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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存福:中国法律一直没有大面积地脱去“报复刑”色彩

发布时间:2019-05-20 作者:霍存福


    中国法律一直没有大面积地脱去报复刑色彩。中国人一直处在被不断鼓励的复仇情绪之中。中国法文化一直没有经历过消除复仇文化因子的洗礼过程。


 



 

    中国法律一直没有大面积地脱去报复刑色彩。

    中国人一直处在被不断鼓励的复仇情绪之中。

    中国法文化一直没有经历过消除复仇文化因子的洗礼过程。

    沈阳师范大学特聘教授霍存福著书称,这一切,都得从头来。

    中国语言中,涉及复仇、报仇、报复、报应一类的语汇,无“仇”不是单独存在的。所谓“切骨之仇”、“血海深仇”、“苦大仇深”等,都与“恨”、“怨”、“耻”等的心理体验相连。

     比如“恨”,就有仇恨、深仇大恨、刻骨仇恨、新仇旧恨、家仇国恨、阶级仇民族恨,解决办法一一报仇雪恨;

    再如“怨”,就有旧仇宿怨、怨家——解决办法:报仇雪怨;

    还有“耻”,则有报仇雪耻——解决办法:报仇雪耻。

    同时,“仇”也与一系列的感受相连。一是厌恶:疾恶如仇、疾善如仇;二是痛苦:亲痛仇快;三是必报心理:不解之仇、不共戴天、恩仇未报、讨还血债以及君子报仇,十年不晚。这一切,可以用“仇要报”三个字来概括。


 



 

    与仇相连的心理体验:极度的恨、怨、耻、厌恶、痛苦及必报心理,构成了报复心理的主要内容和心理过程。在恩仇未报之时,这些心理内容和过程将占据一个人的全部心灵;随着报复行为的准备和进行乃至最终完成,则是与之相对的心理体验一一等待的耐心、艰苦和完成的快意即恨的消除(雪恨),耻辱感的释放(雪耻),怨和厌恶感的消解,等等。

    所谓“仇”的内容,“血海深仇”、“血债累累”、“讨还血债”三个词,已将其揭示无遗:“仇”是流血的,是因为流血而结下的,是杀人与被杀一类,因而也当应之以流血。所谓“不解之仇”,是指一般方法不可解,唯有付诸流血方可。

    尤其是“血债”二字,将“仇”比拟为另一个当然的逻辑一一“欠债还钱”、“债有主”,流血报复似乎更是理所当然、毋庸置疑的了。

    中国人对流血报复和偿债一直是等量齐观的。“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冤有头,债有主”,一开始就将流血复仇与偿债捆绑在了一起,互相映衬、互相说明,二者皆是公理。于是,就有了“文革”期间样板戏《红灯记》那句流传很广的、大家都认可的台词一一“血债要用血来偿”。


 



 

    相比而言,中国语言中讲报仇不当的语汇只有寥寥几个:“公报私仇”、“恩将仇报”。但那只是说“报”错了,而不是说本来不应当报。

    同时,有关“解仇”、“释憾”之类的语汇,则更少得可怜。“冤仇宜解不宜结”、“冤冤相报何时了”,是两句仅见的、可以理解为是属于缓解、释放仇怨的俗语。它担心复仇的互相杀伐行为永难休止,因而提出疑问。

    其他的语汇呢?比如,被人们视为高尚之举的“内举不避亲,外举不避仇”,观念中仍是将仇人视为敌人,不过考虑到国家利益、集团利益,暂时压抑了敌视、报复心理而已一一它并没有也绝不是仇、怨根、耻心理的释放、缓解。

    这样,一方面是大量的、重复频率特高的鼓舞报复、鼓励复仇的词汇群,另一方面是绝少的缓解、压抑报复心理的个别词汇,数量的巨大反差已经使事情不言自明。裹挟着强烈报复心理的词汇群,几千年来,负载着沉重的信息,传留给一代又一代中国人。
现代的中国老百姓已说不清《春秋公羊传》、《礼记》、《周礼》中关于复仇的那些说法了,也无人知晓荀况、陈子昂、韩愈、柳宗元、邱濬的有关观点(学者群中,非专业人土也早已不涉猎这些旧时的东西)。他们只知道以凶暴对待凶暴。几千年来的纷纷扬扬的大讨论,如今只剩下了如上的那几句话,但魂却没有散尽。

    这就是当今的中国,复仇主义仍然占据着大部分人的心灵。而这与中国目今有没有完善的刑法典,以及有没有完善的刑事诉讼程序,并没有直接的关系。

    这是文化一个相对独立于制度层面的观念存在形态。而复仇,还仅仅只是它的一个方面。

    稍往外推开些,我们还会注意到复仇主义的另外两个表现:传统的报复刑观念和夹杂着佛道宗教意识的神鬼报应观念在生活中的影响。

    尽管我们的刑法典在努力追随着现代的国际性的新发展,但伴随它的未必全是现代性意识。目下的中国,大众究竟是以怎样的心理看待刑罚的,究竟怀有怎样的罪过偿报态度?这是刑法学和法律文化学必须正视的问题。


 



 

    霍存福以为,中国人心理中的根深蒂固的复仇意识、报复刑观念,加上在更远的外围留存的报应期待心理,都还是当前中国的现实存在。它们,无疑是当前中国刑法文化的不可忽视的重要而带有基础性特征的文化因素。文化因素及所由形成的传统有多大?这是个难以用一两句话说清楚的大问题。

     实际上,只要注意到新中国可以在30年的时间内没有刑法典,且更长的时间没有民法典而能够比较顺畅地解决犯罪问题和民事争讼问题,就不能不使人想到流传已久的那两句简单的法律文化原理一一“杀人偿命,欠债还钱”。

    我们不能低估这两句天经地义的古老格言在中国人心目中的地位。

    在百姓那里,它们是当然的、不必借助逻辑再去做任何说明或证明的东西。

    复仇及报复刑、报应说问题,是理解中国刑法文化的一大症结。

    中国的文化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了法律?

    现在的中国,能不能“杀人者不死”?

    霍存福说,就像专家们担心法律一旦确认安乐死,会给那些不孝子、恶妇们提供一道做手脚的法律保障,因而国情不允许法律目前规定安乐死一。他担心,中国的法律一且减弱了它的报复色彩(诸如对杀人者不处以死刑),在目前将会是怎样一种情形。

    然而,潮流呢?

    中国总要赶上时代潮流、追随文明大势。

    中国人无论如何不能总是浸泡在报复的苦水中、烘烤在复仇的火焰上。



原文标题:霍存福:中国法律一直没有大面积地脱去“报复刑”色彩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霍存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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