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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钢:我国“法学教育”与“法职考试”衔接问题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8-10-31 作者:袁钢


    编者按

    解决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衔接问题已成为国家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

    小编通过分析我国既往关于两者衔接机制的相关研究,并考察三种国内专业学位教育与职业资格考试以及三种国外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衔接模式后发现,我国法学教育与法职考试衔接存在学术型硕士和专业性硕士培养模式趋同、法学类研究生招生考试效度偏低等问题。


 


 


    基于此,小编就报考条件、成绩认定、招生改革、培养过程等方面提出我国法学教育与法职考试衔接的相关建议。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法职考试”)是法学教育,尤其是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以下简称“法硕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的重要桥梁和纽带,是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有效路径。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我国正着手建立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包括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制度等。

    为此,司法部制订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确定了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命题、统一标准、统一录取的考试方式。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制度、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和法律职业培训制度等共同构成我国高层次应用型法治人才的培养模式。


 


 


    《教育部2017年工作要点》明确要求推进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机衔接。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成立伊始,即把法硕教育与法律职业有机衔接作为其工作重点之一,并将其作为深化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

    毫无疑问,充分发挥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对法学教育的促进和衔接作用,建立培育和选送优秀法治人才的新机制,可以满足社会对高层次、应用型和复合型法治人才的需要。

    因此,研究并解决法学教育与法职考试的衔接问题,不仅是法学教育界、法律实务界关心的问题,更成为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关键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核心之一。

    一、法学教育与法职考试衔接存在的问题

    (一)体系问题:学术型硕士和专业型硕士培养模式趋同

    我国法学教育经过30多年不断做“加法”,已经构成有十余种法学学位项目的“大杂烩”式的法学学位教育体系。

    “法学本科+学术型法学硕士学位/专业型法律硕士学位+法学博士学位”是我国目前主要法学学位项目,均存在与法职考试衔接的客观需求。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法学本科教育旨在培养复合型、应用型、创新型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其根本属性是职业教育。

    《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明确了获法学博士、法学硕士学位应有基本知识、基本素质、基本学位能力和学位论文基本要求。法硕教育已经被明确为培养德才兼备的高层次应用型法治人才,其中非法学专业毕业生强调复合型,法学专业毕业生强调专门型。


 


 


    由于近年来法律硕士招生人数在以每年5%左右幅度增加,法学硕士招生规模微缩。法学硕士逐步向法学博士的过渡性学位转变。

    目前法学学位体系中主要存在的是学术型和专业型硕士的人才培养模式趋同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虽然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培养目标各有侧重,但多数培养单位未根据不同培养目标与定位进行差别化培养,更没有注重法律硕士职业能力培养。

    二是虽然2018年新制定法学本科教育质量标准与2017年新修订的法律硕士指导性培养方案已经存在明显不同,但是本科旧的核心课程体系与修订前非法学毕业的法律硕士指导性培养方案在必修课和选修课设置、专业实习等方面的确较为相似。

    三是虽然各培养单位近年来都高度重视师资队伍建设,但是地域因素等原因导致各培养单位普遍用同一支师资队伍来同时承担法学本科、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的教学任务,个别培养单位就出现三类学位的师资配备、教学内容、教学手段等高度混同。再加上培养规模小,从培养成本考虑,将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合并授课情况也是屡见不鲜。

    (二)制度问题:法学类研究生招生考试效度偏低

    由于越来越多高校在法学博士招录制度上采取“申请-审核”制,法学本科招录是通过全国统一高考体系来完成,因此,各层次法学学位招录制度主要问题集中体现在法学类研究生招生考试方面。


 


 


    由于法学类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查内容不明确、试题难度偏低、区分度差,导致其效度偏低,难以达到选拔优秀人才的预定目的,具体表现在3个方面。

    1.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的招生考试模式趋同。两类考试均包括政治理论、外语全国统考。在法学专业知识考核中,法律硕士采用全国联考两张试卷的形式,法学硕士采用各校或者统一的专业基础课与专业综合课两张试卷的形式。对比法律硕士联考和各校法学专业课试卷可以发现,二者不仅考核科目相似,而且重点考查的都是学生是否掌握法学基础知识和基础理论;只是对法学基础知识和基础理论的考查,法律联考倾向于采用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等客观题形式,而法学硕士考试更倾向于采用名词解释、简答题和论述题等主观题形式;二者无法体现考生报考不同学位类型的职业趋势,也不能重点考察未来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法律硕士应该具备的逻辑、写作等实践能力基础,更不能突出对未来从事科学研究的学术学位法学硕士科研潜力的审核。

    2.法律硕士联考(非法学专业学生参加)和法律硕士联考(法学专业学生参加)几无差异。有学者研究发现,二者存在“测”不出差异、“问”不出差异、“答”不出差异的问题,无法实现人才分类选拔的目标,在考试理论和实践中,已经没有区分二者的必要。并且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考试和综合课考试考查5门课程的考核要求远远低于法职考试。

    3.法律硕士联考(非法学专业学生参加)陷入了考“应学之学”的悖论。目前,在法律硕士联考(非法学专业学生参加)中重点考查考生对于5门专业课的掌握程度,本身就陷入了考“应学之学”的悖论之中。教指委自2015年开始组织调研并进行多轮研讨,形成了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入学考试初试“专业基础课”和“专业综合课”合并为统一考试科目、“法律硕士(非法学本科学生参加)”和“法律硕士(法学本科学生参加)”调整为统一考试内容的改革方案,并有望在近期公布。

    二、法学教育与法职考试衔接的相关建议

    由于职前培训制度尚无实施方案,因此要求尚未建立职前培训制度之前去衔接法学教育,不具有现实意义。虽然法职考试改革方案基本确定,但在某些具体实施举措仍有可微调的空间,并可能对法学教育产生正向效应。


 


 


    多数学者关于法学教育与法职考试的衔接问题的研究,主要是从到法学教育本身出发开展论证的。小编在“遵循现有规定”和“不做框架突破”两个原则指导下,分别从完善法职考试和法硕教育两个角度,提出以下五点建议。

    (一)完善法职考试

    1.允许高年级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生)参加法职考试。《实施意见》明确了报名学历条件,从具体报名工作角度,可以在未来具体报名通知中作出部分倾斜于法硕教育的规定,以推动法硕教育改革。基于法学教育就业导向的规划,根据目前法学本科生、研究生的就业去向以及既往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条件,可作如下规定:允许非法学专业本科的法律硕士研究生在二年级和三年级时报名参加法职考试,不允许一年级非法学专业本科的法律硕士研究生,以及非法学专业本科的法学硕士研究生报名。非法学专业本科的法律硕士研究生和法学硕士研究生在取得法学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之后方可报名。

    通过以上措施,引导学生从报考阶段就做好职业规划,致力于从事科研与高校教育工作的考生报考学术学位法学硕士,继而可以攻读法学博士学位。而力求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非法学本科考生,就会优先选择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因为其可以提前1~2年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这种安排会使得法学本科教育与法硕教育成为应用型法治人才的主要培养方式,这也符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确定的大力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要求。


 


 


    2.法硕教育与法职考试衔接的论证。有学者认为,可以让法职考试成为法律硕士入学资格考试,或者把第一次司法考试与法律硕士入学考试统一起来,亦或让法律硕士毕业生直接参加主观题考试,豁免参加客观题考试。小编认为以上观点在现阶段实施的可能性不大。

    由于法律职业执业条件中实务要求只有1至2年,因此难以采纳建筑学硕士专业学位学生的职业实践期限从5年缩短为3年的做法。翻译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学习期间参加二级口译或笔译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并可免试《综合能力》科目的做法在理论上是可以采用的。但是,由于法职考试客观题试卷中每张试卷都涵盖9个法学二级学科,本身就是综合型试卷,每个二级学科知识点由于与其他二级学科存在交叉融合,很难把每一道考题都科学化分类归属于某一二级学科。因此,考生申请免考18个法学二级学科中哪一门或者哪几门都不可能实现。理论上可行的办法就只剩下允许法律硕士毕业生或者高年级法律硕士研究生(非法学专业学生)申请免考参加试卷一或者试卷二。免考的科学性仍需展开深入研究。

    (二)完善法硕教育

    1.试点以法职考试成绩认定法硕部分课程成绩。允许通过法职考试的法律硕士在校学习期间,以其法职考试成绩申请必修课(或学位课)课程的成绩和学分认定。认定具体程序为:法律硕士研究生向其所在培养单位出具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和法职考试(含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成绩通过单,并提出成绩、学分认定申请。所申请认定的课程应当为培养单位确定的适用于该研究生的培养方案中的必修课(或学位课),不含外语、思想政治课程,该必修课(或学位课)应当属于法职考试规定的考试科目,申请认定的必修课(或学位课)数量不超过3门。培养单位依据法职考试成绩通过单所载总分数,确定成绩换算方法,换算为不低于80分(100分制)或4分(5分制)的成绩,并计学分。通过以上举措,鼓励通过法职考试的学生攻读法律硕士学位,因为其能豁免3门必修课课程的学习,直接获得培养方案中规定的相应学分。

    2.开展非全日制法律硕士“申请-考核”制度的试点。允许通过法职考试人员报考非全日制法律硕士研究生,由经教指委认证的试点培养单位采用“申请-考核”制度录取。“申请-考核”制是指对于通过法职考试的学生,经申请并通过资格审查后,不参加法律硕士联考的初试,直接进入由试点培养单位组织的复试考核的一种招生选拔方式。学生须按照试点培养单位招生章程的要求,完成报名、材料提交、复试、体检等相关工作程序,由试点培养单位根据申请材料审核成绩、复试成绩确定综合成绩和录取名单。各试点培养单位应制定“申请-考核”制招生工作办法,各单位研究生主管部门、纪委、监察部门对招生全过程进行全面监督,确保工作有序、顺利进行。申请审核的比例由各试点培养单位按照法律硕士研究生招生总数的20%先行试点,并根据试点情况决定进一步扩大免试比例和培养院校范围。

    通过以上措施,有助于解决在职法律硕士培养模式被终止后,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法律硕士考生必须统一参加法律硕士联考,统一划定分数线,出现的两个问题:

    一是多数培养单位非全日制法律硕士招生困难。因为多数非全日制法律硕士考生是采用一边工作一边在业余时间学习的方式,但其参加法律硕士联考却要达到与全日制考生相同的录取分数线,难度非常大。

    二是避免全日制考生在录取中的投机行为。因为不少培养单位为了完成招生计划允许全日制考生申请转向非全日制录取,而非全日制学生多是无法享有与全日制学生一样的奖学金、户口迁移、宿舍、派遣分配等待遇,因此,就出现了考生集中报考全日制计划,无法录取后投机性转向非全日制,再由于待遇差异引发培养过程中的矛盾。上述举措可以真正把所谓在职人员并有志于通过攻读法律硕士提高自身素质的考生纳入非全日制培养计划中,实现非全日制制度设计初衷,并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培养单位的招生自主权。


 


 


    3.推动法律硕士培养模式的实践化。不同于法学本科教育和法学硕士教育,根据法律硕士指导性培养方案、学位标准,法律硕士的培养过程应当以实践为导向。在教学师资方面,应当配备司法实践能力强、具有丰富司法实务经验的教师;在教学方法方面,应当采用真正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主要通过模拟式的案例教学、体验式的法律诊所等侧重实践的方式授课,由公检法部门中既有良好法律素养又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和法学教师共同授课方式进行;在教学内容方面,应当把《意见》确定“着重考查宪法法律知识、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加大法律职业伦理的考查力度”等要求融合进入法律硕士课程体系,作为教学的重点内容;在教学改革方面,在学位中心和教指委共同推动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学案例中心的建设规划指引下,把法律硕士案例库建设作为法律硕士培养重点和常态工作来抓;在教学考核方面,参照法职考试的考核形式与命题方式进行考核,重点采用案例题方式作为课程考核主要方式。

 


 


    《意见》和《实施办法》确定了法职考试的基本框架,因此,具有可行性的法学教育与法职考试衔接问题研究应当在该框架内进行。基于以上判断,小编结合对于法职考试内容、形式的分析,目前国内研究生招生、培养中的现实做法,提出关于衔接机制的看法,以期能对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发挥建设性作用。

    (原文标题:《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衔接路径研究》,刊载于《中国高教研究》第10期)
 


原文标题:袁钢 我国“法学教育”与“法职考试”衔接问题及对策

原文来源:立法网微信公众号

(立法网  袁钢/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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