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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晋藩:“以法治国”与“依法治国” 一字之差 “差”在哪儿

发布时间:2019-05-07 作者: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张晋藩认为,以法治国、法为治具的思想影响下中国历代法制发展的状况。但是,封建时代的法治正像魏征所比喻的那样,不过是君主手中的工具,它的功用和价值不可避免地受到君主个人状况的影响——遇有明君,法律可以发挥治世之具的作用;遇到昏君,法律很可能被任意践踏,甚至成为废纸。



 


 

    唐朝著名“谏臣”魏征曾将国家、皇帝、法律三者之间的关系,作了一个形象的比喻。他说:国家好像是一匹奔马,骑在马上的骑手就是皇帝,皇帝手中拿的鞭子就是法律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张晋藩在《法史钩沉话智库》一书中说,“法为治国之具”的主张,始于春秋战国之际,对后世的影响极为深远。

 

    法家奉行“以法治国”,主张“国不可一日无法”,即使在独尊儒术以后,其法治的精神也渗透到儒术之中。尤其是法家的君主独裁的主张,奠定了秦以后专制主义政治制度的理论基础。

 

    张晋藩教授说,不论是统一中国的汉族皇帝,还是入主中原的少数民族领袖,为了确立稳定的国家统治,都积极进行立法建制。

 

    历代皇帝都亲掌国家立法。如北魏孝文帝鉴于“律令不具,奸吏用法,致有轻重”,不仅多次修律,而且亲自执笔定拟。史载:“孝文用夏变俗,其于律令,至躬自下笔,凡有疑义,亲临决之,后世称焉。”

 

    隋朝建立以后,文帝总结北周亡国之戒,将法制改革提上了紧迫的议事日程,命裴政、苏威、高颎、郑译、杨素、常明、韩溶、李谔、柳雄亮等一批达官名儒,以“政采魏晋刑典,下至齐梁,沿革轻重,取其折衷(中)”为指导原则制定新律。隋初立法,不拘泥于一国一族的偏见,取精用宏,兼收并蓄,从而造就了在中华法制文明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开皇律》。隋文帝不仅重视立法,还重视司法建设,援法断罪,使汉以来的引经决狱之风受到顿挫。

 

    唐朝开国的几代皇帝都重视立法建设。特别是唐太宗李世民,强调依法治国,“人有所犯,一断于法”;凡“尽忠益时者,虽仇必赏;法怠慢者,虽亲必罚”。

 

    唐高宗时期制定的《永徽律》,是唐朝立法的最高成就,也是中华法系的集中体现。唐朝的司法制度不仅规定了援法断罪的条文和司法官应负的责任,而且建立了三司推事的会审制度和死刑复核的复审制度。

 

 

 

 

    宋朝是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时代,也是既重公权也比较重私权、讲求法制的时代。宋太祖曾说:“王者禁人为非,莫先于法令。”太宗也反复告诚臣下:“法律之书,甚资政理。人臣若不知法,举动是过。苟能读之,益人知识。”宋仁宗更将法治作为图治之要,说:“法制立,然后万事有经,而治道可必。”

 

    宋朝的土大夫也以明法读律为尚苏轼在给其弟子由的诗中说:“读书万卷不读律,致君尧舜知无术。”

 

    陈亮曾就汉、唐、宋三朝法制进行比较,说:“汉,任人者也;唐,人法并行也;本朝,任法者也。”

 

    宋朝不仅制定了具有时代特色的《宋刑统》《庆元条法事类》,还丰富了民事与财政金融立法,强化了中央集权的行政立法,改革了司法制度。《折狱龟鉴》《業阴比事》之类的律学著作,反映了宋人是重视总结司法经验的。特别是宋慈编著的《洗冤集录》单书,对中国古代法医学进行了全面总结,是中国最早的、也是享誉世界的法医学著作。

 

    明太祖朱元璋不仅手订《御制大诰》,而且亲自参与《大明律》的修撰。《明史・刑法志》记载:“(洪武)六年(1373年)夏,刊律令宪纲,颁之诸司。其冬,诏刑部尚书刘惟谦详定大明律。每奏一篇,命揭两庑,亲加裁酌。”《大明律》是继《唐律疏议》之后对相邻国家朝鲜和日本最有影响的一部法典,是中华法系达到巅峰的重要标志。明朝实行的会审制度,是唐朝复审制度的新发展,并开启了清朝秋审制度的历史序幕。

 

 

 

 

    张晋藩教授认为,以法治国、法为治具的思想影响下中国历代法制发展的状况。但是,封建时代的法治正像魏征所比喻的那样,不过是君主手中的工具,它的功用和价值不可避免地受到君主个人状况的影响——遇有明君,法律可以发挥治世之具的作用;遇到昏君,法律很可能被任意践踏,甚至成为废纸。

 

    秦始皇统一六国以后,以为天下“莫予毒也”,任意破坏法制,焚书坑儒,“偶语诗书”者弃市,遭受肉刑惩罚的比比皆是,使得天下人皆苦于秦法,不仅二世而亡,而且结束了法家数百年的政治统治地位。

 

    隋文帝曾经是重视法律的皇帝,即位以后制定的《开皇律》是一部善法,在法制历史上有着重要的地位,但晚年志得意满,不惜以意毁法

 

    例如,他在六月天处死一个罪犯,百官劝谏说汉以来一直实行秋冬行刑,不宜在六月天执行死刑。但文帝坚持说六月天雷霆震怒可以击毙人命,自己也可以六月天杀人。由于人君不奉法尊法,反而毁法犯法,法律就丧失了治世之具的作用。到了隋末,已经是“宪章遐弃”,“官人不以违法为意”,隋朝的末日也就到来了。

 

    张晋藩说,中国古代的法治是人治下的法治,它有着治世的一面,但又受制于君主的品格状态,因而有着很大的局限性。

 

    如果说以法治国是法律工具主义,那么,依法治国就是法律权威主义,在法律面前任何人都平等地接受法律的约束。为了建设法治中国,需要肃清法律工具主义的残余影响,牢固地树立起法律权威主义的观念。



 

原文标题:张晋藩:“以法治国”与“依法治国” 一字之差 “差”在哪儿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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