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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无期徒刑存在体系性缺陷

发布时间:2012-12-05 作者:

  
     许多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等重大犯罪分子,只要经过10年的刑罚执行期,就可能通过假释等渠道重获自由。这10年的时间与现在的平均寿命相比是非常短暂的。年轻时犯罪的人到了30-40岁就可以假释出狱,这对被害人及其家属来说是不容易接受的。



    立法网实习记者 小蚕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特聘顾问教授高铭暄、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楼伯坤曾在《现代法学》上撰文认为,中国现行无期徒刑存在体系性缺陷。

    高铭暄、楼伯坤在文章中说,无期徒刑通常可以与终身监禁、无期惩役相提并论,它是剥夺罪犯终身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的刑罚。随着死刑的限制乃至废除,无期徒刑作为一种选择或者替代的刑种,受到人们的重视。

    文章认为,在我国刑法中,无期徒刑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严厉的刑罚方法。它一方面作为分则中与死刑并列的选择刑,凡是规定了死刑的条款同时都规定了无期徒刑,以减少死刑的适用;另一方面,它又是某些严重犯罪的最高刑。无期徒刑是废止死刑后惩罚性最重的刑种。因此,在死刑减少甚至废止后,无期徒刑应充分显现其威慑力与优越性。然而,由于我国无期徒刑及其执行制度设计中固有的缺陷,不可避免地会引发人们对无期徒刑科学性的怀疑。

无期徒刑缺乏应有的严厉性

    高铭暄、楼伯坤在文章中说,如果废止死刑或者实际不适用死刑,那么,无期徒刑就成为最具威慑力的刑种。但是,我国现行的无期徒刑缺乏应有的严厉性。

    根据我国刑法,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问,罪犯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可以减为有期徒刑,但屡次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0年;在实际执行10年以后,如果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假释。因此,无期徒刑的罪犯经过减刑,相当于执行有期徒刑10年以上22年以下;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除《刑法》第81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外,服刑10年后,如果没有再犯的可能性,就有假释的机会。

    这样设置虽然给罪犯一定的改过自新的机会,但是对于许多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等重大犯罪分子来说,他们只要经过10年的刑罚执行期,就可能通过假释等渠道重获自由。这10年的时间与现在的平均寿命相比是非常短暂的。而且,年轻时犯罪的人到了30-40岁就可以假释出狱,这对被害人及其家属来说是不容易接受的。因此,我国现有的无期徒刑制度不但不符合相应的责任刑罚,不利于实现惩罚功能,还违背一般国民的法律情感,大大降低了无期徒刑应有的威慑力,缺乏应有的严厉性。

无期徒刑缺乏应有的平等性

    高铭暄、楼伯坤在文章中说,在现有无期徒刑制度下,贪污贿赂型犯罪分子相对于杀人、爆炸、放火等普通暴力型犯罪分子更容易取得减刑、假释的机会,从而产生无期徒刑执行上的“贫富差距”。

    因为在实践中,“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和“不致再危害社会”仅是司法人员的一种判断,随意性较大,易于暗箱操作。贪污贿赂型犯罪分子更容易利用案发前的关系网或巨额的不法收入,千方百计地拉拢腐蚀管教干警,以达到减刑、假释的目的。换句话说,这些严重侵犯了国家廉政制度和公共财产权的犯罪分子,通常只经过短短10年的执行期就可以获得自由,重返社会。相比于其他普通的犯罪分子,贪污贿赂型犯罪分子的处遇非常优越,这显然失去了同一无期徒刑执行上的平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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