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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岚洋:“葛优躺”侵权案尘埃落定

发布时间:2018-03-07 作者:鲜岚洋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肖像制作和使用所享有的专属的,排他性的,具有具体识别性的一种人格权。我们每个人都应加强权利与义务意识,在使用他人肖像前,征得他人同意,不光是对他人的尊重,还是自身素养的体现,同时也能有效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同时,在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时,我们也应勇敢的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表情包是通过独特的语言文字和图片来表达感情的一种符号,是伴随着社交网络的活跃而成为重要的表达形式之一。

 

    由于其自身具有简单,传播迅速,独创性低,易于修改等特点,表情包制作出来通过社交网络传播,具有传播速度快,使用量巨大的特点。

 

    同时,由于有的表情包是用包含他人肖像的照片或者剧照制作,加之表情包制作的良莠不齐,其中包含很多恶意使用丑化他人的照片并配以低俗文来吸引用户的表情包,这类表情包存在对他人肖像权和名誉权的损害。

 

    日前,著名的关于“葛优躺”表情包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经过北京两级法院的审判终于尘埃落定!

 

 

 

 

    “葛优躺”指的是一张葛优躺在沙发上的剧照。剧照中,葛优躺在沙发上的样子极度颓废,一脸“生无可恋”的样子。该表情包投送到网络空间中就得到迅速传播和大量的使用!

 

微博中提到“葛优”的名字,并非剧中人物名称

 

    艺龙网公司发布含有“葛优躺”图片的微博,葛优认为该行为侵犯了其肖像权,将艺龙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礼道歉并予以赔偿。

 

    一审法院支持了葛优的诉求,该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近日,该院二审维持原判。

 

    演员葛优曾在电视剧《我爱我家》中扮演纪春生,该角色在剧中将身体完全摊在沙发上的放松形象被称为“葛优躺”,成为2016年网络热词。

 

    2016年7月25日,艺龙网公司发布微博,文字内容包括直接使用“葛优躺”文字和在图片上标注文字,该微博共使用7幅葛优图片共18次。

 

    葛优认为该微博中提到“葛优”的名字,并非剧中人物名称,宣传内容为商业性使用,侵犯了其肖像权,遂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礼道歉并予以赔偿。

 

    后艺龙网公司于同年8月18日删除了上述微博。2016年12月7日,艺龙网公司未经葛优审核同意,在其微博发布致歉信,葛优认为该致歉信中艺龙网公司承认了侵权事实,但就此作出的致歉实为再次利用其进行商业宣传,其致歉没有诚意。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微博侵犯了葛优的肖像权,艺龙网公司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判令:艺龙网公司在其运营的微博账号公开发布致歉声明并赔偿葛优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75000元。

 

    判决后,艺龙网公司不服,诉至北京一中院。该公司认为,一审法院不应判决其在微博中赔礼道歉,且赔偿数额过高。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判决艺龙网公司在其微博中向葛优赔礼道歉是否适当以及一审法院认定的赔偿数额是否过高。

 

 



 

判决艺龙网公司在其微博中向葛优赔礼道歉是否适当?

 

    法院认为,赔礼道歉行为既是道德责任,也是法律责任,作为民事法律责任承担方式,法律赋予了其强制性的力量;当赔礼道歉作为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以法院判决的形式作出时,能够更有效地平息当事人之间的纷争,并对社会形成行为指引,其起到的社会效果、公示效果及法律效果与当事人在诉讼之外的道歉显然不同。

 

    因此,艺龙网公司认为其诉讼之外的主动道歉等同于法院判决赔礼道歉的观点不能成立。

 

    另外,赔礼道歉作为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一种具有承认错误、表示歉意并请求对方谅解的功能,是对被侵权人内心伤害的一种填补,赔礼道歉的效果难以量化。

 

    本案中,艺龙网公司确实发布了含有致歉内容的微博,但在葛优不认可该致歉微博且坚持要求法院判决赔礼道歉的情况下,法院认为,上述致歉微博不能达到相应的致歉效果。故在艺龙网公司确实侵犯了葛优肖像权的情形下,一审法院判决艺龙网公司在其微博上公开发布致歉声明并无不当。

 

判决艺龙网公司向葛优的赔偿数额75000元是否过高?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经济损失部分,葛优作为著名演员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其肖像已具有一定商业化利用价值,艺龙网公司对葛优肖像权的侵害,必然导致葛优肖像中包含的经济性利益受损。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葛优的知名度、侵权微博的公开程度、艺龙网公司使用照片情况、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可能造成的影响等因素,酌情确定艺龙网公司赔偿数额适当。

 

肖像权的使用,如何做到不损害他人的权利?

 

    随着数码产品的大量普及,自媒体时代的到来。外出旅游,朋友聚会,拍照发朋友圈成为常态,在社交网络中聊天使用表情包来表达自己的情感和看法也十分平凡。但是,我们可能在无形中可能会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我们的人身权利也可能在无形中受到他人的侵害!

 

    在网络空间中,使用照片等行为最主要的牵涉到他人的肖像权问题!关于肖像权的使用,我们应该注意合理的限度,既保证自己的表达,又不损害他人的权利!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肖像制作和使用所享有的专属的,排他性的,具有具体识别性的一种人格权。

 

 



 

    关于“葛优躺”表情包之诉,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同时普通大众更加关心侵害肖像权的行为有哪些?肖像权的合理使用情况有哪些?侵害肖像权的行为有:

 

    1.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利用他人肖像,即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以盈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这种使用主要侵犯了肖像权人的肖像使用权,也损害了肖像权人以此获得收益的权利!在本案中艺龙网公司未经葛优审核同意,利用其肖像进行商业宣传,符合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利用他人肖像的构成要件。

 

    2.侮辱性非法利用他人肖像,在使用中恶意丑化,玷污,损毁他人的肖像,葛优作为一个“老戏骨”,是一位在我国具有良好声誉的演员,艺龙网公司使用剧照中的图片丑化了葛优的形象,实则是对葛优肖像权和名誉权的损害!

 

    3.不以营利为目的,但未经他人同意而使用他人的肖像也有可能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所以在使用他人肖像的时候尽量应征得他人同意!

 

    4.使用他人肖像不当,即在合法使用前提下,在使用方式,使用范围上的明显不当而侵害他人肖像权的行为!

 

    相应地,肖像权的合理使用包括:

 

    1.新闻报道中使用相关人物的肖像,因新闻报道目的在于向公众传达信息,实行监督,其中使用他人肖像,不构成侵权!

 

    2.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或为国家利益举办活动使用自然人的肖像,如公安机关在通缉令中使用被通缉者肖像。

 

    3.为记载或宣传特定公众活动而使用参与者的肖像,如公开演讲,国庆阅兵等。

 

    4.基于教研和教育目的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如法医教学中使用被害人肖像。


 

    这个案例受到的社会关注度大,涉及的范围广,侵权方式新,本案例的一审和二审判决对后续的相关案例具有很好的指导作用,对于商业宣传中的乱象在法律上作出了积极正面的回应,我们的法律保护法律赋予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

 

    在界定侵权赔偿范围的时候,一审二审法院综合考虑葛优的知名度、侵权微博的公开程度、艺龙网公司使用照片情况、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可能造成的影响等因素,酌情确定艺龙网公司赔偿葛优经济损失的做法做到了全面,科学,客观公正,对的人格权侵权案件的赔偿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思路!

 

    小编认为,我们每个人都应加强权利与义务意识,在使用他人肖像前,征得他人同意,不光是对他人的尊重,还是自身素养的体现,同时也能有效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同时,在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时,我们也应勇敢的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葛优先生作为一个具有较大知名度和良好声誉的演员在这一案件中积极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意义不仅仅在于其自身权益的维护,更在于对乱用,滥用他人肖像的不法行为的震慑,唤起了人们对于包括肖像权在内的人身权益的关注!

 

 

(“葛优躺表情包”图片)

 


 

原文标题:“葛优躺”侵权案尘埃落定:法院判令艺龙网公司发布致歉声明并赔偿葛优75000元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鲜岚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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