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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优先配售保障房是否贬低当今国民的道德水平

发布时间:2012-08-07 作者:梁枫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意见》规定,符合条件的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中国政府网)

    话说的没错,见义勇为者确实应该受到国民的尊崇。中华民族悠悠五千年的道德传统,也需要见义勇为的行动来传承和展现。但见义勇为却不是作秀,更不需要为之搭建一个“规定城市见义勇为人员优先配售保障房”的舞台。那样,恐怕这个舞台迟早会被挤塌。不是我不相信国民的素质,只是“重赏之下、必有勇夫”,乃是我国千百年流传下来的另一传统。
 
    再者,在人口如此之多、鱼龙如此混杂的国度,也难免会有“群魔乱舞”之嫌。这其实就涉及到了怎么界定见义勇为的问题,不是我有社会虚假妄想症,只是作假本来就是一个世界性问题,而“山寨”在我国更是展现的淋漓尽致。
 
    令我更加忧虑的问题,还不止于此。如果把是否是见义勇为行为交给有关部门去留评定,那些有关部门肯定是难免会出现“人性化操作”,难免有人会“在其位而谋其职”,破坏掉这条为民请命规定的初衷。有人就提出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把评定是否是见义勇为行为的光荣任务交给公众。可是,在信息高度不透明化的今天,能有几个公众在面对有关部门、新闻媒体提供的这些纷纷扰扰的信息中还能保持一双慧眼呢?不是我不相信有关部门的办事效率,不是我低估公众的力量。是在这样一个“以人为本”、信息爆炸的时代,有些美好的想法确实与现实的差距太远。
 
    法律本来就是道德的最低要求。如果把这里的“城市见义勇为人员优先配售保障房”规定,理解在法律条例的范畴里边。那就出现了一个尴尬的局面:这条规定现在是在将见义勇为问题从高高的道德层次拉下来,拉到法律问题里边去。这在今后会不会使国民的道德水平提高,我不知道。我只知道,这种作法本身就是在贬低当今国民的道德水平。难道见义勇为这种事儿,还需要建立奖励甚至是惩罚制度,来约束我们这些“道德水平低下”的人?难道我们是三岁小孩儿,这种基本的道德观还需要通过规定来纠正?还有没有宪法精神中所提倡的公民自由权了。
 
    那些品德高尚的人,他们其实在见义勇为的时候,并没有考虑那么多社会效应、经济效应。他们只是因为“路见不平”,触动了自己的“侠肝义胆”而已,人性使然也!令我感到遗憾的是,一些法规或者是习惯性做法,却急着想为他们邀功,画蛇添足般得为他们贴上了“急功近利”,“动机不纯”的标签。进一步思考,这样的规定会不会让那些真正品格高尚的人望而却步?会不会让那些“图谋不轨”的人浑水摸鱼?
 
    现代汉语词典中,见义勇为的意思是,"看到正义的事情,就勇敢的去做”。如果有人没有见义勇为,那就不是道德上有缺失,而是可能他不够勇敢。那让这样一个不够勇敢的人承受那些无谓的道德评判,真不应该。“城市见义勇为人员优先配售保障房”,有人优先,就有人落后,那让一个不够勇敢的人来承受这种不公平的对待,公平吗?扪心自问,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这条规定,是否背逆了社会正义、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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