本没想到他会死。后来听说,办案人员找三只羊做实验,也是用衣服罩头,其中一只羊死了。但羊和人怎么能比嘛!我敢拿我这个61岁的人来做实验,把我捆起来,别说罩衣服,就算拿床棉被,罩我三天三夜,不吃不喝我也不会死。


    我们先是拿了《取保候审通知书》,第二年又重新针对我一个人进行移送起诉。警察说,小偷的死是罩衣服引起,所以我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保安和小卖部老板没有过错。


    去年11月检察院传唤我接受讯问的时候,我一下就蒙了,那一分钟整个人一下子都没力了,软了。这两年,头发胡子全都白完了,活也做不了了。我一天到晚都不敢出门,出去买菜、接孙女都要戴口罩、帽子。

 

律师释法后:银大爷却高兴不起来……


    银大爷说,现在给我这么一个结果(不起诉),我满足了,心头大石头落地了,我不用在监狱里呆了,我就应该振作精神,坚强活下去。


    但是我的律师说,检察院的不起诉分为两种:一种是绝对不起诉,一种是相对不起诉。(由于)我这个没写“绝对”,还是有争议,有“相对”的可能。我不想再去承担这个“杀人”罪名,我折腾不起了。

 



    许多问题恰恰就出在那个令人讨厌的“但是……”上。


    据银大爷介绍,他的辩护人、云南衡炜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智的解释是,五华区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意思是,认定银希培虽有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也许,这正是银大爷的“心病”所在――“相对不起诉”,无异于“相对无罪”,意味着还留了个“尾巴”?!


于法无据:“绝对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


    小编相信,银大爷的辩护人朱律师对五华区人民检察院向银大爷送达的《不起诉决定书》的解释并非空穴来风――多年来,司法实践中和法学理论界,都是将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分解为“绝对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的。


    然而,小编通过实证研究发现,这种对“不起诉”进行“绝对”和“相对”的划分和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先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的规定。


    该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是专门对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规定,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其中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为六种,包括:(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是“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再看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2年修订)中,“不起诉”一词出现了120处,除了补充规定对“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也“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外,并无所谓“绝对不起诉”或“相对不起诉”的内容。


    由此可见,所谓“绝对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都是子虚乌有的东东!


    小编说法:“不起诉”就是“宣告无罪”!


    小编认为,已经收到了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书》的银大爷完全可以高枕无忧而不必放心不下。


    国家法律之所以在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时,有“应当作出”和“可以作出”之别,这只是对检察机关如何适用法律提出的具体要求,而不是对“不起诉决定”法律效力的限制甚至否定!毫无疑问,“不起诉决定”一经作出,就会产生与人民法院“宣告无罪”的判决一样的法律效力!这是不应该有任何怀疑的。


    曾经,在建国以后的中国司法史上,确实有过对本该宣告无罪的案件由于种种原因而留上一个“教育释放”“不予刑处”“免予起诉”之类的“尾巴”的创举,早已不复存在了!


    至此,小编除了对银大爷的见义勇为之举表示由衷的敬佩之外,也请银大爷就此放宽心,不要让那些于法无据、以讹传讹的“绝对论”与“相对论”再次影响平静的生活秩序!按照“一事不再理”的刑事法律追诉制度,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就等同于人民法院“宣告无罪”的判决!


    人们有理由盼望,在经历了几十年的“全民普法”之后,当下“普法”的对象和重点似乎更应当放在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


    应当明确:法律是老百姓心中的“保护神”而不是办案机关手中的“橡皮泥”;千万不能将国家制定的法律演变成为令普天之下那些奉公守法、见义勇为的良民担惊受怕的工具!


    法律常识告诉我们:对于公民来说,“法无禁止视为允许”;而对于公权力来说,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只有这样,才能让多年来我们三令五申宣传和强调的“司法公正”“司法公开”“公平正义”“依法治国”“法治社会”等一系列目标落到实处!



原文标题:见义勇为终获“不起诉决定”的银大爷为何愁容满面?!――漫谈令人费解的“绝对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罗书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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