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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科研玉米案”为何处置难?

发布时间:2018-08-07 作者:姜瀛


    众所周知,立法定量是我国刑法的特色之一。但有的国家或地区几乎采取了立法定性与司法定量的模式;数额并非盗窃罪的成立要件,因此也就不存在盗窃物品数额的认识错误问题。可以说,正是由于立法定量模式,“数额认识错误”在我国才会成为问题。对此,有必要予以反思……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近日,湖南农业大学浏阳基地的几十斤科研玉米被当地村民偷摘,实际损失可达上千万元,不仅相关科研项目受到严重影响,而且有学生还可能因此不能按时毕业。对于此类案件,学界似乎并不陌生——“天价葡萄案”的困惑又回到大家面前。以前,学界曾提出“数额认识错误”之理论命题,并以此为坐标对此类案件展开研讨。假如理论上认为该案构成“数额认识错误”,也即科研玉米的价值超过了行为人可预期的认识范围,那么实践中应当按照普通玉米的标准对涉案财物进行价格评估,几十斤玉米通常无法达到数额型盗窃罪的立案标准(罪量要素),因此难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与之相对的是,有观点认为,对于盗窃数额的认识并不一定要达到“确定的认识”的程度,具备一定程度上的认知可能即可,也即“可能的认识”。在这种观点支持下,“数额认识错误”往往难以成立或者是成立标准极为严格,由此说来,“盗窃科研玉米”的行为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当然,即便该案可以构成盗窃罪,考虑到行为人毕竟不是专门以“科研玉米”作为盗窃对象,司法实践中更可能采取“定罪免刑”或“判处缓刑”的策略。


    在笔者看来,在相似案件一再出现的情况下,大家不仅要探讨类似案件应如何处理,更要进一步思考为何此类案件在我国会成为问题?众所周知,立法定量是我国刑法的特色之一。但有的国家或地区几乎采取了立法定性与司法定量的模式;数额并非盗窃罪的成立要件,因此也就不存在盗窃物品数额的认识错误问题。可以说,正是由于立法定量模式,“数额认识错误”在我国才会成为问题。对此,有必要予以反思。


立法定量的局限性不可避免


    立法定量是一种“一刀切式”的简化处理方式,其试图在立法上直接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但在司法实践中,这种直接区分罪与非罪的预期难以完全实现。一方面,对于达到罪量标准的数额型盗窃而言,由于现实案情的复杂性,全面定罪的预期难以实现;司法者有时又不得不对一些案件作出有罪处理,这实际上是司法对立法定量模式局限性的调节过程。另一方面,对于未达到罪量标准的数额型盗窃案件而言,基于罪刑法定原则,涉案数额成为定罪的硬性门槛,无论盗窃行为引发何种危害后果,都难以被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立法定量模式虽然提升了司法效率、约束了司法权,但却是以放弃司法的精确性与实质理性为代价的。


    近年来,盗窃罪的犯罪门槛一直呈下降趋势。一方面,“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及多次盗窃”等特殊盗窃类型实现了“去数额化”,成为可以独立入罪的盗窃类型。另一方面,数额型盗窃的立案标准呈现“折扣化”的迹象,“50%数额+特定情节”成为一种新型入罪门槛。因此,从整体趋势来看,或许在将来关于数额型盗窃的相关司法解释可能进一步规定,“虽未达到立案标准,但引发严重危害后果的,也可以成立盗窃罪”。当然,盗窃罪犯罪门槛一再下降,这是对“唯数额论”的修正,有助于缓和立法定量模式的局限性,且“归还”了司法的可裁判空间。然而,即使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对定量标准进一步细化,也难以全面回应现实案情的复杂性,终究会暴露出“盲点”。本质上来讲,立法定量本身的局限性不可避免。


定量模式让预防效果“打折扣”


    在任何国家或地区,那些“轻微”的行为都会被出罪化处理。但不同的是,我国出罪化处理时所采取的是立法定量上的“一刀切”。在日本,“可罚的违法性”为司法实践中的出罪化处理提供了理论依据。虽然日本学界对于“可罚的违法性”理论的体系定位、类型划分及其评价标准存在一定争议,但有一个前提被普遍认同,即这一理论是以司法实践为基础,司法者应当在对具体案件进行全面评价的基础上最终对案件作出可罚性判断。应当看到,司法所要面对的现实生活中,必然会出现打破固有立法预期而有待缜密思考的情形,司法因而应当是一个“细腻的过程”,这个过程无法以立法定量之简化处理方式来“替代”。


    需要进一步强调的是,从一般预防角度看,立法定量模式使得民众对于罪与非罪的认知变得模糊,是非观念将会受到冲击。立法定量相当于明确了“小错”的范围,进而为“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行为方式提供了预期。然而,谁又能在事前就能完全预期到自己的“小错”行为一定不会酿成“大错”呢?正如“盗窃科研玉米案”中,行为人本以为盗窃玉米是“小错”,但却引发了严重的危害后果。事实上,错误的“小”与“大”,只能在事后根据案情作出具体评判。如果立法上提前确立了“量”上的评价标准,“勿以恶小而为之”的观念将失去意义,看似“小偷小摸”的行为终究可能酿成“大错”。可以说,在立法定量模式下,刑法的一般预防效果是“打折扣”的,这显然不利于培养民众的守法意愿与法治信仰。


(作者系法学博士,大连理工大学法律系讲师)




原文标题:“盗窃科研玉米案”为何处置难?——刑法立法定量模式值得再审视

原文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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