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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国办印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

发布时间:2019-06-18 作者: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组成部门包括最高检对督察发现需要提起公益诉讼的,移送检察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下称《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规定》明确,中央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设立专职督察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中央企业等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包括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和“回头看”等。原则上在每届党的中央委员会任期内,应当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中央企业开展例行督察,并根据需要对督察整改情况实施“回头看”;针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视情组织开展专项督察。 


    《规定》指出,成立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推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党中央、国务院研究确定,组成部门包括中央办公厅、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国务院办公厅、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审计署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 


    《规定》要求,对督察发现需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移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索赔追偿;需要提起公益诉讼的,移送检察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原文标题:中办国办印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


原文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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