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 攀枝花市 自贡市 绵阳市 南充市 达州市 遂宁市 广安市 巴中市 泸州市 宜宾市 内江市 资阳市 乐山市 眉山市 广元市 雅安市 德阳市 凉山州 甘孜州 阿坝州

农村土地承包法一月施行 特别保护进城的农户和妇女

发布时间:2019-01-03 作者: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新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如何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了新闻发布会,详解新法。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新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如何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了新闻发布会,详解新法。


    农民进城落户了,他们的承包地会被收回吗?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何宝玉表示,承包期内不得随意调整农民的承包地,不得随意收回农民的承包地,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核心内容。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和第27条(修改后是第27条、第28条),这是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的两个核心条款。


    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很重要的一点,是发包方在承包期内不得随意收回承包地,使广大农民真正地感到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有切实保障的。


    具体而言,新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在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方面,作了两个修改。


    一是专门增加规定,“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何宝玉解释,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迅速推进,大量农民进城务工,有的离土不离乡,继续经营承包地;有的离土又离乡,全家进入城镇工作生活,继续经营承包地面临现实困难。这种情况下,特别是一部分农民进城后,尤其是全家进城,他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比较容易受到侵害。


    为了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推进城镇化发展,2014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明确提出,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三个条件。2016年10月,中办、国办发布的《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办法的意见》又进一步重申,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根据这些文件的精神,这次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专门增加了一项规定,“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二是删除了要求进城农户交回承包地、不交回就收回的规定,修改为由进城农户自主选择如何处分土地承包经营权。


    何宝玉表示,对进城农民来说,承包地和宅基地的权益是他们在农村的最后一点财产和利益,所以对部分农户在进城后一段时间内,既有城镇居民的身份同时又保留土地承包权益,整体上讲不妨宽容一点、大度一点,不要一看到农户进城,就急急忙忙把承包地收回来。


    党中央对这个问题也比较关注。2015年8月,国办印发了《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意见》,其中提出,在坚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和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在农村改革实验区稳妥地开展农户承包地有偿退出试点,引导有稳定非农业就业收入、长期在城镇居住生活的农户,自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也提出,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逐步把符合条件的农村转移人口转为城镇居民,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


    何宝玉说,这次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作出了重大的修改。在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时,在第26条做了一个区分,原则上说在承包期内承包方不得收回农民的承包地,但是底下又区分了两款,说农民进入小城镇的,可以按照他们的意愿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款又作了一个规定,农民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该交回他们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有权收回。这次根据中央的规定做了很大的修改,作了新的规定,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不管进到哪个城市,在承包期内不得收回承包地,而是要引导支持承包农户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把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承包农户流转土地经营权。


    农村妇女的土地经营权如何保护?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杜涛表示,此次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关于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实修改前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就很注重保护农村妇女的承包经营权。比如,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因为妇女婚姻状况的变更而损害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等。”


    新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又增加了两项规定,一是规定承包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林权证,这些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这两项新增加的规定,实际主要的考虑也是关于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外嫁女的土地权益问题咋解决?


    我国实行土地集体所有,采取的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家庭的成员平等地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农业农村部政策与改革司副巡视员孙邦群说:“无论是妇女、小孩、老人,都要平等地享有土地的各项权益。修订后的土地承包法特别体现了这条,这也是对妇女权益保护的一种强调。”同时,保留原法的条款。比如第6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妇女结婚,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能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没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也不能收回她的承包地。这些规定都是对妇女承包经营权加强了保护。也就是说,于外嫁女而言,在娘家的地不能收回;在婆家,如果没分到地,更不能收回。




原文标题:元旦起施行的这部法律,特别保护进城的农户和妇女


原文来源:西交民巷23号微信公众号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立法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