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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声: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时间:2018-02-12 作者:利声


    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发布为数只有四条却引起全社会普遍关注的《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及时回应了一度时间人们对之前有关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第二十四条”引发的抨击和困惑,为准确裁判夫妻债务案件指明了审理思路,明确了价值取向,也让社会民众对夫妻债务的法律属性有了或明确的认识……



    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发布为数只有四条却引起全社会普遍关注的《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及时回应了一度时间人们对之前有关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第二十四条”引发的抨击和困惑,为准确裁判夫妻债务案件指明了审理思路,明确了价值取向,也让社会民众对夫妻债务的法律属性有了或明确的认识。

 

    当然,为使夫妻债务案件既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使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不因认识的偏差或错误给不是债务人的对方背上沉重的债务包袱,需要法官、仲裁员、律师等法律人准确地把握夫妻共同债务的含义、内涵和外延,作出正确的判断。

 

 

 

 

    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意志所负的债务,包括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以夫妻一方的名义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无论是以夫妻个人名义,还是以夫妻共同的名义设立债权债务关系,都集中体现夫妻共同的意志上。

 

    直接的意思表示,包括以夫妻共同的名义,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是比较好理解和认识的。间接的意思表示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以一方名义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共同经营所负债务等形式。

 

    间接意思表示并不直接向债权人表示,所负债务是夫妻共同欠的,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就依赖于债权人的理解,或者说,需要打官了,需要律师帮忙分析,需要法官或仲裁员审理案件时,分析、理解和判断。

 

 



 

    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以夫妻一方名义所负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这是以债务人设立债权债务关系的目的和用途来认定的,即借钱做什么,欠债为哪班?

 

    比如,生活比较困难,借债度日,这种现象应当说在现今社会已经很少了,可能在城镇低保人群或还未脱贫的地区还会存在。

 

    又如,家人生病,一时筹集住院费用,向亲属、朋友、邻居借钱,等等。借钱借物都有一个目的,一个用途,一般家庭生活所需的债务还是比较容易把握的。

 

    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可以理解为夫妻共同生活中,已不仅限于日常生活所需,还有夫妻为提高生活品质,或按揭贷款,或向他人借债买房、买车、装修或其他较为高档的消费,都属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形,也都可能负债享受生活。“先享受,慢慢还”的消费观已被众多人接受并实践。

 

    现实生活中,夫妻共同生活负债的情形,随处可见。夫妻共同生活负债的情形,有夫妻共同签字贷款或借债的,也有以一方名义贷款或借债的,当以一方个人名义负债而没有归还时,债权人要通过司法程序主张夫妻共同债务,需举证证明。

 



 

    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是指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共同收益或家庭收益的行为。如农业种植、养殖,工业加工、运输、餐饮、商业贸易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形。农业种植、养殖大多以夫妻家庭的承包方式或土地流转集合经营的方式进行,收益用于家庭生活或提高生活品质所用,要认为是夫妻共同生产,比较容易证明。

 

    夫妻店、夫妻作坊的加工、餐饮、商业经营,也较容易认定属夫妻共同生产经营。

 

    运输行业,按行政管理要求,车辆都需加入运输公司、物流公司经营,一般都是以夫或妻个人名义带车加入公司,客运按许可路线运营,货运自行联系货源,以公司名义运营。客运中,夫妻一方跟车任售票员,货运中;也有一方跟车搞运输的,这类情形,都属于夫妻共同经营。其中车辆虽加入公司,但车辆所有权实质上仍属个人享有,因购车、修车等经营需要而负债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夫妻共同经营的事实,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开办公司,是否能认定为夫妻共同经营,可作具体分析。夫妻作为公司的股东,以共同出资的名义开办公司,一般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法律属性上与投资人不是同一主体,公属负债是公司债务,夫妻个人债务是个人债务,当然没有夫妻共同经营之说,也难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当夫妻公司开办后,投资人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或者夫妻家庭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夫妻应当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财产混同而由夫妻承担无限责任时,对其行为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经营,对应当清偿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名义进行生产经营,另一方从事家务,或者从事其他工作,生产经营所得用于家庭生活的情形,在实际生活中,最为多见。也是最难把握和证明属夫妻共同债务的。夫妻一方的名义生产经营,因经营所需借债,或经营中欠债未还,一般都表现为个人负债,要由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是很不容易,也是很不现实的。

 

    夫妻一方名义进行投资,如炒股票、买基金,公司参股,投资某一个项目,等等,投资收益用于夫妻家庭生活,也是比较多见的情形。其投资一部分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如存款、经营收益等,一部分来源于借款等。

 

    来源借款的,属借款人的债务,如夫妻共同的名义借款或共同签字,或者一方事后追认,都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只以一方名义借款的,债权人要证明借款是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要求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难度还是比较很大。

 

    综上,小编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外延,不仅仅限于表现为直接的欠债用途,或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还应当包括债务通过经营或投资,转换为间接的用于家庭夫妻生活的情形。

 

    无论是夫妻一方名义进行生产经营,还是一方名义进行投资,其经营或投资的收益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或夫妻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要证明经营收益或投资收益用于夫妻家庭生活,难度较大。当然,再难的事,总有能破解的方法,只要债权人有心,或帮助债权人的律师或其他法律人尽力,也是能够证明债务人的真实情况的。



 

原文标题: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对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解读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利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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