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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大生:立法语言不规范的情况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

发布时间:2019-05-06 作者:


    江苏省行政学院刘大生曾在《法学》上撰文说,在世界各国立法上,立法语言不规范的情况,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其中存在:动宾搭配不当、标点符号错误、 逻辑不通、数理不通、不精炼、语义不清、翻译错误、风格不当、存在歧视性语言等问题。



 


 

    江苏省行政学院刘大生曾在《法学》上撰文说,在世界各国立法上,立法语言不规范的情况,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

 

    动宾搭配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第84条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这里的“代理职位”,就属于动宾搭配不当。正确的搭配,应当是“代理职务”。

 

    无谓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第140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搀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本条文中,“生产者、销售者”是主语,“在产品中搀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是行为状语,“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是补语,“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是补句,行为状语后面的谓语“向社会销售”被遗忘。因此,本条就成了没有谓语的句子。

 

    标点符号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第6条第2款写道:“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其中的第二个逗号是误用,应当改为顿号

 

 

 

 

    逻辑不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981)第27条第1款规定: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当事人一方虽无过错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经济合同无法履行”者,“允许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这里的“虽无过错但”用得一点道理也没有,要么删除,要么将“虽无…但”改为“不是………而是”,才是符合逻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第5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这里的“不得有”在逻辑上讲不通。任何公民一旦从事了危害社会或者国家的行为,他就永远“有了”这种行为。国家可以制裁他,但却不能改变他“有了”的历史事实。

 

    数理不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79)第27条第2款第2项规定:“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五分之至二分之一”。这一规定是违反数理逻辑的。按照这样的规定,候选人的名额必须比应选人的少,选举就成了“倒差额选举”。立法者的意图是要实行“正差额选举”,为何却表述为“倒差额选举”呢?这是因为起草人不懂分数和不等式方程,将“一又五分之一”和“一又二分之一”取消了。

 

    《关于办理淫秽物品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的规定》规定:制作淫秽录像带5-10盒以上”,应“依照刑法第170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里的“5-10盒以上”明显不合数理。因为,“以上”、“以下”、“之前”、“之后”等等逻辑关系的数理起点只能是确数,而不能是约数。只有“之间”、之中”、“之际”等逻辑关系才能和约数对应。

 

    不精炼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第3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这里的“的原则”三个字是累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第84条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这里的“暂时”是多余的】。因为“在补选以前”已经具有“暂时”的意思。

 

    语义不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第294条第2款规定:“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境外”在语义上十分模糊。如果是指外国,就应当使用“国外”,而不应当使用“境外”:如果是指港澳台地区,就应当说“中国大陆境外到中国大陆境内”,而不能说“境外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否则就是诱导分裂国家。因为,港澳台地区在国际法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因此,这里的“境外”究竟是什么意思,任何人都无法解释。

 

    翻译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第42条规定:“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这里的“义务劳动”是对Voluntary Labour I的错误翻译。Voluntary Labour是指自愿参加的、不计报酬的、在法定义务之外的劳动。不参加这种劳动不产生任何法律上的责任,应当翻译为“志愿劳动”。将 Voluntary Labou翻译为“义务劳动”,并且和公民的“劳动义务”"(不履行就要受到处罚)写在同一个条文里,就使得宪法上的“义务”概念失去了严肃性和准确性。

 

    风格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第55条第2款规定:“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光荣”与“不光荣”是人的感觉问题,法律不好规定。只要是法定义务,即使他觉得不光荣,他也必须履行:只要不是法定义务,不管有多光荣,他也可以不参与。因此,类似“于光荣义务”一类的文学风格的语言,不应当成为立法语言。

 

    存在歧视性语言

 

    美国宪法中的 citizen一词的词根是ciry。用 citizen作为权利义务的主体,显然含有视乡下人的意思。应当寻找更具有普适性的词汇取而代之,比如 national(国民)duke-subject(公民),等等。

 

    刘大生说,在世界各国立法中,语言失范的法律条文、法律文件的数量比较大。以中国为例,在每一部重要的法律文件中,都有比较严重的语言失范间题,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的语言失范问题更加严重。有些法律文件几乎每一条都没有经过认真推敲。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共138条,语法、修辞和语言逻辑上的失范就有大的140处之多。宪法尚且如此,其他法律就更不用说了。



 

原文标题:刘大生:立法语言不规范的情况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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