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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建平:如何开好《破产企业法》规定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发布时间:2018-07-16 作者:叶建平


    在实践中,经常性遇到会前准备不充分,会中遭遇各种问题干扰,开完甚至还会发现存在一些瑕疵和遗憾。小编经过不断实践总结,认为只有在以下15个具体细节,做足工夫,一步步落实到位,方能为开好债权人会议、审理好破产案件打下良好的基础……


 

    破产程序的最大特征之一,在于奉行债权人自治精神,和债权人会议主导原则。由此,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不能不正视的核心环节。能不能开好债权人会议,决定破产程序能否有效推进和顺利完成。甚至也可以说,破产程序是围绕债权人会议而展开的程序。
 

    债权人会议是“实现债权人破产程序参与权的机构”,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实现权利保障的自治性临时机构,行使决议职能和监督职能。召开好债权人会议是审理破产案件、做好破产管理工作至为关键的一项基础。

 


 

 
    在诸多债权人会议中,开好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尤其至为重要。

    《企业破产法》第62条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由此可见,如果第一次会议不能有效完成核查债权、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等任务,将直接影响后续程序。

    但由于破产案件债权人众多,各债权人债权性质不同、角色不同、地位不同、处境不同、条件不同、预期不同,可能出现不同的参与认识、处理态度、分析角度和选择可能,利益矛盾、选择冲突在所难免,加上债务人企业状况千差万别,影响因素众多,开好债权人会议很不容易。

    另外,破产案件经常面临清偿率较低的现状,债权人众多又分散各地,须充分考虑会议的成本和后续会议的必要性,尽可能提高会议效率而减少会议次数,也有必要探索网络会议、在线会议等低成本便捷方式。

    在实践中,经常性遇到管理人工作进度迟缓、不能全面反馈信息、不能处理相关问题、不能在会前提前准备有效材料、债权人会议不能准时召开等情形,即便召开也会有不能按时完成议程、遭遇各种问题干扰等情形,开完甚至还会发现存在一些瑕疵和遗憾。

    因此在实操层面,我们有意识的在开好债权人会议上下功夫,从会前、会中、会后多方面整体把握、多角度比较分析、多层次反复评估,精心准备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小编经过不断实践总结,认为只有在以下15个具体细节,做足工夫,一步步落实到位,方能为开好债权人会议、审理好破产案件打下良好的基础。


 


 


    一、时序安排


    《企业破产法》第14条规定,“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而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的事项中,就包括“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企业破产法》第62条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因此,在受理破产案件后的较短时间内,就要确定在债权申报期满后较短时间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而此时其实还没有真正进行资产和债务的调查和核实,对于债权人的数量情况也还未完全掌握,因此,只能预估债权人数、类别以及资产和债务的大概情况,从而选择合适的时间,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但上述期限并非完全不可调节。其中一个稍可调节的期间,是申报债权的时间,即《企业破产法》第45条规定,“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这一债权申报期间,既为可调节期间(但在我们审结的100多个破产案件中,并没有一个案件的债权申报期限超过一个半月)。管理人在具体安排时,需要充分、理性考虑,不宜过急,要建立在相关工作基础之上,要保证能够完成程序任务;不宜过缓,要讲求效率,遵循立法旨意,不能错过良机,造成不利影响。


 


 


    企业破产程序复杂,为了开好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还要考虑其他各程序、环节的时序要求,分步落实、依序推进。


    二、会场选择


    顺利召开债权人会议,需要有合适的场所,需要考虑容量、结构、交通、安保、保障等诸多因素。但场所的选择,却又不容迟疑,需要在受理后不久即予确定,并在通知、公告中明确告知。

    因此,在受理之后即宜进行摸底,估算可能的债权人数量,包括职工或职工代表的人数,以及其他因素对场所的客观需求。如法院的审判庭、会议室(厅)不能容纳足够多的债权人,应当极早联系确定大会堂、电影院或者其他大型会场等适宜的场所。

    为适应数据化诉讼的趋势,院外场所应当要求具备录音、录像的条件。由于参与人数众多,确定之后非特殊情况不作更改。


    三、会前通知


    《企业破产法》第14条、第63条分别规定,人民法院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的期间,以及管理人提前15日通知已知债权人召开债权人会议的要求。对于已知债权人,经常处于难以确定状态。

    具体区分为两种情况:前期根据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清册等信息而定,需要注意一些没有提供或者提供的信息不完整的情况;后期主要根据债权人申报情况而定,注意掌握完整有效信息,包括确认送达地址、联系电话、微信、邮箱等。

    对于通知的内容和形式,可以格式化统一印制。为确保依法通知到位,争取更多债权人能够参加会议,准时参加会议,在书面通知之外,管理人可以多次进行电子通知、提示。


    四、议程确定


    债权人会议是自治组织,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范围广泛,但并非一次即能全面完成。因此,要有可靠的估算和理性的安排,要有保证完成的现实基础。

    对于较为简单的破产案件,周全考虑,尽可能一次性完成所有议题。具体比如破产清算程序中确定随机指定评估机构、适用司法网拍、低价值或难以估值财物处理、应收款处理授权机制等。

    对于较为复杂的破产案件,可能遭遇债权核对复杂,重整准备不足,或者变价、处置、分配方案一时难以最终确定等问题,不可能一次性完成所有议题的,就不要勉为其难,而是合理把握分次债权人会议的重点内容。

    针对第一次会议性质、要求,特别是务必要较为可靠地完成一些债权核查、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以及其他所能完成的任务等议程,为以后的债权人会议打下必要的基础。


    五、材料准备


    债权人会议的材料,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和议程的安排妥当准备。一般应当提前3日印发送达,以备债权人等保证有足够的准备、审议时间。

    材料应当一应俱全,如:管理人执行职务的报告、债务人财务情况报告、债权审查情况的报告、债权表、提请法院确认债权的报告、债权人会议主席建议人选名单、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建议人选名单、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营业的建议、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草案、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表决稿、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表决稿、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表决稿、授权债权人委员会行使部分职权的决议表决稿等。


 


 


    材料应当系统编排,统一印制,一本装订,避免零乱。由于破产案件人数众多,影响重大,为了保证材料的质量,建议指导关口前移,预审会议材料,以尽可能避免各种瑕疵及其负面影响。


    六、会场布置


    债权人会议的会场布置,有别于审判庭的布置。债权人会议非单纯审判模式,而是会议形式;非法官与当事人两造等腰三角形结构,而是由法官、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以及债务人有关人员等多方人员参与的会商结构,而且呈非对称关系。

    一般情况下,债权人人数众多。为了便于分组表决,准确计票,要对债权人进行分区设置,按表决组划分并安排座席,每类座席适当分隔,每个座席分别编号,确定到人,专人专座。在确定专座时,注意考虑代理人出席情况妥善安排。

    此外,会场布置还要注意适于维持秩序,便利应急处置、安全疏散。


    七、会场安保


    债权人会议参加人数众多,利益相左,矛盾突出,个别人利益受损严重,各人对破产事实认识程度不同,对利益损失承受能力不同。

    而且,债权人又不像诉讼程序一样,事前经历诉辩主张观点交流,程序设计也具有吸收不满的机制。债权人会议室,不少人会有质疑、对抗、不合作、情绪激动诸种表现。

    因此,如何确保参与人等保持客观理性态度,维护会议秩序,会场安保必不可少。

    会场内各个方位,需要保持一定的警力和工作人员,对于事先有情绪冲动迹象、有闹事倾向的对象,可安排专门警力盯防,防止有人大闹会场,或者引发多人冲突,影响会议秩序和效果。

    会场之外,要注意加强巡逻,看好进出通道,掌握内外动态。

    对于大型的破产案件,还要协调公安、交警,协同做好交通安全、停车有序,确保路面畅通、人员安全、秩序良好。对于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意见较大的,还要特别规划进出路线,与其他人员保持适当区隔,防止发生债权人等围攻、殴打、谩骂等现象。


    八、编码管理


    破产案件一般都需要对债权、债权人进行编号管理,开会时强调一人一号,制发编号贴、编号牌(发言、表决时标明身份用),做到登记册、债权表、座位号、编号贴、编号牌号码相一致。

    由于涉及不同情况、类别的债权处理,有时会有其他编号的需要,须注意做好对应关系的协调。


    九、到会登记


    要安排工作人员在会场门口安排坐席,做好到会人员登记工作,准备参会人员名册以备核对,准备签到表用于本人签名确认。

    迟到的债权人,签名时须注明实际到会时间,对到会的债权人送达有关材料,发给编号贴、编号牌(手举牌),告知有关事项和使用方法。


    十、身份核查


    债权人会议参会人数众多,无法在会上一一核对身份,需在会前对到会人员做好身份核对工作,特别是核对债权人申报债权时登记的身份信息,查验身份证件,发现问题及时更正处理。

 


 


    代理人参加会议的,需核对代理人的身份、代理事项、权限、期限等相关信息,仅有代理人参加会议的,对债权人、代理人的身份信息一并核对。


    十一、凭证核对


    管理人接受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对审核有关主体及债权内容的证据材料并保管好有关材料,供利害关系人查阅。对于个别未能及时核对申报人身份证件原件,核对、收取债权凭证原件的,在到会登记时务必落实核对、收取工作。


    十二、服务保障


    为保证会议顺利进行,要有数量足以保证的熟练工作人员和辅助工具,如计算器、电脑、显示屏等,在会议中及时、准确、规范保障落实人员身份识别、发放表决票、监票、计票包括人数统计、表决债权额统计等相关辅助工作。

    具备条件的,可用大型投影仪、显示屏,公开显示会议实况以及表决、处理等信息情况,也可探索引入电子投票、微信投票系统。


    十三、会前动员


    由于一般债权人对破产制度和会议程序均较陌生,为了让每一个债权人了解破产制度的功能和程序的要求,最大限度实现会议目的,可以尝试会前动员。

    会前动员即在会议开始之前,简单、释明介绍破产制度及案件有关情况,以有助于各方更好地了解破产的制度以及案件的处理,并作会前动员讲话。


 



    动员讲话一般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破产的背景和案件的由来;二是破产的现实和制度的功能;三是债权人会议的规范和纪律要求。


    十四、释明指引


    破产程序一般人不常遇,也没有诉讼中常见的陈述、答辩、举证、辩论的机会。当事人具体参与度、紧张度、压力度不如诉讼,很多人不熟悉相关程序规范。

    相应地,需要做更多的相关业务释明和合理引导等工作,引导各方与会人员客观认识,理性参与,正确处理破产事宜。


    十五、会上处理


    债权人会议参会人数众多,矛盾较多,人多易散,不能像诉讼程序一样,可以长时间休庭合议。对于一些急迫的问题,也不能搁置再理。因此,审判人员需有充分心理准备,事先熟悉案情,会上认真听取各方意见。

    对于无争议债权,要有及时审查裁定确认的准备;对于债权争议,要有实质判断和甄别的基础;

    对于确有争议的债权,不能陷入实质审查和纠缠之中,而应明确告知当事人程序处理要求;对于需要指定临时表决权的,也宜即时决定;

    对于方案讨论、事务审议以及表决、计票中的诸多情况,也宜及时正确处理;对于会议议程事务和程序方面出现的情况,均应依法妥善处理。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程序重要,事务繁多,理当早作规划,胸有成竹,对有关情况有预估、有预案,步步为营,节节推进。为了把上述15项工作做实做细,在破产实践中,要重点把握住“三个会议”:

    一是动员会。也是交接会、协调会。即在指定管理人之后,第一时间到债务人单位,召开由管理人及其相关工作组人员,债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已知主要债权人参加的动员会,宣讲并统一对破产制度、理念、规范的认识,介绍指定管理人的情况,明确管理人的职责、各工作组的分工要求,告知债务人及其有关人员的义务,提示债务人向管理人移送财产、印章、财务、文书资料的规定和配合要求,听取各方意见,研究确定召开第一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对推进破产工作提出基本要求、指导意见。

    二是筹备会。在管理人接管后,即需着手筹备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了解管理工作进程,掌握情况,研究问题,协调关系,做好预案,对上述有关方面工作的内容进行研究、部署,提出任务、要求。


 


 


    三是预备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了解、检查管理人工作的进度情况,对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进行研究、处理,对管理人的有关工作、方案、意见、材料进行预审、把关,进一步指导、监督有关方面切实、有效地落实召开债权人会议所须考虑的任务、要求,为召开债权人会议打下坚实的基础。

    在三种常规会议之外,有时还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工作报告,了解工作进度,研究疑难问题,协调各方关系,处理有关事项,尽可能为破产工作构筑良好的环境、铺设前行的轨道、疏通可能的障碍、夯实可靠的基础,工作越扎实,破产工作效率越高,处置工作效果越好,案件质量越有保障,有时还能够为重整、和解争取更多的机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原文标题:如何开好《破产企业法》规定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司法实务为视角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叶建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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