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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鸿任:村民自治非村委会自治

发布时间:2020-10-14 作者:王鸿任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核心是村民自治,它首次从法律角度确认了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核心村民自治,它首次从法律角度确认了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实践证明,村民自治是符合我国国情、解决农村问题、保障农民利益的好制度。
 

 



 

    但在执行过程中常常遇到这样的情形:有些村委会尤其是村委会主任,总认为不仅村里的小事俺当家,村里的大事也得俺说了算,这,才是村民自治,因为俺是由村民依法直接选举的!有这种认识的村干部,有时会有“管事”谋私的行为,往日通过征收税费做手脚、谋私利,如今又从征用土地、民生项目中打主意、捞好处。
 

    于是,有人竟把这种村官腐败现象归罪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说“都是自治惹的祸!”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因为村民自治并非村委会自治。
 

    村委会有哪些职权?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章作了明确规定,其中的第十条还规定:“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为了切实保障村民的合法利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还专门对村集体经济收益使用、公益事业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土地承包经营方案、集体经济项目立项承包方案、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方案、以借贷租赁或其他方式处分集体财产等事项规定:“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为了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和对村委会的监督权,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不仅规定了必须公开村务的事项,而且规定了对公开不及时、不真实的处理方式。
 

    尽管这部法律从试行、两次修改,一直到现在已经三十多年了,但广大村民甚至不少村委会成员,对上述规定的了解还是很不够的,这是村民自治的诸多规定长期以来未能落到实处的主要原因,以致对村民自治包括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产生许多曲解。
 

    在贯彻执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过程中,曾经有一度村村普遍建起了村务公开栏,其中有些村不仅把村务公开得一清二楚,而且能够依法召开村民会议,听取村委会报告工作、讨论决定重大问题,但遗憾的是能够坚持下来持之以恒的比较少。


    而有些村委会却从不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也召开得很不规范,村务公开基本上是流于形式,这些村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自然是很难避免的。


    加上多年来不少青壮年农民外出务工,村民对村委会的监督比较乏力,这也是村民自治存在问题的原因之一。


    村民自治在依法治国的方略和实践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则是村民自治最根本的法律依据,不能将这一根本法律依据束之高阁,随心所欲地自搞一套“村委会自治”。


    扭转这种局面,一是要大力宣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二是要坚决执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在大力宣传的过程中认真总结吸取以往的经验教训,在坚决执行的过程中认真纠正以往的存在问题。

 



 

    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健全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深入开展以直接选举、公正有序为基本要求的民主选举实践,以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会议为主要形式的民主管理实践,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主要目的的民主监督实践,依法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推进村民自治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
 

    (王鸿任 安徽省砀山县人大常委会)




原文标题:王鸿任:村民自治非村委会自治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王鸿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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