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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观止(一):“法亦如水”(郭忠)

发布时间:2017-05-26 作者:

 



 

    老子说:“坚强者死之徒,柔软者生之徒。”

 

    其意为凡坚强的都是属于死亡之类的,柔软的东西都是属于活着一类的。

 

    世上最柔软的莫过于水。

 

    水在不同的环境中变化万千,生机勃勃,即使被蒸发、结冰,但它仍然是水,因此它最具有生命力。

 

    在我们的印象中,法和水似乎没有丝毫的勾连。

 

    法是刚性的,正如古希腊罗马之正义女神一样,左手持剑,右手持天平,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平。

 

 

    德国法学家耶林曾给法的强制力以形象的比喻:“没有强制力的法律好像一束不发亮的光、不燃烧的柴。”

 

    看重法的强制性,更是中国古代的传统。“法,即刑也”,实实在在地烙进了民众的内心。

 

    法的刚性,不仅因其强制性,也因法自身的规范性、不变性特征。

 

    刑通型,法有模范、规范之意。而和法通常相连的“律”字之义,为“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正如管仲所言:“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

 

    法能规范人的行为,则拜托于法所具有的能独立于人的意志,不能被随意改变的特征。

 

    由于有了法的不变性,则有了法解决人类纠纷的确定性。而这种确定性,进而能够提供法对人类行为的确定性指引,可以使人们认知其行为的后果,使社会生活拥有安定和秩序。

 

    更重要的是,法作为一种外在的不以人的意志而改变的准则,可以降服专横的意志,使权力纳入规范之中,防范对人类权利的恣意侵犯。

 

    但法太过于刚强,法也会走向死亡。

 

    法滥用暴力、过于僵硬,不随社会变化而改变,都是法致死之因素。

 

    其实,法的性质并非纯粹的刚性,法也有柔性的成分。法的生命力的存在,正是来自法的柔性的存在。

 

    因此,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郭忠在《人民法院报》上撰文说,“法亦如水”。

 

    中文“法”字之水旁,水是柔软的,不定型的。然而,奇妙的是如此柔软之水,却在地面上永远是平的。

 

    这难道不是说明,公平正义不仅要靠国家强制力实现,而且其本质也有其柔性的内涵?

 

    我们再看西方正义女神之隐喻,除了剑、天平和蒙眼布各代表法的制裁、公平和理智外,还有女性。她代表什么呢?

 

    女人如水。滥用暴力,没有节制,都是过刚之体现。唯有以女性之柔情,方能展现法之慈爱的另一面。

 

    柏拉图轻视法的作用:

 

    “法律从来不能签署一条对所有人有约束力的命令,这条命令能使每个人处于最佳状态。也不能精确地规定社会每一成员在任何时刻都知道什么是最好的,怎样做是正确的。人与人之间有差异,人的行为有差异,人的经历各不相同,由此造成的不稳定使得无论何种技艺,何种统治,想要在所有时候良好地处理所有问题都是不可能的。”

 

    然而,亚里士多德则看到法之柔性的可能:

 

    “对于若干事例,法律可能规定得并不周详,无法作断……法律训练执法者根据法意解释并应用一切条例,对于法律没有周详的地方,让他们遵从法律的原来精神,公正地加以处理和裁决。法律也允许人们根据积累的经验,修订补充现行各种规章,以求日臻完美。”

 

    在他看来,法的统治之可能的原因在于法的缺陷可以通过人的作用予以弥补,而人的作用之于刚性的法,正是法之柔性的体现。

 

    法如果缺乏柔性,其应对于各种复杂的社会关系将不尽合理,甚至无法实施。法若要更好地调整社会,必须刚柔并济。

 

    在法的实施中,依照规则是刚,依照原则是柔;

 

    直接判决是刚,进行调解是柔;

 

    严格依法是刚,法官衡平是柔;

 

    形式推理是刚,实质推理是柔;

 

    追求法律效果是刚,追求社会效果是柔。

 

    关注法的柔性,其实就是关注人在法中的作用。法的统治其实根本就不能缺乏了人在法中的主体地位。

 

    法的制度的完备是必须的,但它只是法治工程的一半,而另一半则在于人。只有人,才能将固定不变的法适用于复杂多变的社会,才能使刚性的法也具备了柔性的特征。

 

    中国古人是智慧的。

 

    古人司法讲究的是天理、国法与人情的结合,而非单纯法的考量,其目的也许在于化解法之至刚,使之刚柔相济,以增强法的适应性。

 

    天理是人的良知,人情是人所固有的普遍情感。二者都没有固定的文字表达,靠的是法官根据各种案件不同的具体情况,从合于常理常情的角度予以法的适用。

 

    “上稽天理,下揆人情”、“情法两尽”是古人司法的最高境界。

 

    法不仅是刀剑、绳墨,也应当是水。

 

    只有法具备水一般的柔性,才能调和法的刚性和僵硬性,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复杂多变的需要。

 

    正如黑格尔所说:“法律决非一成不变的,相反地,正如天空和海面因风浪而起变化一样,法律也因情况和时运而变化。”

 

    我们需要防范的是两个极端:

 

    一种是无视法的刚性,由人的任意意志来调整社会,它将带来的是人治和专制;

 

    另一个极端则是只注重法的刚性,无视人的能动作用,无视法的柔性的存在,它并非就是真正的法治。

 

    前一种是法的取消,而后一种法将走向僵死。




(立法网推荐,文字上略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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