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卫平在《法学》2018年第7期中撰文指出,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取得了显著的成就。民事诉讼法经历制定到若干次修改,逐步得以丰富和完善,为我国民事诉讼的运行提供有力的法律根据。但我们也应当客观地看到,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任务还远远没有完成,还有许多修改事项急需纳入立法日程予以成就。
在民事诉讼单行法方面,最迫切需要制定的首先是民事执行法。其次是家事诉讼法的制定。除此之外,关于电子诉讼(互联网诉讼)程序的规范建构也应当尽快纳入立法日程。除了上述单行法需要即刻考虑之外,民事诉讼的其他各项制度也需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在修改的方式、方法上,我们完全可以在修改时机成熟时及时予以修改,而非等待一次性“打包式”的集中修改。法律的修改,既可以是“大修”,也可以是“中修”和“小修”。“打包式”修改虽然可以综合性、全局性解决问题,但却增加了修改的难度,也必然影响修改的效率。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有许多内容其实都是可以适时增加或修正的。有些制度至少在原则上和原理上已有定论,考虑到需要通过实践不断积累经验,则可以只在民事诉讼法中设置原则性条款,具体制度内容和程序可以交由民诉法司法解释完成。现行的民诉法司法解释中有许多规范已经比较成熟,完全可以“收获”“采摘”纳入民事诉讼法之中,将其上升为法律规范。
原文标题:张卫平:中国民事诉讼法 立法四十年
原文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