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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犁:我国枪支认定标准过低 应严控罪阶

发布时间:2017-05-08 作者:


    最近,成都某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非法买卖枪支”案,被告是一对父子。该父子俩通过网站非法购买一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的非军用枪支”。10月1日国庆节,父亲带正在读大三的儿子到郊外射击取乐,在回家的路途中被民警挡获,经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天津51岁的赵春华,摆了一个射击摊贴补家用,没想到这个小小的摊位却给她带来了牢狱之灾——摊位上的6支枪形物被鉴定为枪支,她因“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天津市河北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2015年,19岁的四川达州青年刘大蔚向台湾一家网站网购了24支仿真枪,这批货入境后被海关查获,经鉴定其中21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其中20支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被福建省泉州市中级法院以走私武器罪判处无期徒刑。

    《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指出,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其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都认定为枪支。

    1.8焦耳/平方厘米有多大的能量?官方没有给出详细的描述,但曾有律师给过,“隔着一张桌子,你坐在我对面,我抓起一把豆子扔到你脸上。这些豆子的能量就差不多是1.8焦耳/平方厘米”。对于这个描述,也没有来自官方的否认。

    中国其他地区关于枪支鉴定标准:香港是7.077焦耳/平方厘米;台湾是20焦耳/平方厘米。中国大陆2008年以前,非制式枪支鉴定标准是16焦耳/平方厘米。而在2008年以后,相关标准剧降为原来的十分之一。


    《检察日报》的评论认为,“1.8焦耳/平方厘米的标准与0几乎没有分别,几乎是沾边就犯罪”。中国过低的枪支认定标准让许多普通人躺枪。


    结果,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被告人认为自己的枪是“玩具”,而“玩具”的动能达到了枪支认定标准的案例。公安部数据显示:仅2011年至2015年,全国破获非法制造贩卖气枪、仿真枪等各类枪支案件90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8万余名。因买卖仿真枪入罪的人员中,各行各业都有,有青少年,也有生产厂家、小商贩甚至包括警察、前任法官、退伍军人等。

    从以上案例让我们看到,过低的枪支认定标准,造成公民轻易入罪。公民不仅轻易因枪入罪,而且在罪名的认定上,由于“非法持有枪支”和“非法买卖枪支”,两者罪名界线不清,司法解释缺位,致司法实践中直接影响到其适用的处罚条款和量刑标准,易降低构罪标准,提高处罚阶位。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见,“非法买卖枪支罪”的罪阶明显高于“非法持有枪支罪”。而上述两个案例中,同样是购买后使用,罪名的起诉却不同。从而不仅增加了公诉方难度,而且加大了法官自由裁量度把控难度。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高铭暄,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徐宏联名撰文认为:刑法中的“买卖”,应当理解为具有流转交易性质的行为,而正是这种流转交易破坏了国家对特定物品的管制秩序,形成为刑事违法性的基础。对于不以出售为目的的单纯购买枪支行为,行为人往往是基于爱好、收藏等动机或目的,购买后予以存储或者把玩,其终极目的在于维持对枪支的持有,而不是实现对枪支的传播与流转,对此类行为不能认定为非法买卖枪支罪,而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枪支罪。

    鉴于现行对管制枪支明显过低的标准,普通人轻易入罪的情况,且法律条款中“非法持有枪支”,还是“非法买卖枪支”缺乏清晰界定的条件下,枪支是持有,还是交易易手,应该作为“非法持有枪支”,还是“非法买卖枪支”的定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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