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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厚林 周莉:学生体育课上猝死 学校应否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8-05-25 作者:刘厚林、周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案情回放
 

    2013年12月9日下午,某地英才学校八年级四班学生牟某所在的班级由体育老师徐某授课。徐某让该班学生集合后,在询问是否有身体不适的学生需要请假后(无学生请假),便要求该班男生围绕操场跑十圈、女生跑八圈(一圈周长约150米)进行热身运动,但未限定学生跑完全程的时间及速度。

    牟某跑了几圈后,同学张弋曾提醒牟某要小心自己的身体,以免再犯病(牟某曾在学校自行锻炼长跑过程和追赶公交车时共晕倒过两次,医院没有明确诊断,牟某的父母认为可能是低血糖未引起重视,没有按照医院和班主任曹某的建议进一步检查,体育老师徐某不知情牟某之前有晕倒现象)。牟某却回答:“你才有病”。

    4时46分许,牟某在跑第十圈时突然晕倒在靠近第一张乒乓台的跑道上,附近的肖老师发现后立刻跑到牟某晕倒的地方,并拨打120急救电话,肖某、徐某等老师疏散现场围观的学生。校卫生员王某到达现场后立即掐牟某的人中穴进行急救。

    牟某晕倒后约十分钟,NX区人民医院的120救护车便到达现场,牟某的父母不久也陆续到达现场。5时30分,经系列抢救无效,其心跳停跳。6时15分,牟某被宣布死亡。


 



 

    2014年1月22日,LZ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作出(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为:牟某死因系病毒性心肌炎引起心源性猝死;其生前上体育课跑步之剧烈运动系病毒性心肌炎发作的诱发因素。

    经法院审理查明,牟某于2012年9月4日、2013年9月3日自行填写的《LZ市学生入学健康状况申报及卫生筛查表》上均未确认其自身有疾病。2013年4月,LZ市NX区上坝CHS站对被告英才学校学生进行一年一度的体检时,也未检查出其有心脏疾患。

    此外,牟某生前擅长长跑,其在英才学校于2013年9月进行的初二年级2013年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中,跑1000米的成绩为3分57秒,在班级中名列前茅。

 

法条链接

 

    经查,2008年10月,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体育局、共青团四川省委下达《关于开展学生阳光体育冬季长跑活动的通知》要求各级各类学校开展阳光体育冬季长跑活动。根据该通知的精神,英才学校将冬季长跑纳入体育课的日常教学任务。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发布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九条规定:体育课是学生毕业、升学考试科目。学生因病、残免修体育课或者免除体育课考试的,必须持医院证明,经学校体育教研室(组)审核同意,并报学校教务部门备案,记入学生健康档案。牟某并未办理免修体育课的相应手续。

 



 

诉前调解


    2013年12月17日,牟某的父母作为原告与英才学校作为被告在NX区大调解协调中心、区统计局相关人员的调解下,就牟某意外死亡善后事宜达成了处置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一)原告同意对牟某的尸体进行检验,尸体检验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在原告依照程序申请尸体解剖、并将牟某尸体火化的前提下,由被告给予原告10万元人道主义救助和被告法定代表人林某给予5万元的个人捐助和丧葬费等费用补助款4万元,合计19万元。

    (三)若原告拒绝尸检和火化死者遗体,被告以及法定代表人对原告的救助、捐助的款项不予支付。

    (四)对于被告是否应承担牟某死亡的赔偿责任问题,则由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法律途径明确。如法院判决被告应当承担的责任,被告必须承担,对被告及法定代表人林某对原告的救助、捐助的款项不予抵扣;如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没有责任,对被告及法定代表人林某分别给予原告的10万元人道主义救助金和5万元的个人捐助款原告不予退还。

    (五)在医院救治期间和在本协议生效前殡仪馆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协议签字生效后的遗体停放、火化以及死者亲属的生活等费用,原告自行承担。

 



 

提起诉讼


    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后,原告诉讼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90248元。
 

争议意见


    被告英才学校对牟某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英才学校对牟某的死亡存在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牟某的班主任明知牟某在跑步过程中曾出现过两次晕倒的现象,其班主任应当预见牟某进行剧烈的运动可能会产生不适现象,故应及时告知其体育老师对其进行特殊的照顾,而牟某的班主任并未将相关情况告知体育老师,在管理上存在过失。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英才学校对牟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牟某死亡系自身疾病所致,其生前上体育课跑步之剧烈运动仅是诱因,学校尽到了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学校让学生进行适量的体育运动符合四川省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政策的。牟某于出事前几天自行填写入学健康状况申报及卫生筛查表上均未确认其自身有疾病,跑步前,体育老师也曾询问有无身体不适的同学需要请假,牟某未请假,老师也未要求跑步的速度和时间。牟某晕倒后,学校采取了积极地救助措施,已经尽到了相应的管理职责,不存在过错。

 

法院判决

 

    经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英才学校在事前的教育、管理以及事后的救治过程中均不存在过错。牟纪春死亡系自身疾病所致,生前上体育课跑步之剧烈运动仅是诱因。

    牟某在事发前曾有两次晕倒现象,因原告对牟某的病情未引起重视,特别是在牟某第二次晕倒时已排除低血糖,且医生怀疑是癫痫,要求原告到上级医院检查明确诊断的情况下,原告未听从医生和班主任的建议,导致未及时发现和治疗牟某的疾病,也未要求牟某避免做剧烈的运动,更未告知被告英才学校牟某不能做剧烈的运动,最终导致了牟某的死亡,故原告应自行承担责任。


 



 

    据此,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驳回原告于敬贤、牟邦均的诉讼请求。
 

小编观点

 

    (一)学校对牟某猝死过程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英才学校要求八年级男生进行约1500米的长跑热身,是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学生阳光体育冬季长跑活动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要求进行的,体育老师未对学生完成的时间和速度进行限定,并且跑步之前也询问了学生是否存在身体不适的情况,也没有学生因身体不适请假,对牟某的例行体检中没有发现其患有心脏方面的疾病。

    同时,在牟某跑步过程中晕倒后,在现场附近的老师和卫生员都及时赶到进行救治,故英才学校尽到了相应的管理和保护责任,在此事件中不存在过错。

    (二)学校对学生尽管理和保护职责的限度 

    对于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认识,通说是法定的教育、管理、保护关系说。

    该说认为,学校是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对学生进行教育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其基本职能是对学生进行教育,并兼负管理、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职责。(参见 傅东红 王超:《校园伤害事故中教育机构的责任判定——浙江杭州中院判决沈正一诉青少年活动中心健康权案》,人民法院报 2014年11月13日。)

    基于此理论,学校对学生具有管理义务,这种管理义务究竟要到何种程度才算尽责,没有明确量化标准。学校的管理和保护职责主要体现在: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安全达标的教育设施;及时的应急救护措施。

    本案中,原告认为英才学校明知牟某以前在校曾晕倒过,仍要求其跑十圈的剧烈运动诱发病毒性心肌炎发作身亡存在过错,这其实是过高要求了学校的管理职责。


 



 

    原告作为牟某的监护人对牟某曾经晕倒都未引起重视,不知情牟某患有心脏疾病而要求被告英才学校预见其子可能患有不适宜剧烈运动的疾病有点苛刻。

    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不同于监护人所担负的全面监督、保护职责,二者不可替代。学校只有未在其职责范围内履行管理义务从而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发生时,才需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英才学校的教育设施达标;进行长跑前征求学生意见是否因身体不适需要请假;在牟某晕倒后,学校采取了恰当的急救措施。因此,英才学校尽到了安全管理义务。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原文标题:在校学生上体育课跑步时猝死,学校应否承担责任?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刘厚林 周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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