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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12月正式实施

发布时间:2018-11-09 作者:吴菁


    11月8日,从江西省政府新闻办、省人大法制委、省妇儿工委办、省妇联共同举行的新闻发布会获悉,《江西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8年 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介绍,《条例》涉及总则、家庭实施、政府推动、学校指导、社会参与、法律责任等方面,共七章四十九条。《条例》将“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写入立法目的,明确了家庭教育的原则,明确了家庭教育的内容,明确了建立家庭实施、政府推动、学校指导、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以及明确了江西省家庭教育宣传周为每年五月的第四周。


    《条例》规定应当将家庭教育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本辖区内的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统筹保障家庭教育工作相关经费,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江西省妇联要做家庭教育工作的服务者,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培训,提高家庭教育服务水平,如:继续开展“争做合格父母、培养合格人才”主题宣传实践活动;特别是在春节外出务工人员返乡期间,持续开展以“陪伴的力量”为主题的“家庭教育进讲堂、进社区、进农村”活动,在家庭教育工作中发挥妇联组织的独特优势。


    《条例》细化了监护人在家庭教育方面的具体要求,规定父母未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应当委托有能力的其他监护人监护和教育未成年人,并通过电话、网络视频、书信等方式与未成年人交流沟通,与学校或者受委托的监护人交流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身心状况等相关信息,并定期与未成年人团聚等等。


    教育部门将以“打造家校社合作升级版”为载体,结合《条例》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及工作举措,深入推进家校社协同育人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和参与度,构建起政府主导、学校主体、家庭配合、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五位一体”育人大格局,为助推教育改革发展、优化教育生态环境提供重要平台。


    同时,《条例》中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社会机构和政府相关部门的法律责任列出了负面清单,明确了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几类情形;明确了诉求的对象,除未成年人可以提出诉求外,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也可以提出诉求;规定了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法律责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履行家庭教育能力而不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因实施家庭暴力等不当家庭教育方式,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相关单位或者组织予以劝诫、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分别就家校社合作相关的家庭、政府、学校和社会等组织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为全省家校社合作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对进一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提升家长家庭教育水平,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以“打造家校社合作升级版”为载体,结合《条例》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及工作举措,深入推进家校社协同育人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和参与度,构建起政府主导、学校主体、家庭配合、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五位一体”育人大格局,为助推教育改革发展、优化教育生态环境提供重要平台。




原文标题:《江西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原文来源:新浪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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