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日,四川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全票表决批准了《巴中市红军文物保护条例》——成为全国首部针对革命类文物保护和利用的地方性法规……
目前,就红军文物保护来说,全国只有四川省巴中市通过了红军文物立法保护的地方立法。据文物普查数据显示,巴中市区域内的红军文物占了四川省的60%。这些文物都是不可再生的。
基于此,2016年6月27日经巴中市人民政府提请,巴中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了《巴中市红军文物保护条例(草案)》。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的意见,对条例草案作了修改。
2017年12月1日,四川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全票表决批准了《巴中市红军文物保护条例》——成为全国首部针对革命类文物保护和利用的地方性法规。
由五章五十四条组成的《巴中市红军文物保护条例》即将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赤化全川”:气势不凡的石刻标语
在川陕革命根据地,红军共留下大小石刻标语15000余条,至今仍保存着4000余条,成为全国绝无仅有的一道红色风景线。
据悉,巴中的红军文物占四川全省的百分之六十,其中不可移动文物居多,最具代表性的就是石刻标语,“赤化全川”!
1934年春,红四方面军总政治部錾字队来到景家塬,原准备在石壁上刻一条“国民党是帝国主义的走狗”的石刻标语,当在石壁右侧刻好前两个字时,中共川陕省委宣传部部长刘瑞龙到此巡察,认为此标语字数太多,镌刻在崖壁上不壮观,显示不出气势,便把标语内容改为“赤化全川”。
于是,錾字队又重新搭架,请巴中恩阳河一个姓张的小学教员书写“赤化全川”,20多名石匠刻了40多天,“赤化全川”四个大字终于傲然屹立于天地之间。为防止被人破坏,每个字刻得非常深,字刻好后,再涂上白色的石灰水,使之更加醒目。
1935年红军离开通江北上以后,当地恶霸地主闫升平、闫际风等人以12石小麦为赏,欲将“赤化全川”四个大字铲去。当地群众为保护红军石刻标语,组织人员趁夜间搭架,用糯米加炭灰泥浆将四个大字的笔画填平,最后告诉闫地主“已将四字处理”,才使这幅全国最大的红军石刻标语保存下来。
新中国成立后,当地群众将填在笔画中的泥浆炭灰清理出来,使得“赤化全川”四个大字重见天日。
如今,历经82年,“赤化全川”四字一如当年,数十里外清晰可见。
“红军文物”的界定及保护原则
按《巴中市红军文物保护条例》的规定,红军文物,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与川陕苏区和其他苏区革命斗争史相关,反映苏区革命斗争的重要历史活动、进程、思想、文化等,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下列文物:
(一)重要机构、重要会议旧址;
(二)重要人物故居、旧居、活动地;
(三)重要事件、战斗遗址;
(四)具有重要影响的烈士事迹发生地和墓地;
(五)与川陕苏区和其他苏区革命斗争史相关的各类纪念碑、纪念馆等纪念设施;
(六)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石刻标语、墨书文献、手稿和其他文献资料;
(七)反映川陕苏区革命活动、工作制度、生产生活等代表性实物;
(八)其他应当保护的红军文物。
红军文物保护工作应当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遵循统一规划、分类保护、属地管理、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对红军文物的保护措施
《巴中市红军文物保护条例》对红军文物的保护措施从六个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一是在红军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污染红军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
(二)设置户外广告;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是在红军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除禁止上述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刻划、涂污、损坏红军文物;
(二)刻划、涂污、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红军文物保护单位标识和保护界桩;
(三)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及红军文物安全的物品;
(四)葬坟、建窑、取土、采石、捞沙、开矿、毁林;
(五)损坏红军文物保护设施;
(六)翻爬、骑坐等亵渎、损害红军文物形象;
(七)红军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设立娱乐场所;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是红军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除文物保护工程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四是在红军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红军文物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危及红军文物安全,不得破坏红军文物的历史风貌,建筑物、构筑物的选址、布局、规模、高度、体量、造型、色调等应当与红军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及周边环境相协调。
五是已有的危害红军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红军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予以改造或者拆除。
六是红军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责令相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治理。
法律责任
《巴中市红军文物保护条例》用了七个条文规定了违反本条例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是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是在红军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有刻划、涂污、损坏红军文物,损坏红军文物保护设施,刻划、涂污、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文物保护单位标识和保护界桩等行为之一,造成损害尚不严重的,由文物所在单位要求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是擅自在红军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由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是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在红军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破坏历史风貌的,由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是擅自改变不可移动红军文物原建筑立面、结构体系、色彩色调、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明显改变文物原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是红军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腐蚀、防自然损坏等保护设施,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责令改正后,仍不按照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腐蚀、防自然损坏等保护设施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是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挪用红军文物保护管理经费的;
(二)擅自修改红军文物保护规划的;
(三)未履行监督管理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原文标题:“赤化全川”石刻标语纳入立法保护——全国首部红军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即将施行!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唐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