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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立法的源头可追溯到英国济贫法

发布时间:2012-08-08 作者:


     工业革命使社会生产力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是同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又带来贫富悬殊和两极分化,社会矛盾非常尖锐。人们开始进行反思,寻求社会变革,各种替代解决方案应运而生。一些资本主义国家为了维护资产阶级的统治,缓和社会矛盾,逐步改变高压政策,实行社会调整,走社会改良之路,由此开始了社会立法时代。



    立法网实习记者  小蚕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主仼沈春耀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讲座中指出,社会立法,最初是指一为保障经济上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的生活和安全所进行的立法,例如济贫法、救助法等,主要是解决已经存在的、突出的社会问题。以后逐步延伸和扩大,先后将预防社会问题、保障民生民权、增进公共福利等立法也都包括在社会立法范围内。

    他说,社会立法历史发展的阶段轨迹是:济贫救助——劳工保护——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立法的源头可追溯到英国16-17世纪颁布的济贫法(Poor Law)。现代社会立法起源于19世纪的英国和德国。工业革命使社会生产力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是同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又带来贫富悬殊和两极分化,社会矛盾非常尖锐。人们开始进行反思,寻求社会变革,各种替代解决方案应运而生。一些资本主义国家为了维护资产阶级的统治,缓和社会矛盾,逐步改变高压政策,实行社会调整,走社会改良之路,由此开始了社会立法时代。

    19世纪70年代,英国先后颁布了工厂法、工会法等,以法律的形式保护劳工的基本权利,规定最长工作时间、最低工资待遇和工人组建工会的权利等。19世纪80年代,德国先后颁布疾病保险、事故保险、残废和老年保险等三项社会保险法律,开社会保险立法之先河。此后,以保障基本生活、工作条件、疾病、伤残等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立法,开始在西方各国陆续实行。

    20世纪30年代以后,西方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结构发生深刻变化,严重的经济社会危机和动荡,工人运动的影响和社会民主主义思想的传播,最终推动社会立法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逐步转变为以增进国民福祉为基本内容的福利性社会立法。1935年美国颁布社会保障法(Social Security Act),首次使用“社会保障”的概念,该法律成为罗斯福“新政”的一个重要标志性举措。1942年英国发表著名的《贝弗里奇报告》,系统地提出了国民福利的计划和制度模式。其后,英国以该报告为基础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将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的覆盖面扩大为全体国民,并于1948年宣布在世界上第一个建成了“福利国家”。到20世纪50年代末,西方国家基本确立了一套以社会保障、国民福利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法律制度。社会保障权利,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的一部分,已得到世界各国普遍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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