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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修订红十字会条例

发布时间:2018-11-29 作者:


    《广东省红十字会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为增强红十字会的社会公信力,《草案》明确要求,广东省各级红十字会通过统一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捐赠款物收入和使用情况。
 



    11月27日,《广东省红十字会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广东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何丽娟作草案说明时称,《广东省红十字会条例》已实施12年,对促进广东红十字事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条例部分内容已经不能适应新时代广东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需要。草案对原条例23处进行了修改,新增11条。

    《草案》结合广东毗邻港澳地区的实际,新增了与港澳加强区域合作的条款。《草案》规定,广东省红十字会应当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统一协调和指导下,加强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的交流与合作,建立应急救援区域合作机制,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备灾救灾、志愿服务、应急救护、红十字青少年等工作的开展。

    该《草案》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建立健全广东省红十字会的监督机制和内部治理结构。《草案》对捐赠款物的管理做出了规定,赋予捐赠人知情权和监督权,以及红十字会及时反馈捐赠款物管理和使用情况的义务;同时,完善内部监管和政府监管制度。

    为增强红十字会的社会公信力,《草案》明确要求,广东省各级红十字会通过统一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捐赠款物收入和使用情况。

    在保持对传统募捐方式规定外,《草案》新增了“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募捐的方式。

    《草案》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制造、发布、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红十字会名誉,利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牟利,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等情形,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文标题:广东拟修订红十字会条例 将健全监督机制

原文来源:中国新闻网   

记者:程景伟 杨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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