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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爽 乔治久:消防水管溢水致业主财物受损由谁担责?

发布时间:2018-02-07 作者:白爽 乔治久


    消防水管发生故障,导致消防水外流,进入仓库,浸湿财物,造成物损,责任谁担?消防水的所有者、管理者与该物损有密切联系,仓库出租人、仓库承租人、物业服务者、财产保险公司、供水公司、消防水管所有者及维修保养者、财物所有者或保管者,与本案财物受损似乎都有因果关系,与本案裁判结果都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案情简介

 

    2009年,四川悦华置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泸州市龙马潭区波士顿景上小区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进驻该小区。

 

    2015年10月1日起,赵小涛租赁泸州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该小区负二层303号的库房,存放经营的奥普电器产品。

 

    2016年7月4日,位于该小区负二层的消防水管的水闸突然失效,发生漏水,致使消防水流入赵小涛租赁的库房内,导致原告存放的部分电器产品被浸湿受损。

 



 

    事故发生后,物业公司向赵小涛支付了更换外包装的费用7200元,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

 

    此前,四川悦华置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鉴于消防设施、设备专业性很强,自主与四川联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约定由该维保公司负责对小区消防设施进行维保;为维护业主的物业及相关财产的合法权益,自费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支公司签订了公众保险责任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约定如发生业主的物业及相关财产权益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依照合同理赔。

 

诉辩主张

 

    赵小涛提起诉讼后,物业公司和房地产开发公司分别作出答辩:

 

    物业公司辩称:一是物业公司没有物业服务过错,不应承担原告的损失;二是电器商品的纸质外包装受水浸,错在原告;三是电器商品的纸质外包装受水浸遭损失,供水公司、消防公司、保险公司负有相应的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房地产开发公司辩称:一是诉讼主体错误,消防水管发生故障导致消防水外流浸湿原告的货物,应当由该水管的所有者即600多名业主承担责任,与开发公司无关;二是开发公司没有怠懈过错,不担赔偿责任;三是原告违反房屋租赁安全条款协议,应自担货物损害责任。

 

 


 

达成调解

 

    审理本案的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确定案由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并当庭裁定驳回被告四川悦华置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追加泸州市兴泸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龙马潭支公司、四川联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的申请。

 

    开庭审理后,在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一是被告四川悦华置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除在诉讼前已支付给原告赵小涛的补偿费外,再一次性补偿原告赵小涛8000元,定于2018年1月15日前履行;

 

    二是被告泸州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免收原告赵小涛截止2017年12月31日的所有房屋租赁费;

 

    三是本案案件受理费292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1460元,由原告负担。

 

小编评说

 

    本案法律事实简单,标的不大,但是法律关系却十分复杂,责任主体多元,争议激烈。

 

    消防水管发生故障,导致消防水外流,进入仓库,浸湿财物,造成物损,责任谁担?消防水的所有者、管理者与该物损有密切联系,仓库出租人、仓库承租人、物业服务者、财产保险公司、供水公司、消防水管所有者及维修保养者、财物所有者或保管者,与本案财物受损似乎都有因果关系,与本案裁判结果都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曾有明确规定:


 

法条链接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应当将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的所有权移交给组织安装施工的专业经营单位,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并承担维修、养护、更新和管理的责任。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包括变(配)电、二次供水、燃气调压等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

 

    第七十二条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等费用,由专业经营单位承担,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时,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更新,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十六条 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组织安装施工或者拒绝接收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影响房屋交付使用、业主正常生活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由此可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法定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维护、保养者是专业经营单位,即负责供水、供电、供气的水公司、电公司、气公司;消防设施法定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维护、保养者是负责供水的水公司。

 

    住宅小区消防水闸失效漏水,致使业主货物受损坏,责任主体应是专业经营供水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维护保养者。

 

    本案物损责任归谁,除了已经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外,还应当追加尚未参加诉讼的利害关系人,追加尚未参加诉讼的消防公司、保险公司,尤其是负责供水的专业经营单位即水务公司参加诉讼。否则,事实难以查明,裁判难以公正,纠纷难以平息。

 

    本案物损纠纷,法院不同意追加应当参加而没有参加诉讼的消防公司、保险公司,尤其是负责供水的专业经营单位即水务公司参加诉讼,坚持以调解方式平息纠纷,让没有过错、不应担责的两被告出小钱,让原告承担诉讼费,虽说迅速、彻底,节约司法资源,但是否利于法治建设,则有待商榷。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点就在于保证法律严格实施,做到严格执法、司法。如果有了法律而束之高阁,或者实施不力,那制定再多法律也无济于事,法治国家就是空话。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是省级地方性法规,是国家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业主、物业公司的权利保障,是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经营单位的义务规定,是司法裁判物业及水电气纠纷的法律依据,应当得到实施。该条例在本案却被司法无视、弃用,令人遗憾。


 

原文标题:消防水管溢水致业主财物受损由谁担责?——兼谈《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司法适用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白爽 乔治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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