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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立法保护沱江流域水环境

发布时间:2018-12-07 作者:刘佳


    《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提请审议,这是四川省首次以单独流域立法的方式推进污染治理。《条例(草案)》明确了适用范围、政府职责及目标考核机制,并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细化了多项工作举措,以及在流域统筹方面建立全流域的协调联动机制和信息化监测管理平台,实现流域共治。




    12月4日举行的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提请审议,这是四川省首次以单独流域立法的方式推进污染治理。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厅长于会文作《条例(草案)》有关情况说明时介绍,水资源开发强度大,水生态流量不足,经济发展与环境承载能力之间的不平衡严重影响了流域水生态安全,沱江已成为四川省污染程度最为严重的流域。“因此,尽快解决沱江流域突出的环境问题,为全面改善和保护流域水环境提供法制保障,制定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十分必要。”于会文说。


    《条例(草案)》明确了适用范围、政府职责及目标考核机制,并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细化了多项工作举措,包括在源头管理方面严格执行排放标准、划定禁止和限制区域,实行水环境质量目标、水资源总量控制、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等多种措施;在过程管理方面细化区域限批和约谈监督制度的具体情形,方便操作执行,以及在流域统筹方面建立全流域的协调联动机制和信息化监测管理平台,实现流域共治。


    为有针对性地推进沱江流域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在精准治污方面,对总磷、城镇生活污水垃圾、黑臭水体、工业集聚区排污行为以及农业畜禽水产养殖等水污染防治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为提升沱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条例(草案)》从高效节水、岸线资源、河道保护、生态修复、生物多样性及生态基流等方面,规定了一系列生态保护措施。《条例(草案)》还提出,政府可以通过采用设置公益性岗位或购买服务以及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水域巡查、监督评价等工作。




原文标题:我省立法保护沱江流域水环境


原文来源: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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