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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立法梳理(11.12-11.18)

发布时间:2018-11-20 作者:


    《最高检明确规范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执法司法标准》、《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征求意见稿)》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最高检发布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最高院发布2008-2018年中国法院反垄断民事诉讼10大案件……



一周盘点(11.12-11.18)

中央重大政策立法
 


    一、最高检明确规范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执法司法标准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梳理了11个涉民营企业案件执法司法标准问题,通过“检答网”提供给各级检察院用于办案指导。包括关于如何准确区分经营活动中的正当融资行为与非法集资犯罪;关于如何严格适用非法经营罪,防止刑事打击扩大化;关于如何处理民营企业为开展正常经营活动而给付“回扣”“好处费”的行为;关于如何准确区分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重组改制过程中的产权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犯罪;关于如何准确区分涉民营企业案件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关于如何通过立案监督防止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关于如何帮助民营企业防控风险;关于怎样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关于可以不批准逮捕的情形;关于可以不起诉的情形;关于如何落实刑事诉讼法有关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 【详细】
 

    二、六部门发布通知:清理整顿低速电动车

    工信部、发改委等六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地组织开展低速电动车清理整顿工作,严禁新增低速电动车产能,加强低速电动车规范管理。

    低速电动车主要指行驶速度低、续驶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较低,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四轮电动机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等。据统计,近5年全国发生低速电动车交通事故83万起,造成1.8万人死亡、18.6万人受伤,由低速电动车引发的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近3年年均分别增长23.3%和30.9%。【详细】
 

    三、43项措施!针对科研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来了

    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科技部等41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正式公布。引人注目的是,其中列举了多达43项联合惩戒措施。国家发改委官网介绍,《备忘录》旨在“加强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科研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构筑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根据《备忘录》,联合惩戒对象为在科研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列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相关责任主体。【详细】
 

    四、疫苗管理法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其网站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征求意见稿)》以及起草说明,开始为期半个月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要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卫生和健康委员会等部门共同负责疫苗管理法起草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共十一章,分别为:总则、疫苗研制和上市许可、疫苗生产和批签发、上市后研究和管理、疫苗流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与补偿、保障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详细】
 

    五、新《专利代理条例》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9月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记者13日在国新办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获悉,修订后的《专利代理条例》将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专利代理制度是保障发明人权益,促进科技创新的支撑性基础制度,是专利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贺化介绍,此次修改,重在根据专利代理行业实际情况变化,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优化营商环境,完善专利代理制度,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详细】
 

    六、聚焦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若干意见七大亮点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发布。针对“入园难”“入园贵”等困扰老百姓的烦心事,意见开出“药方”,明确了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原则、目标和具体举措。强调普及普惠:2020年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达到80%。学前教育资源尤其是普惠性资源不足,是目前学前教育面临的客观问题。意见提出,到2020年,全国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5%,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80%。【详细】
 

    七、人社部拟规定:领取社保待遇无须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据人社部网站消息,人社部就《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条例》指出,个人或其所在单位申请领取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时,按照规定需要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工伤认定结论、就业失业登记等信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共享等方式获取,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详细】
 

    八、31省份机构改革方案全部获批 大数据管理机构成亮点

    中共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其中明确提出,“省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要在2018年9月底前报党中央审批,在2018年年底前机构调整基本到位。”近日,随着上海等地公布省级机构改革方案获批消息,记者查询发现,全国31个省区市的省级机构改革方案已全部获得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详细】
 

地方重大政策立法
 

    一、山东检察机关出台全国首个检察建议工作实施细则

    继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将检察建议作为法定监督方式引入诉讼监督领域,时隔17年后,随着其内容的不断丰富、扩展,这一检察监督手段终于有了地方实施细则。《山东检察机关检察建议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正式发布施行,这被视作全国检察机关首家推出的检察建议规范化操作标准。调研表明,2016年至2017年,山东检察机关共发出检察建议11835件,主要涉及诉讼监督和社会治理等领域。仅2017年,全省检察机关通过发出检察建议收回国有资产及专项资金3107万元,收回欠缴国有土地出让金2.9亿元,向污染企业和个人索赔环境损害赔偿金2430万元,解决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污水直排、违法倾倒垃圾、非法占用耕地等资源环境问题。【详细】
 

    二、甘肃“两办”出台《意见》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

    甘肃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支持该省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在维护公益方面的法律监督职能,依法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法治甘肃建设。《意见》明确要求,要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出发,高度重视祁连山生态环境、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依法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专项资金使用等领域公益诉讼工作。【详细】
 

    三、武汉出台新规:小区遛狗不戴嘴套最高罚1000元

    携犬出户应挂犬牌、束犬链、戴嘴套,由成年人牵引,主动避让他人,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记者15日从武汉市人大常委会获悉,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新增狗患治理规定,两次受罚者将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物业如对违规养犬坐视不管,最高处以3万元罚款。【详细】
 

    四、宁夏公检法联合出台规范性指导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与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联合印发《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犯罪案件的证据规范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和《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统一规范涉黑涉恶案件的证明标准,明确“套路贷”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切实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

    《指引》主要围绕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恶势力犯罪的认定标准及涉案财产处置方面制定证据收集指引,着重解决在认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犯罪及涉案财产处置过程中应当围绕哪些事实收集哪些证据的问题。【详细】
 

    五、黑龙江出台文件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黑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关于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黑龙江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1次会议审定了《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建议宣告、公告的规定》(下称《规定》)。11月8日,黑龙江省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意见》和《规定》进行解读和宣传。【详细】
 

    六、陕西:支持公益诉讼情况纳入党政班子考核指标

    “要充分认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意义,积极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陕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意见》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加强和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纳入全面深化改革总体布局,定期听取检察机关推进公益诉讼工作情况报告,推动建立行政公益诉讼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切实贯彻执行中央有关规定,不得插手、干预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积极支持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排除、抵制对公益诉讼的不当干预,相关情况要纳入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检查内容和党政班子实绩考核指标体系。【详细】
 

    七、天津: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最高奖励50万元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处置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和天津市财政局近日联合印发《天津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提出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最高可奖励50万元。《办法》指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来信、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实名或匿名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奖励: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方面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其他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需要予以奖励的。 【详细】
 


原文标题:重大立法全面梳理

原文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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