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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完善立法预防儿童意外伤害

发布时间:2018-08-14 作者:蒲晓磊

《世界预防儿童伤害报告》认为,立法是预防伤害的强有力工具,它可以被看作“致力于以儿童健康为目标的行动的检验”。在法治国家,立法是预防儿童意外伤害的基础,法律是保证措施执行到位的最根本性的措施……



 



 

    一条达到“10万+”的寻人朋友圈,一场爱心接力的寻人活动,还是没能挽回一对双胞胎姐妹的性命。


    一对跟随母亲从北京到山东青岛旅游度假的8岁双胞胎姐妹,8月5日下午在青岛西海岸新区万达公馆南侧海滩走失。6日,噩耗传来,两名小女孩的遗体被发现。据初步认定,两名小女孩均为溺亡。


    在为悲剧感到揪心的同时,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也在思考,“每年都有一些孩子因溺水等原因受到伤害,有的更是因此失去了幼小的生命,类似的悲剧总在上演,我们这个社会能为这些孩子做些什么?”


    8月10日,佟丽华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儿童权利公约》强调,儿童有权从事与儿童年龄相宜的游戏和娱乐活动,中国作为缔约国有责任落实这一规定,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有相应的规定,无论是国际共识还是中国立法,儿童享有休闲娱乐的权利都已被明确。


    “问题的关键在于,儿童到哪里去休闲和娱乐?尤其是在暑假这样比较长的时间内,城市规划和建设中缺乏这样的场所,农村的场所长期缺乏管理和服务。在这样的环境下,孩子很容易受到伤害。从发展的角度来看,要想保障孩子休闲和娱乐,释放孩子的天性,锻炼孩子的身体,开发孩子的潜能,就必须尽快建设更多适合儿童娱乐的公共活动场所。”佟丽华说。


    在佟丽华看来,要想实现上述目标,必须要有相关法律规定来支撑。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显示,我国已经启动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工作,因此,可以在这部法律中专门制定具体明确的法律条文,以防止儿童受到意外伤害。”佟丽华说。


    佟丽华认为,儿童受到伤害的情形多种多样,有时候是意外事故,有时候是父母存在监护不到的过错,有时候是场所和设施存在问题,对于这些情况,未成年人保护法应当规定具体的预防和处理措施,从而预防和减少儿童受到伤害。


漠视孩子游泳权利是懒政思想


    8月5日,陈女士在低头看了两眼手机、发了一条朋友圈之后,两个双胞胎女儿就消失在她的视野中。等到她6日再看到两个女儿的时候,曾经活泼可爱的天使,已经变成了两具冰冷的遗体。


    事件发生之后,很多指责声音将矛头指向了家长的疏忽。在佟丽华看来,家长的监护职责固然需要被强调,但在这起溺亡事件中,或许强调的重心不应该集中在这一点。


    佟丽华历来关注家长的监护职责问题,在他看来,有些明显疏忽,比如把孩子锁在车里,炎炎烈日,把孩子闷死在车里;有的父母长时间外出,把婴幼儿单独留在家中,导致跌落等死伤事故,尽管父母也非常悲伤,但也应当考虑追究父母的法律责任,以督促更多的父母有效履行监护职责,保障孩子安全健康成长。


    “但青岛溺亡的案件,或许不存在这样明显的过错。”佟丽华说。


    据了解,事发沙滩位于青岛市黄岛区,并非正规海水浴场,海况复杂。现场仅有一块印有“禁止游泳、禁止摆摊、禁止烧烤”的木牌,而没有任何管理人员。就在这片“野浴场”吞噬了两条幼小的生命之后,搜救力量刚刚散去,仍有不少市民和游客来这里游玩和戏水。而类似的“野浴场”,在青岛市就有10余处,类似的场所在全国范围内更是一个庞大的数字。虽然相关部门每年都会发出警示,但意外事件始终未能根本杜绝。


    近年来,每年暑期都会发生一些孩子溺亡的惨剧,在佟丽华看来,问题的症结是,我们要为孩子们建设更多安全的游泳场所,让孩子们在暑期的炎炎烈日中,可以到水中安全地玩耍,释放孩子的天性,快乐安全地度过暑假。


    佟丽华指出,当前,在农村的河边、水塘边,在很多海边,往往都有“水深危险”“禁止游泳”等警示标志。相对我国广大儿童的需求,这样的做法是典型的漠视孩子游泳的权利,是典型的懒政思想,是典型的推卸责任。


    “目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然而,在暑假夏日,面对孩子们对游泳和戏水的向往,我们整个成年人社会都在提醒、叮嘱、看护、限制,竟然完全忽视了孩子们对美好娱乐的向往。”佟丽华说。


管理和服务才是治本之策


    佟丽华直言,单纯地禁止并不能解决问题,单纯地看护也不是最好的思路,管理和服务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措施。


    “我们在很多海边都可以看到,无论是无人管理的,还是政府管理的、企业管理的,都习惯树立一块警示牌,那么问题是,为什么不能事先勘查,划出安全区域呢?哪怕只是海边5米或10米的小区域,专门为孩子们玩耍,海边几十米距离为成年人游泳区,同时再配备必要的救护人员,也会最大限度地避免悲剧的发生。”佟丽华说。


    佟丽华注意到,陕西省西安市今年有23家游泳场馆暑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这是目前为止我看到的唯一有点力度的‘疏解’方法,是必须值得肯定的做法”。


    在佟丽华看来,没有比提升管理和服务能力更容易的事情了,关键是想不想去做。


    佟丽华认为,如果真有满足孩子们对美好生活向往的想法,那么就有很多改进的地方需要去做:在城市建设规划中,就应当建设更多的公共游泳池;在海边、河边更多地加强管理和服务,开辟出更多的安全场所,配备必要的救护人员,让孩子们可以放心地玩耍;在农村,在暑假,在一些相对安全的河流,排除一些明显的安全隐患,就近雇用农村一些水性好的成年人做临时救护人员,很低的成本就可以让父母们放心、让孩子们开心。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方的政府部门已经开始在做这样的事情。


    暑期以来,陕西省接连发生几起学生溺水事故,为有效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陕西省教育厅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加强重点水域管理巡查,防范溺水事故发生。


    记者注意到,除了强化责任意识、强化宣传教育等措施以外,通知还要求,要深刻汲取教训,在当地政府部门的领导下会同水利水务等部门,再次研究预防学生溺水重点问题和应对措施,深入村组、社区和重点水域做好针对性教育和预防,加强对重点水域的巡查和预防溺水工作监督检查力度,努力从源头上防范溺水事故的发生。


    佟丽华建议,当下,政府应当加强监管,采取强制性措施保证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对违反规定者进行严厉处罚,给孩子们创造一个良好成长环境。


    例如,明确游泳池、水库、公园、商场、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责任。游泳池、水库等水域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当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告知潜在危险,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商场、娱乐场所应当保障电梯、游乐设施等设备的安全,定期维护并排除安全隐患。管理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责任的,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及时改正,导致儿童遭受伤害的,管理者、组织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佟丽华呼吁,党和政府应当更加重视孩子们业余生活场所的建设,重视孩子们的暑期生活。只是待在家中、活在虚拟的网络空间,表面看是安全的,但长远看是可怕的。孩子们只有到自然场所去玩耍,才能释放天性。而这些自然场所只有用了政府的服务和管理,孩子们才能真正健康成长。


在未保法中规定具体预防措施


    《世界预防儿童伤害报告》认为,立法是预防伤害的强有力工具,它可以被看作“致力于以儿童健康为目标的行动的检验”。在法治国家,立法是预防儿童意外伤害的基础,法律是保证措施执行到位的最根本性的措施,但在佟丽华看来,我国尚缺乏这样成体系的法律规定。


    佟丽华指出,目前,我国对儿童意外伤害的相关立法主要集中在侵权责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高度危险责任等,但是其并未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特点进行特别规定,仅在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了未成年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的特别处理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儿童保护作出原则性规定,但没有具体可操作的条款,如第三十五条规定,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


    佟丽华同时注意到,关于意外伤害预防的条款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


    例如,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对于婴幼儿食品进行了特别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并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对此类主辅食品应当重点加强抽样检验。


    再比如,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学龄前儿童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此外,地方性法规也有类似规定。《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规定,禁止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坐在副驾驶,避免学龄前儿童独处。


    佟丽华在梳理了相关规定之后认为,在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时,应规定具体的预防和处理措施,内容既要细化父母的监护职责,让父母切实起到对孩子的照管和保护责任,也要强化政府和经营者的责任,政府不但要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为未成年人留出更多安全活动的公共场所,也要及时检查与孩子安全相关的各种场所设施、食品药品、玩具等,及时发布相关警示信息,对违法者加大处罚力度,从而为孩子们建设一个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




原文标题:我国应完善立法预防儿童意外伤害——访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


原文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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