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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鹏:由刘海龙案梳理正当防卫权

发布时间:2018-09-11 作者:甄鹏


    关于正当防卫,我多次在文章中谈及。2013年9月27日,我在北大法律信息网发表《谈被害人过错责任——以夏俊峰、李天一、朱令三案为例》,提到:“正当防卫是被害人过错责任中的一种特殊状态。在没有过当的情况下,加害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夏俊峰案最关键、最有争议的点是被害人的过错有多大?是否足以导致夏俊峰随后的用刀捅人?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裁定书理应重点阐述此问题,但是它仅提到:‘对发生的冲突,被害人申凯、张旭东负有一定责任,夏俊峰也负有责任,夏俊峰的罪行特别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被害人的过错和责任到底是什么?裁定书没有说清,不能让人信服。”


    2015年5月20日,我在《联合早报》发表《徐纯合案的思考》,提到:“有几个基本事实已经清楚了:徐纯合阻止乘客进站,扰乱公共秩序;警察李乐斌制止和控制他时,他暴力抗拒执法;与警察争斗过程中,徐纯合把老母推向了前面并摔了自己的女儿;李乐斌口头警告后开枪打死了徐纯合。”警察采取暴力措施与正当防卫有相似的要求:不法侵害正在实施或正在暴力抵抗执法;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2017年3月26日,我在北大法律信息网发表《聊城辱母杀人案分析》,认为:“夏俊峰没有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是有疑问的。于欢没有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也是有疑问的。本案不存在法律和道德的冲突问题。所谓的民意沸腾,如同徐纯合案一样,是建立在虚假的情节之上。徐纯合案故意编造了上访被截,于欢案严重夸大了侮辱行为。”二审判决认为于欢的行为不是特殊防卫(无限防卫),有防卫性质但过当。与我的判断一致。


    2017年3月27日,我在北大法律信息网发表《〈刑法〉正当防卫条款的逻辑漏洞》,得出结论:“按照现在的《刑法》,正当防卫包括防卫过当。但是条款内容表述不准确,引起了诸多误解,应予以修改。更科学的做法是,引入更广泛的‘防卫’概念,防卫包括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从包含关系变成并列关系。这是我最终的推荐修改方案,前面的方案是退而求其次的方案。”


    仍有人,特别是一些知名的法律人,把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并列起来。这是非常令人遗憾的。例如,斯伟江律师在《谁能做到精准防卫?》中写道:“有立场鲜明的两派,一派认为构成正当防卫,一派认为防卫过当。”


    关于昆山刘海龙(外号“龙哥”)被杀案,我评点几个问题。第一,有人画图说明杀人是最好的选择。这种无头脑的分析不用看。就跟有人说道路交通事故中把人撞伤不如撞死一样。


    第二,有人引用美国的一个视频,一个被推倒的人拔枪射杀了推他的人,没事,来影射中国这个案子。这个视频我以前看过,为了看细节,我花费了一些时间寻找,并反复看了几遍,又去查资料。资料显示,受害者叫Markeis McGlockton,凶手已被起诉。那种看到新闻不分析拿来就用的人,他们的文章不值得看。


    第三,用人拿美国的“不退让法”说事。这个法在美国有很大争议,具体的案例也有很大争议。上面是一个例子,17岁少年麦克唐纳(LaquanMcDonald)被警察射杀案也是一个例子。警察被质疑无必要开枪,尤其是受害人倒地后。“不退让法”的一些案例不能简单地与中国的案例做比较,因为美国人可以持枪。枪击具有突然性和致命性。


    第四,刘海龙案的核心不是正当防卫,也不是无限防卫,而是刘海龙是否停止了不法侵害或已无能力实施不法侵害。适当和过当没有绝对的界线,因此法律用了“明显”二字。“精准防卫”概念的提出,是为了反对而反对,没有人或法律要求防卫精准。


    第五,虽然适当和过当没有绝对的界线,但是为了避免过当,仍有一些标准可以遵循。其一,慎追打(杀)。侵害行为正在进行是正当防卫的最大前提。加害人逃跑,通常意味着侵害行为停止。其二,尽量不要攻击对方的要害部位。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使对方失去侵害能力,而不是夺取对方的生命。


    第六,有些人在刘海龙案和徐纯合案使用双重标准。难道徐纯合这种人渣暴力抗拒警察执法且推母摔女,不该被枪击?有些主张废除死刑的人(例如萧瀚)激烈地主张扩大无限防卫权。这些人的头脑是错乱的。无限防卫权意味着未经法律程序,个人对另外的人执行死刑。这必然要求设置严格的条件。


    刘海龙被害案与于欢杀人案有相似之处:被害人都有过错在先;加害人都有防卫性质;都存在过当的嫌疑;被害人都是黑社会人员。不同之处在于,刘海龙案的加害人防卫性质更加明显。但是,因为存在追打和致死两个情节,他被侦查和起诉是合法、合理的。法院最终判决其有罪或无罪,要根据案情全面分析。


    【作者简介】


    甄鹏,山东大学学者。


 

原文标题:甄鹏:由刘海龙案梳理正当防卫权


原文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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