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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捷:谈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工作

发布时间:2018-06-29 作者:康捷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自治权是这项基本政治制度的核心,各自治地方的自治民族在本行政区域内享有广泛的自治权利。在这个广泛的自治权利中,立法权是最重要的一项政治权利。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目的是使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更好地贯彻实行,推动民族自治地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各方面更快发展。全省40多个县(县级市)中,拥有立法权的只有8个自治县。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工作不仅体现着自治县人大较其他县人大所承担的法律职权内容更为丰富,而且体现着自治县的自治权。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康捷在全省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协调会上,发表了对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工作的想法:

    一、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对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工作的领导,始终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2016年初,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总结多年来我党领导立法的经验,出台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10号)。《意见》站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全局和战略高度,深刻阐述了加强党对立法工作领导的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为我们做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工作指明了方向,开拓了思路,奠定了思想基础,提供了行动指南。省委为落实这个文件,也出台了《中共辽宁省委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辽委发﹝2016﹞20号),我们一定要全面贯彻落实这两个文件。

    (一)切实增强坚持党领导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工作的政治自觉。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是立法工作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也是必须遵循的客观规律。只有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才能保证立法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才能保证全面依法治国有序推进,才能保证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目标的顺利实现。我们当前尤其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把中央和省委这两个文件作为基本遵循,来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工作始终在党的领导下进行。

    (二)准确把握坚持党的领导和发挥人大作用的关系。党领导立法主要在政治领导,而不是代替立法机关的作用。要把握将坚持党的领导和发挥人大作用有机结合。一方面,要切实保证中央的大政方针,省委、各市委和自治县党委的重要决策部署在民族自治地方立法中得到充分体现;另一方面,要在省、市、自治县党委的领导和支持下,切实发挥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还要建立研究决定立法工作中重要问题向党委请示报告的常态化机制。

    (三)完善和落实党领导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相关制度。中央《意见》和省委的实施意见对如何坚持党领导立法工作方面提出了明确的制度规定,各自治县人大一定要严格落实相关要求,并在立法实践中不断总结和探索新的工作方式和举措,确保党领导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常态化。

    二、积极创新思维,牢固树立适应新时代新要求的立法理念

    提高立法质量是自治县人大立法工作的永恒主题。立法质量直接关系到法治的质量。我们人大机关和立法工作者,要始终在提高立法质量上下功夫,努力使我们的条例能够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宗旨,也是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工作的根本宗旨所在。我们要始终站在人民的立场上想问题、作决策,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把公平正义贯穿于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工作始终,统筹兼顾、妥善处理少数民族人民群众的利益关切,严格界定公权力的边界,一定要防止被部门利益和眼前利益绑架。

    (二)坚持突出民族和地方特色。民族和地方特色是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生命线,突出民族和地方特色,要在针对性上下功夫,条例的立项和内容设计,要对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政治、法治、文化、风俗、民情等历史发展和现实状况做透彻的分析,这样立法才能有针对性。

    (三)坚持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民族自治地方立法与一般地方立法的最大的不同,就是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拥有变通权。就是要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特点,解决和满足少数民族的特殊问题和需要。但是变通权并不是无限、无边界的,宪法不能变通,法律法规基本原则不能变通,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法律法规中专门对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不能变通。这些约束,就是要保证国家法制统一。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必须遵守政治规矩,不能逾越底线和红线。

    三、注重发挥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不断提高组织协调水平

    张德江委员长指出,发挥人大其及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必然要求,是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的客观需要,是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有效途径。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工作与一般立法工作一样,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加强组织协调,凝聚各方合力,进一步形成“人大主导、政府支持、群众参与”的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工作格局。

    (一)切实发挥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进程中的主导作用。一是坚持对立法决策的主导。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对各方面提出的立法项目进行通盘考虑、总体设计、科学选择。对于争议较大但实践迫切需要的条例,研究清楚后,及时果断做出决策,避免久议不决,防止部门利益影响立法进程。对于条例中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分歧意见突出的问题,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要加强与有关方面的协商沟通,妥善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要始终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对于重大立法事项,要及时向自治县党委请示汇报。二是把握对立法起草修改的主导。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应当把握条例起草进度和总体方向,遇到疑难或专业问题逐步探索委托第三方评估和起草机制。三是加强立法组织协调。要积极处理好人大与政府和相关立法单位的关系,不断健全立法协调机制,充分发挥提案主体和起草单位的作用。

    (二)积极推进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过程透明度和社会各方面参与水平。一是坚持开门立法,使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工作更好地体现民情、汇聚民意、集中民智。在立法各环节上都要设计社会参与的相关程序和民主形式,通过座谈、论证、听证、评估、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特别是基层少数民族人民群众的意见,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更好地体现客观规律、反映少数民族人民群众诉求,为民族自治立法工作奠定更广泛的社会基础,为提高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质量提供更有力的支持。二是注重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依靠并调动人大代表的立法积极性,发挥其在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体作用。积极拓宽基层人大代表参与立法工作的渠道,切实发挥其来自基层、联系群众、熟悉情况的优势,通过经常性邀请基层代表参与立法调研、座谈,列席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等形式,进一步增强人大代表参与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广度、深度。三是整合全社会立法智力资源,发挥好立法专家顾问的作用。要不断探索有效途径,认真做好专家参与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服务保障工作,加强与专家的联系、沟通和交流,通过多种途径提高专家参与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工作的积极性和实效性。

    四、加强立法人才队伍和立法能力建设,提供有力的智力保证 

    做好新时代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工作,关键在人。如何加强民族自治地方立法队伍建设是当前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工作中一项现实而紧迫的任务。

    (一)立足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工作实际需求选好人才配强队伍。从目前了解的情况看,各自治县人大立法机构力量不足的问题比较突出。我们人大主任要积极呼吁,争取党委和组织部门的支持,从机制上配足、配强工作人员,加强这支立法队伍的力量。要选好培育好人才,建立一支专兼结合的立法队伍。 

    (二)把立法能力建设放在更为突出的位置上常抓不懈。立法是专业性、理论性和实践性高度结合的复杂工作,是最能体现“五大发展理念”于一体的综合性活动。好的制度产品,必须是凝集着人民群众对客观规律认识的成果,而发现、提炼、吸收人民群众智慧成果的工作,客观上需要立法工作人员不断完善知识结构,提高专业技能。所以我们要不断加强学习,学习是永无止境的。从事立法工作的干部要不断提高专业精神和专业能力。人大要有计划、有组织、多渠道的加强培训,为立法工作人员提供多种岗位历练的机会,从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工作的需要出发,着力培养造就一批素质优良的民族自治地方立法专业人才。在立法过程中,自治县人大机关人员少,就要分工不分家,大家分工配合一起把立法这项工作做好。
 


原文来源:省人大民侨外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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