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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公检法出台意见 精准打击非法集资犯罪

发布时间:2020-09-15 作者:


    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联合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制定印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为依法准确惩治非法集资犯罪,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国家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最大限度追赃挽损提供指引。
 


    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联合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制定印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依法准确惩治非法集资犯罪,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国家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最大限度追赃挽损提供指引。

    据了解,宁夏高院在前期调研、审理相关重大非法集资案件中发现,宁夏各级公检法机关在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识不一,影响对非法集资刑事犯罪的精准打击。为此,宁夏高院先后前往全区各中级法院及部分基层法院调研,形成《宁夏涉众型经济犯罪情况分析及对策建议——以2014年以来宁夏法院审理的涉众型经济犯罪为视角》的调研报告,在此基础上,经过多方征求意见,联合自治区检察院、公安厅共同制定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确保该类案件办理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意见》围绕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问题、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认定、单位犯罪的处理、自首认定、犯罪数额的认定、集资参与人的诉讼地位及权利保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违法所得的追缴及退赔问题等九个方面作出50条具体规定,要求在办理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中,应突出对组织、领导、指挥者以及其他发挥较大作用的管理人员、骨干人员的重点打击,要严格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得因信访维稳压力或其他原因人为降低入罪标准,不能仅以行为人非法集资数额多少确定是否构成犯罪,防止扩大打击面。

    《意见》明确,公安机关立案后,要特别注重对集资款的来源、用途和去向以及犯罪嫌疑人的退赔能力的调查取证。在此基础上及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全面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未经审核不得移送起诉。此外,还对集资参与人的诉讼地位及权利保障、涉案资产的先行处置等作出了可操作性强的规定。
 


原文标题:精准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最大限度追赃挽损
 
原文来源:人民法院报

记者:马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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