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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恩鑫 白联洲:司法确认行政调解 便捷高效化解矛盾

发布时间:2018-01-30 作者:王恩鑫 白联洲


    有社会就有矛盾,就需要有解决矛盾的机制和方式。解决矛盾的机制应当多种,方式应当多元。各种纠纷解决机制和方式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衔接。将公安行政调解纳入法院司法确认工作是深入推进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的要求,既能节约司法资源,更能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为营造良好的基层社会环境提供保障……


 

 

 

    有社会就有矛盾,就需要有解决矛盾的机制和方式。解决矛盾的机制应当多种,方式应当多元。各种纠纷解决机制和方式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衔接。

 

    其中,司法确认行政调解、仲裁调解、人民调解、社会调解(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商事组织、企事业单位调解等)、律师调解,赋予非诉讼调解的司法效力,从而使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更加便捷、灵活、高效,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很有必要。

 

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14日,彭某某(女,29岁)与黄某某(男,10岁)在泸县二中校门外“盘中餐”快餐店门口发生口角。彭某某捏黄某某脸部两下,将黄某某推倒在地,脚踢黄某某,导致黄某某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12月18日,泸县公安局给予彭某某治安拘留12日的处罚。

 

    拘留期间,经管教民警耐心教育,彭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悔改,愿意赔偿,愿意化解矛盾。12月19日,在泸县拘留所管教民警主持下,彭某某与黄某某及监护人达成调解协议:一是彭某某赔偿黄某某医疗费等共计734元,于12月25日前付清;二是彭某某向黄某某及监护人赔礼道歉(当场履行);三是双方达成协议后,因此事产生的民事权利与义务终结。

 

    双方达成协议的当日,彭某某与黄某某及监护人向泸县人民法院申请确认泸县拘留所管教民警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经审查,泸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彭某某与黄某某当天经泸县拘留所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具体做法

 

    在此之前,泸县人民法院与泸县公安局《关于加强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协作的工作意见(试行)》。《意见》的主要内容有:

 

    一、协作内容

 

    (一)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发现基层社会矛盾纠纷敏锐性和解决基层社会矛盾及时性作用,由公安机关率先对发现的社会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化解,必要时人民法院指派人员进行协助。

 

    (二)公安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时,应整合村委会、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化解矛盾纠纷的力量,努力促使纠纷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告知和引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司法确认,以赋予调解协议可执行力;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告知当事人以合法方式化解矛盾纠纷。

 

    二、协作流程

 

    公安机关各职能部门在开展执法活动过程中,发现有如下情形的,通知联系人民法院对应部门协作处理:

 

    (一)拘留所在化解涉执行案件拘留人员矛盾纠纷时,有调解意向或者已经达成调解协议的,及时通知人民法院执行局派员现场或事后及时组织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二)交警大队在化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时,发现有调解意向的,应当通知保险公司人员到场,并联系人民法院派员指导调解。

 

    (三)派出所及其他办案部门化解矛盾纠纷过程中,可以根据情况通知人民法院对应部门派员指导化解。

 

    三、调解范围

 

    (一)公安机关拘留所在化解被拘留人员所涉社会矛盾纠纷工作中,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

 

    (二)公安机关执法部门在办理各类案件中,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

 

    (三)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工作中,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

 

    (四)公安机关执法部门在处置警情、化解纠纷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中,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

 

    四、确认程序

 

    (一)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调解协议书等书面材料;

 

    (二)人民法院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

 

    (三)人民法院受理后,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四)人民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询问,并制作司法确认笔录;

 

    (五)对于符合确认条件的,依法裁定确认协议有效,对于不符合确认的,裁定驳回申请,可另行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四条 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

 

    8.为有效化解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类矛盾纠纷,人民法院鼓励和支持行政机关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进行调解、裁决或者依法作出其他处理。调解、裁决或者依法作出的其他处理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调解、裁决或者其他处理,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就原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法律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作为行政案件受理的,人民法院在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可对其中的民事争议一并审理,并在作出行政判决的同时,依法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一并作出民事判决。

 

    行政机关依法对民事纠纷进行调处后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或者作出的其他不属于可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具有民事合同性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0.人民法院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健全调解相关纠纷的职能和机制。经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后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12.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对民事纠纷调解后达成的具有给付内容的协议,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申请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0.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经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当事人请求履行调解协议、请求变更、撤销调解协议或者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9.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相关组织的联系,鼓励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创新,通过适当方式参与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理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关系,积极推动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小编点评 

 

    在行业协会、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健全调解相关纠纷的职能和机制,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很有必要。

 

 

 

 

    在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过程中,必须紧紧依靠党委领导,积极争取政府支持,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充分发挥司法的推动作用;必须充分保障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将公安行政调解纳入法院司法确认工作是深入推进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的要求,既能节约司法资源,更能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为营造良好的基层社会环境提供保障。

 

    本案是《泸县人民法院、泸县公安局关于加强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协作的工作意见(试行)》实施以来,泸县人民法院首例司法确认的公安行政调解案件,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值得肯定。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王恩鑫 白联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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